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資源局關于辦理結建民防工程房地產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機關:上海市房地資源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5-6-17 10:04:37 點擊:
各區縣房地局,市房地產登記處,各區縣房地產登記處:
為貫徹執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設部[2001]108號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29號令),規范結建民防工程房地產登記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結建民防工程是指建設單位結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凡2003年4月1日以后竣工驗收備案的結建民防工程可以辦理房地產登記。申請結建民防工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房地產登記機構在房地產權證中注記“民防工程”。
1、2005年7月1日前已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地產權利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補辦結建民防工程登記: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筑工程項目表(原件);
(4)民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民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原件);
(5)地籍圖(原件二份);
(6)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報告(原件)。
2、2005年7月1日后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將結建民防工程和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一并申請。
建設單位除了按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提交文件外,還應提交民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民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三、商品房項目附屬的結建民防工程為地下車庫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關于商品房項目附屬地下車庫(位)租售問題的暫行規定》(滬房地資市[2003]6號)規定出售或出租車庫(位),辦理房地產登記。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定對商品房項目附屬的結建民防工程進行租售的,必須在銷售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補充條款中明示租售的部位為“民防工程”,并告知使用和維護義務。房地產登記機構在受理結建民防工程租售登記時,應當審核銷售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補充條款明示內容,并在房地產權證中注記“民防工程”。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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