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49)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5-11-28 21:00:35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11期(總第49期) 2005年11月20日
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本所動態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受到 <2005/2006 亞太法律 500> 的特別評述和推薦
★ 新公司法出臺,彰顯立法進步
★ 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各項制度
★ 新法動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個人所得稅法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受到<2005/2006亞太法律500>的特別評述和推薦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受到剛剛出版的 <2005/2006 亞太法律 500> 的特別評述和推薦。該出版物以評述、最新推薦和分析亞洲地區領先律師事務所為特點。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在公司業務、收購與兼并、外商直接投資、不動產及糾紛解決方面受到特別推薦。本所合伙人袁季雨律師、楊春寶律師及高曉勤律師還得到特別點評。
<2005/2006 亞太法律 500> 對于本所的評述如下: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提供全面的有關公司、外商直接投資及糾紛解決等方面的法律服務。袁季雨律師、楊春寶律師是較為熟知的合伙人。該合伙人隊伍在 2005 年年初得到了擴充。在公司業務及外商直接投資領域擅長的原毅石所高曉勤律師加入了該所。該事務所代表了上海汽車集團( SAIC )收購韓國大宇( Daewoo )在山東的汽車生產線。其他客戶還包括阿克蘇 * 諾貝爾 (Akzo Nobel), 雅高酒店 (ACCOR) 以及立邦涂料 (Nippon Paint) 等客戶。
新公司法出臺,彰顯立法進步
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公司法修訂案,新的公司法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對公司法的眾多修訂借鑒了其他國家的立法,也總結了自公司法實行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
首先,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條件。新公司法將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下調為人民幣3萬元,并允許分期出資,對于出資形式及貨幣出資比例都有放寬。
其次,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原公司法中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新公司法則取消了這一限制,但規定公司章程對此有限額的,不得超過該規定的限額。
第三,加重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義務及法律責任。新公司法從結構上專辟一章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資格和義務,明確了這些人員對于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賦予股東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四,新公司法首次對一人公司作出了規定。但是新公司法嚴格規制一人公司的的設立過程,將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提高至人民幣10萬元,并規定須一次足額繳納。
第五,新公司法加強了對小股東權益的保障。新公司法不僅完善和增加了小股東的各項權利,而且還賦予小股東采取司法救濟的可能,規定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對待時可以提起訴訟或退出公司。
新證券法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各項制度
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證券法修訂案,新的證券法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證券法修訂涉及現行證券法40%的條款,進一步完善了證券交易的各項制度。
首先,新證券法將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原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新法取消了這一限制,只是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其次,建立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第三,新法增加了公司負責人相關責任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并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第四,新證券法建立了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五,新法規定股評誤導投資者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新證券法還為混業經營預留了政策空間,并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新法對公開發行行為亦作出界定,通知增加了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10月20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就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等有關問題作出規定。
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已經實現的,在實際再投資時,不論是一次或分期投資,均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再投資退稅。該再投資的利潤尚未實現或者部分尚未實現的,即承諾用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進行再投資,該再投資發生時,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待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及返程投資涉及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通知》指出“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返程投資”,則是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托、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內企業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的都將被視為控制。
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必須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將其擁有的境內企業的資產或股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資產或股權后進行境外股權融資;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資所得資金返程投資或向境內企業提供股東貸款及其他債務資金;境內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紅利、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增資或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資本變更事項等;都必須向外匯局申請辦理相關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個人所得稅法
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經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的起征點從原先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新《個人所得稅法》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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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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