浩華法律簡報(6)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4-12-21 21:57:13 點擊:
浩 華 法 律 簡 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2期(總第6期) 2002年2月20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浩華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已修訂,外資旅行社走上歷史舞臺
★ 金融保險業對外開放,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自2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有新規定
從2002年2月1日起,國務院公布的《電影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開始施行。這三個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電影、出版、音像等文化領域關于外商投資的準入條件和范圍。
《電影管理條例》
允許以中外合作的方式攝制電影片,但中方合作者必須是電影制片單位,并由其事先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然后再簽訂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合同。禁止境外組織或個人在境內獨立從事電影片攝制活動。
允許以中外合資或合作的方式建設、改造電影院,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出版管理條例》
國家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分銷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外經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根據條例,目前階段中國僅允許設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中外合作企業,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按照2002年1月10日起實施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申請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中、外方合作者在申請前三年應無違法記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中所擁有的權益不得低于51%,合作期限不超過15年。
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不得從事音像制品進口業務。
三、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業務和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的,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分別于2001年12月11日和12月26 日由國務院和國家旅游局修訂后頒布實施,上述法規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注冊資本及中外方出資比例、經營范圍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設立條件和程序:條例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方投資者直接向國家旅游局提出申請。
二、注冊資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中外方出資比例由主管部門另行確定。由于中國承諾在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商投資旅行社最低注冊資本為250萬人民幣,條例規定400萬元的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期限另行確定。
三、經營范圍: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但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
根據上述條例規定,外商不得獨資經營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在入世后3年內,中國允許外商在合資旅行社中控股;加入后6年內,允許成立外商獨資旅行社。 另外,外國旅行社還可以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已由國務院頒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根據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不同分別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在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分別為20億元人民幣和1000萬元人民幣,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分別為2億元人民幣和100萬元人民幣。
三、外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最終不得超過49%;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最終不得超過5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體現了中國入世承諾、審慎監管的原則、銀行監管的國際慣例、本外幣統一監管的原則,并注重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政策的銜接。
在2001年底,中國已按照入世承諾,進一步放開了對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市場的準入條件。中國人民銀行已根據上述新法規,受理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擴大業務范圍、領域、地域的各項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由國務院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的設立形式包括三種:即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二、條例對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作了要求,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的條件也作了規定。
三、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經營財產保險業務或者人身保險業務,但不得兼營;可以在核定的范圍內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統括保單保險業務,并可以從事再保險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已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國投資者可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具體事項規定如下:
一、目前階段,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中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不低于50%。設立外商控股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和外商獨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外經貿部另行公布。
二、外方合營者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違反行業規定的行為,至少有一家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企業,該企業在外方中應為第一大股東。
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正式開業滿一年且合營各方出資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
為進一步支持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外高橋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02年1月4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了以下問題:
一、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區外設立非經營性的辦事機構,其業務范圍為從事母公司經營范圍項下的業務聯絡工作。
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區外設立辦事機構,不享受區內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區外設立辦事機構,不得設立外幣帳戶。辦事機構帳戶除母公司的撥款款項外,不得出現任何收入款項。母公司的撥款款項僅限于該辦事機構合理的辦公經費。
四、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可在區外設立辦事機構外,不得設立其他任何經營性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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