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51)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6-1-20 18:15:27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6年第01期(總第51期) 2006年1月20日
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本所動態
波蘭共和國駐上海總領事館主辦、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協辦的“為何選擇波蘭”成功舉辦
★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 新法動態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
波蘭共和國駐上海總領事館主辦、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協辦的“為何選擇波蘭”成功舉辦
由波蘭共和國駐上海總領事館主辦、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協辦的“為何選擇波蘭” --- “波蘭 — 進入歐洲的新大門”投資推介會于 2005年12月16日上午在興國賓館隆重舉行。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在前期準備及客戶聯絡方面給予了全力支持。
上海總領事館商務參贊馬列克普萊欽斯基先生、波蘭信息和外商投資局常務副局長米高什先生、中波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波蘭貴賓出席了投資推介會。約有50家國內企業、世界華人企業協會及負責對外投資的一些政府部門參加了會議。國內著名企業,例如上海汽車集團、豐佳國際集團(該企業已經進入東歐市場十多年,并已經著手在波蘭投資)等都對在波蘭投資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袁季雨律師、徐勁科律師、張文俊律師、陳俊律師、鐘鵬律師及韓惠虓律師也出席了此次推介會。
會上,波蘭信息和外商投資局常務副局長米高什先生及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韓惠虓律師分別從不同的側面介紹了波蘭的政治和經濟狀況,以及在波蘭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特別對波蘭的經濟開發區特點做了介紹。隨后,馬列克 普萊欽斯基先生、 米高什先生回答了與會者關于在波蘭投資所關心的投資優惠及稅務等問題。
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局于2005年12月31日發布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于2006年1月31日施行。
《辦法》適用于外國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辦法》規定了戰略投資的四大原則,還對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需要符合的條件及投資者自身條件分別作了規定。
《辦法》對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進行戰略投資和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程序分別作了規定,相同之處在于都需要上市公司內部機構如董事會,股東會等分別通過決議,上市公司要與投資者簽署相關協議,還要報商務部批準。采定向發行方式的,要在批準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審批;采協議轉讓方式的,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過戶,并向證監會備案。辦完審批手續后,公司要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再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辦法》還對投資者減持股份作了規定,且投資者通過A股市場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讓的,可憑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于2005年12月18日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于2006年1月1日其施行。
《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及地方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記的管轄范圍作了修改,還增加了股東出資的條款,明確規定“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而一人公司要在營業執照上注明。
對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向登記機關提交文件時,在原要求的文件外,還要求提供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決定》適應新形勢要求,允許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的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決定》增加了幾條內容來約束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在收到材料時及時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要求補正的決定;還對其作出決定的時間予以明確規定。《決定》將公司年度檢驗的時間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修改為3月1日至6月30日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6年1月10日審議通過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展會時間超過3天的,如其管理部門認為必要,展會主辦方應當設立投訴機構,并對該機構的職責作了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此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但需提供相關材料,包括其權利證明及侵權事實和理由等。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如認為材料不全,可以通知其補充,如其不補充,則不予接受;如果投訴材料是完整的,則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將該材料移送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辦法》規定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投訴事宜,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可分別要求地方知識產權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協助。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5年12月31日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辦法也適用于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辦法》對進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及激勵對象都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對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均作了具體規定,如對授予日,行權價格,行權日的規定;第五章則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作了詳盡的規定,包括需要通過的決議,所涉中介機構,所要提交的文件和報告等。
深交所于2006年1月12日發布《中小企業板投資者權益保護指引》。《指引》規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對獨立董事提出質疑或罷免提議;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對外擔保須經過全體獨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指引》規定,中小板公司要制定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以防止出現損害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為代價的惡意分配;對于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控制權轉讓談判等情況,均要求通過上市公司披露有關情況;擴展了股東權利征集制度,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向其他股東公開征集包括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投票權在內的股東權利;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監事選舉實行累積投票制度,鼓勵差額選舉,鼓勵持有1%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名董監事人選;此外還明確,深交所將建立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關聯人檔案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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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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