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48)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1-28 17:59:21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10期(總第48期) 2005年10月20日
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商標評審規則》修改
★ 新法動態
《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華提供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咨詢服務征稅問題的批復》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商標評審規則》修改
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商標評審規則》進行了修改,新《規則》將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新《規則》對商標評審活動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新《規則》指出,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的商標評審案件包括: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以及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同時,新《規則》指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予受理: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以書面形式達成和解,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解。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5年10月13日共同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該批復將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根據該批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將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行為;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將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批復還指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也將被視為“復制發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在華提供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咨詢服務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9月25日下發了《關于外國企業在華提供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及咨詢服務征稅問題的批復》,就外國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的子公司提供信息系統和相關軟件的運行、維護和咨詢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和代墊的軟件費征稅問題做出規定。
該《批復》指出,外國公司的此種行為,屬于對我國用戶已有信息系統包括其受讓的相關軟件的正常運行,提供的支持、維護和咨詢服務。對外國公司上述業務收取的服務費,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稅務處理:屬于境外提供勞務部分,不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屬于境內勞務部分取得的收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而對于外國公司收取的其代墊的我國用戶使用境外企業提供的軟件的費用,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照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分別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5年9月24日發布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同時配套下發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商業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該《辦法》及《指引》將同時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
《辦法》和《指引》首次明確界定了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概念,并且規定了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同時在《指引》中,專門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
根據該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推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等產品,其中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及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需要向銀監會報批,其它產品只需向銀監會報備。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等。
《辦法》還要求商業銀行必須明示風險,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和其他有關報表與報告。
該《辦法》和《指引》的公布,將有助于銀行滿足我國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之后客戶對資產管理日益增強的需求,并將會深刻影響到我國銀行混業發展路徑。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于近日下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時政類新聞信息服務做出規定。其中,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
該《管理規定》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三類: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其中第二類單位不得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
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也必須報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63號)同時廢止。
該辦法規定了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辦法特別規定: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行為的司法鑒定人追償。
【本文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來自:法律橋,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和出處。如需聘請律師,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
關注法律橋微信公眾平臺 | 楊春寶高級律師電子名片 |
![]() | ![]() |
◆
請注意文明用語,請勿人身攻擊。
◆
請尊重網上道德,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相關法律法規。
◆
您應當對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負責。
◆ 請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詢,法律咨詢請去法律橋論壇。
◆
本站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您的評論。
◆ 網站管理員有權刪除違反上述提示的評論。
◆
參與本評論即表明您已經閱讀并接受上述條款。
本站聲明:
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站長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站長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業務委托郵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