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50)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6-1-20 18:11:00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12期(總第50期) 2005年12月20日
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新法動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
《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發布了《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約定的情況下,應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來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
《規定》確立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下基礎交易與信用證獨立的原則。只要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銀行就有付款義務!兑幎ā愤確立了銀行獨立審查信用證原則,即銀行可以獨立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項下的不符點,而不管信用證申請人是否接受不符點的決定。
《規定》對信用證欺詐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列舉了四種信用證欺詐情形,并指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此情況下有權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且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其可在起訴前申請中止。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作出終止或中止決定,但有四種例外情況,主要是開證行、保兌行、議付行善意付款的情況。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后48小時內裁定,且規定如果裁定中止,應立即執行。
《規定》還對保證人的責任作了規定。指出其不得以開證行或者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但如果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即作修改,則保證人只在原保證范圍內或法律規定范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11月17日發布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并于發布之日起執行。此通知對已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的無溯及力。
《通知》明確表示以受讓方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外國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后,以該外商投資分配的在其受讓股權前實現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該項再投資利潤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的有關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
但是《通知》規定了一種例外情況。即外國投資者從與其有直接擁有或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外國投資者或可以視同外國投資者享受退稅優惠的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處受讓股權,且按該關聯轉讓方股權成本價成交的,該外國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后,以該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的在其受讓股權前實現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可以按有關規定享受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
《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
商務部于2005年11月14日發布了《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備案和批準證書發放管理權限、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等有關問題》,于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務院于2004年將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設立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發證權限下放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對相關問題作了公告。《通知》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變更,應將企業批復文件或相關合同、章程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由省級人民政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而其核準的新設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應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并頒發批準證書。
《通知》要求地方商務部門應按外商投資統計的有關規定進行外商投資統計;還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方便外商投資企業。
《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通知》還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此外,對計算機軟件征收增值稅問題,《通知》指出(一)嵌入式軟件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二)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商務部于2005年11月22日發布《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外經貿管發第141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辦法》對增加了對出口加工區的定義,指出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由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
對出口加工區貿易業務管理,原規定由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現《辦法》規定,商務部是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的政策業務主管部門。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市商務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其加工貿易業務。
《辦法》要求出口加工區內企業著力吸引技術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貿易企業和帶動配套能力強的大型下游企業入區。對東部和中西部地區的產業要求根據地區情況作出了不同規定:對東部地區的出口加工區的產業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中西部則要積極承接東部轉移的產業。
《辦法》還加強對管委會和海關工作的管理,以提高政府效率。其要求管委會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所附清單(格式附后),海關憑加蓋管委會印章的《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為企業進行注冊備案。
對于出口加工區貨物進出口問題,《辦法》除保留原來的幾個規定外,還增加了兩個內容。一為禁止在出口加工區開展拆解、翻新業務。二為允許出口加工區開展我國出口機電產品的售后維修業務,但需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辦法》增加了一章對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的規定。規定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而且對開展深加工業務的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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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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