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53)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6-6-10 10:42:52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6 年第3期(總第 53期) 2006年3月20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本所動態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被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雜志推薦為 “China's Leading Law Firm”
• 證監會關于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 新法動態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被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雜志推薦為 “China's Leading Law Firm ”
2006 年 2 月出版的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雜志聯合 Legalease ,專門對中國的優秀律師事務所進行了推薦,用大版面公布了 “ 2005/2006 China's Leading Law Firms and Individual Lawyers” 的名單,涵蓋了銀行金融、資本市場、兼并收購、知識產權以及海運等多個商業領域。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在 “ 公司業務 / 兼并收購 ” 類別中榜上有名。
證監會關于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 發布并施行。此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其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應按照《指引》要求起草或修訂;已上市公司應在《指引》發布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上作相應修訂。
原《指引》將公司發行的股份限定為普通股,而修訂后要求的是“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即允許了其他種類股的存在。
在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情況中,與《公司法》保持了一致,增加了兩種情況: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對按不同方式購回的股份的注銷日期是不同的。對于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購回方式,《指引》另有條件加以限制:如其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5% ;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 1 年內轉讓給職工。
《指引》提出的對股份轉讓的要求,有所放寬。如發起人轉讓股份禁止期由三年減為一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也可轉讓股份,但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他們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股東大會表決方面,最明顯的變化應當是刪除了原 72 條的規定,即對關聯交易表決時,不允許再按照非關聯交易的程序進行表決,公司只能設法召集更多的非關聯股東參會,再次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以避免關聯股東的操縱行為。
新《指引》列舉了董事任職的禁止性條件。為了防止上市公司被公司經營中的實際執行者所控制,防止因內部董事人數過多,使得公司治理結構更加有效制衡,新指引規定“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新《指引》還在對經理的職責的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對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如其違法對公司造成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
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方面,原《指引》允許在其空缺時由董事會委任,但新的規定則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以防止有些董事會為掩蓋公司財務問題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 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在 2000 年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修訂。
《規則》將股東大會的召集,分為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 10 %以上股份股東)三個主體分別予以規定。其中,監事會和 10 %以上股東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有兩種結果,一是董事會同意其提議,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一是董事會不同意,由監事會和 10 %以上股東自行召集,兩者的區別在于召集人不同以及股東大會相關費用由誰承擔等。
《規則》增加了很多新的內容。如增加非現場參與股東大會,允許上市公司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質詢權首次取得保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規則》還補充并細化了有關計票、監票和累計投票等規定,增強了實際操作性。此外,《規則》規定,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適應《公司法》修改,《規則》還增加了股東派生訴訟權的內容。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財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發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會計要素定義調整的主要原因是 2000 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大會計要素進行了重新定義,取代了原來基本準則中關于會計要素定義的規定。基本準則修訂后的這部分內容完全是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進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準則修改的核心部分。
《準則》增加了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要求,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它相關信息,并提出了不少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如要求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等。
《準則》對“資產”、“負債”作出了新的定義,并規定了確定資產所必須滿足的條件。
在“所有者權益”中,《準則》指出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準則》規定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而費用則相反,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下列項目計入當期損益: 1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 2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 3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在 “ 利潤 ” 要素中《準則》引入國際準則中的 “ 利得 ” 和 “ 損失 ” 概念,利得不是經營收入所得但構成利潤的組成部分,如固定資產的處置收益,損失不是費用但會減少企業的利潤,如固定資產的盤虧或毀損等 .
“會計計量”是新增的內容。其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 發布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辦法》適用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列入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并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辦法》將高技術項目分為產業化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制和重大產業技術開發項目、國家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和國家高技術產業技術升級和結構調整項目等幾類。
《辦法》列 舉 了申請國家高技術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并對每一類項目的具體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由相應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這些條件審查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如合格則將報告保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辦法》規定國家高技術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項目單位的自有資金、國家補貼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銀行貸款,以及項目單位籌集的其他資金,且自籌資金不得低于項目新增投資的30%。國家補貼資金分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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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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