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對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備案工作的通知
發布機關:公安部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1996-1-29 11:54:13 點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促進我國在經濟、教育、科學和文化等方面與國際間的交流,推動我國信息產業、信息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加強對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現就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備案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備案范圍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間接與境外(含港、 澳、臺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均應當登記備案。 二、備案時間 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網絡正式聯通后的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地(市)級或者縣(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已經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其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市)級或者縣(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補辦備案手續。 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的聯網方式變更或者終止聯網時,應當在三十日內通知所在地(市)級或者縣(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三、備案辦理機關 備案辦理機關原則上為縣(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尚無能力承擔這項工作的,可以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辦理備案手續的機構。 四、備案程序 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需憑單位介紹信(個人需憑本人有效證件)和批準入網文件辦理備案手續(使用單位還應附上國際聯網終端用戶名單),填寫備案表格一式三份。備案表按公安部統一式樣,由各省自行印制。 備案辦理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用戶填好的備案表格一式三份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在封頁加蓋辦理機關印章。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表之日起七日內,在備案表上加蓋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印章,并將其中兩份備案表退還辦理機關,另一份備案表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留存。 五、法律責任 有關使用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予以處罰。處罰裁決書等法律文書,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公安部統一的式樣自行印制。 本通知有關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備案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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