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
發布機關:信息產業部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3-1-29 21:20:28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管理和使用電信網碼號資源(以下簡稱碼號資源),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碼號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碼號資源的使用實行審批制度。 第六條 碼號資源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七條 電信主管部門管理的碼號資源范圍包括: 第八條 電信主管部門分配管理的碼號資源范圍、各種碼號的結構、位長、含義和管理要求見本辦法所附的《電信網碼號資源分類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九條 信息產業部代表國家向國際電信組織或其它有關機構申請碼號資源,提出國際碼號資源修改、分配建議。 第十條 信息產業部根據國際電信組織的相關建議,以及電信網網絡、技術、業務發展和碼號資源使用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碼號資源規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信息產業部制定的碼號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授權管理的行政區域內碼號資源使用規劃。 第二章 碼號資源的申請與分配 第十一條 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范圍使用的碼號,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碼號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以及可提出使用申請的碼號資源范圍,參見本辦法所附目錄。 第十三條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電信主管部門不受理碼號申請: 第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一年內受到信息產業部行政處罰1次的,自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一年內,信息產業部不受理其碼號申請;超過1次的,自第2次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兩年內,信息產業部不受理其碼號申請。 第十五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碼號資源規劃、申請碼號的用途和申請人的預期服務能力審批碼號。 第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發出受理通知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申請人正式批準文件,并抄送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專用電信網單位應根據網內用戶情況申請碼號資源,需要使用本地網局號資源的,應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八條 碼號申請人獲準使用碼號資源后,電信主管部門可以采用指配、隨機選擇和拍賣等方式分配碼號。 第三章 碼號資源的使用 第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碼號資源的期限和范圍,應當與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相關批準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圍相一致。其它碼號使用者的使用期限為5年,使用范圍由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啟用所分配的碼號。有最低使用規模要求的,應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規模;無最低使用規模要求的,應達到預期的服務能力。 第二十一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電信主管部門審批時規定的碼號結構、位長、用途、用戶撥號方式和使用范圍使用碼號。 第二十二條 專用電信網單位使用本地網碼號資源實行屬地管理。對跨本地網的專用電信網,應根據所跨本地網的服務范圍,分別使用所屬本地網的碼號資源;本地網內的專用電信網應使用所屬本地網碼號資源。 第二十三條 碼號使用者從信息產業部獲得碼號使用權后,應與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協商簽署碼號開通協議。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應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碼號使用范圍內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機構,配合碼號使用者開通碼號。 第二十四條 碼號使用者從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獲得碼號使用權后,應當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簽署碼號開通協議。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自協議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碼號使用范圍內所有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機構,配合碼號使用者開通碼號,并在碼號開通后5個工作日內將開通情況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 碼號使用者應當有效使用碼號資源。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專用電信網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碼號分配機關報告上年度碼號資源使用情況和本年度碼號資源使用需求。上報信息產業部的報告應同時抄報當地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碼號資源分配和使用情況,并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章 碼號資源的調整 第二十七條 電信主管部門對本地網用戶電話號碼升位實行計劃管理,對局部用戶號碼調整實行備案管理,對長途編號區調整和短號碼位長拓展實行審批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當地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其總公司提出本地網用戶電話號碼7位升8位計劃,并同時報當地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升8位條件,當地主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未提出升位計劃的,當地通信管理局也可以提出升位建議。省、自治區通信管理局向信息產業部提出下年度用戶電話號碼升位建議的,應提前征求當地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意見,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下年度需升位的本地網名稱和各本地網升位建議。信息產業部收到省、自治區通信管理局升位建議后,初審符合本地網升位條件的,應通知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和當地省、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條 本地網全網升位實施方案由所在本地網主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負責組織制訂。當地主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應于每年8月底前統一將下年度需升位的本地網名稱和各本地網具體升位實施方案報信息產業部。 第三十一條 信息產業部收到當地主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升位實施方案后,當年9月組織專家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論證。經論證升位實施方案周密可行的,信息產業部列入下年度升位計劃,于當年11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通知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做好升位前期準備和按時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具體升位方案由當地主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其他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總公司和專用電信網單位應予以配合,根據實施方案統一組織對本企業網絡進行同步調整。 第三十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利用電信主管部門分配的碼號資源提供電信業務時,應當保證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更改調整號碼。 第三十四條 拓展短號碼位長的,碼號使用者應向原碼號分配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相應拓展方案、技術實施方案和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信息產業部根據碼號資源情況,可以組織本地網用戶電話號碼升位、本地網長途編號區調整、短號碼位長拓展和其它碼號調整。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組織對授權管理的碼號進行調整和位長拓展。 第三十六條 本地網用戶電話號碼升位、短號碼位長拓展和其它碼號調整產生的碼號資源,由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一規劃,重新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地網用戶電話號碼升位后,國際、國內長途來話(含IP來話)新舊號碼并存服務時間為2個月,號碼并存補位和沖突檢測,由升位的本地網承擔。并存期屆滿后,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對國際、國內長途來話(含IP來話)在網內實施攔截和語音提示,語音提示服務時間為3個月。 第三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碼號資源管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碼號資源: 第三十九條 電信主管部門決定收回的碼號,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按照電信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碼號局數據進行調整。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從事碼號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未與公用電信網互聯的專用電信網的用戶編號和網絡編號資源,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信息產業部2000年4月25日發布的《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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