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世界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方案(試行)
發布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5-3-24 11:51:30 點擊:
根據黨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形成一批有實力的跨國企業和著名品牌”的戰略決策和部署,為了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爭創世界名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現決定開展中國世界名牌產品評價活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總體推進機制
中國世界名牌產品評價工作要堅持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企業爭創為主體,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二、評價組織
(一)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二)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根據企業申請情況成立相應的專家委員會進行具體評價。
三、評價原則
(一)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不增加企業負擔,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的原則。
(二)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三)“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稱號為年度表彰,不設有效期。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5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類產品稱號。
(四)堅持高標準,少而精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價確認,寧缺毋濫。
四、評價范圍
有效期內的中國名牌產品。
五、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符合《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中申請中國名牌產品的條件;
(二)該類產品全行業的總產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三)出口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國際同行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主要出口國家(地區)均已注冊商標;
(四)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掌握核心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五)國內市場占有率居行業前列,其他各項經濟指標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企業年銷售額達到100億元人民幣以上。
(六)企業出口的同類產品中,申報品牌的出口量占50%以上,出口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在國際同行中位于前5名。
(七)企業長期重視品牌建設和技術創新,擁有高素質的技術隊伍,在開拓國際市場、爭創世界名牌的過程中具有突出的業績和出色的表現,對其他企業有良好的借鑒和帶動作用;
(八)企業有明確的質量戰略方針,有效的質量運行體系,先進的質量管理制度,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在企業實踐中取得良好效果,創造出卓越的績效。
六、評價指標
(一)產品的出口量、出口額以及出口量、出口額的增長率;
(二)產品國內市場的銷售量、銷售額以及銷售量、銷售額的增長率;
(三)企業總銷售額和總資產規模;
(四)該類產品全行業出口國際市場的占有率;
(五)產品執行的標準及其標準水平;
(六)企業獲得國家級質量獎勵情況以及有關認證情況;
(七)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情況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八)在主要出口國家(地區)商標注冊情況;
(九)企業實現利稅和利稅增長率;
(十)海外營銷機構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十一)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
(十二)企業創名牌工作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十三)企業質量管理現場評審情況。
七、評價程序
(一)3月份發布年度中國世界名牌產品評價公告。
(二)根據公告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通知企業,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申請表》(另行制發),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直接郵寄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三)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組織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形成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及其申請材料送相應的專家委員會。
(四)各專家委員會,根據初審意見制定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書面評價。
(五)對書面評價合格的企業,委托有關機構和人員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進行現場評審。
(六)專家委員會根據書面評價和現場評審結果,提出綜合評價報告,向名推委秘書處提交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的建議名單。
(七)名推委全體會議審議,確定中國世界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八)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再次提交名推委全體會議審議,確定中國世界名牌產品名單。
(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的有關規定,對評選工作予以監督,對獲得“中國世界名牌”榮譽稱號的企業予以表彰,并頒發獎牌。
八、監督管理
對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參照《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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