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專利權與公眾利益平衡 專利法送審稿已上報(2007)
作者:未知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1-20 14:35:22 點擊:
國家知識產權局16日舉行“關于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進展情況”在線訪談活動。記者從中獲悉,自2005年4月啟動第三次修改專利法工作后,上月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將修改送審稿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從介紹的情況看,此次送審稿體現的基調是,維護專利權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適應國際發展的需要以及維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提高法律的適應性等。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副司長宋建華和副巡視員吳寧燕,分別介紹了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進展情況。一些突破性內容引人關注。
三大基本原則貫穿修改始終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說,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隨著中國的不斷崛起,知識產權制度對中國的意義越來越突出。專利法第三次修改遵循了三大基本原則。
第一,維護專利權的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專利權需要充分保護,公眾利益也需要切實維護,因此必須進一步規范專利權的行為,防止專利權濫用。
第二,適應國際發展的需要。專利法修改需要參照國際專利制度發展的趨勢,合理借鑒經驗,同時充分把握我國國情,修改后的專利法應與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相適應。
第三,維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提高法律的適應性。這次向國務院上報的專利法送審稿,維持了專利法基本的特征和總體結構。對一些措辭僅僅是有一些過時,或者表述不是十分準確但不影響實際理解和執行的條文,均未提出修改建議,僅對不改就難以解決實際問題或者會導致前后不一致的條文提出修改建議。
取消涉外代理機構的指定
據介紹,此次送審稿,明確取消了涉外代理機構的指定,方便了專利申請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副司長宋建華介紹,我們現行的專利法規定,我國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或外國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都要通過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代理。這一制度的設立,是考慮到我國當時專利制度剛剛建立,代理機構能力有限,因此需要選擇一些比較好的代理機構來保證質量。但隨著發展,我國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具備了辦理涉外專利事宜的能力,取消涉外代理也就到時候了。
這就是說,外國的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可以委托任何一家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代理機構,而不是只限定于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同時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按照現行的規定,必須要委托涉外代理機構向國外申請。而取消了涉外代理指定,意味著國內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直接在國外辦理專利申請,免除雙重代理之繁雜與高成本。
將遺產資源保護納入專利法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是不是將遺產資源保護納入?這是大家關心的問題。
宋建華說,遺產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確實是目前國內外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國糧油組織等,都從不同角度、從各自管理職責范圍探討了遺產資源保護的問題。
“我們在這一次修改中,對涉及到遺產資源方面的生物技術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的時候如何體現遺產資源保護問題,進行了考慮。因為我們國家是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非常豐富的國家,保護遺傳資源對我們國家的利益是非常重大的。”她說。
這一次修改有兩條涉及到了:
第一,對違反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或者是通過不當行為獲取遺傳資源的行為,要進行限制。對以違法的方式獲取遺產資源的基礎上作出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行為要進行制止。也就是說,對這樣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為了保障前述原則的實施,送審稿要求申請人在他的申請文件里面披露獲得遺傳資源的來源。
“從這兩點規定來說,從專利制度上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做了一個初步的嘗試和探索。”宋建華認為。
外觀設計制度進一步完善
外觀設計專利太多造成專利水平低下,是社會抨擊垃圾專利的一大說辭。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了完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內容,涉及的改變主要體現在5個方面。
一是適當地限制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范圍。對平面印刷品的圖形、色彩或者相結合的改進,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因為這樣的平面印刷品設計,主要是起到一個標識作用,而不是對產品外觀的改進,如果這樣的數量過多,不利于促進國內設計人對產品的外觀設計水平的提高,這對培育國家知名品牌、創造更加有利國際競爭形勢也是不利的。
二是提高了外觀設計授權的條件。送審稿建議補充與發明、實用新型相似的創造性要求。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現有設計相比,或者與現有設計組合相比,應該有明顯的區別。這一條加進去之后顯著地提高了外觀設計授權的標準。
三是允許對關聯外觀設計的申請。在現實中,做出一個基本的外觀設計之后,圍繞外觀設計會形成一系列和它比較接近、相似的外觀設計方案。為了便于申請人更加有效地獲得對比較接近外觀設計方案的保護,送審稿規定成套的外觀設計產品可以在提出一件申請之外,允許對相似、關聯的外觀設計方案提出申請。
四是建立檢索報告制度,即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如果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和提出侵權訴訟的話,必須要向有關司法機關和專利行政部門提供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檢索報告。
五是建議在簡要說明里面對外觀設計做一些必要的文字說明。這種簡要的說明現行法律規定可有可無。
強制許可做出較大幅度調整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尹新天說,送審稿第6章對強制許可做了比較大幅度的調整,其中就有落實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宣言的條款。
如規定,如果發生了流行疾病或者是蔓延,對國家公眾帶來生命安全和威脅的,可以強制許可生產某一種藥物來滿足公眾的需要。送審稿接著規定,本身缺乏有關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而國家發生了公眾健康危機的時候,從人道主義出發,允許其他國家頒發強制許可,制造有關藥品,并且把有關藥品出口到其他國家。
尹新天說:“這一條不僅僅是國際協議的反應,而且在很多其他國家的立法里面有所體現。我們國家專利法有必要從國內法上反應國際法律的發展。200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曾頒布了一個規章,對涉及到公共健康問題方面的強制許可做了一個規定。在那個規章里面,我們提出了一些范圍。這一次專利法修改,我們重新研究了國際協議有關的措辭和其他國家所采用的做法,我們把這一個原來所說的傳染病修改成為流行病。”
對專利權損害公眾合法權益的規制
目前一些專家和公眾認為,實踐當中,存在一些專利權損害公眾合法權益的現象,希望予以規制。此次專利法修改對此討論得非常熱烈。送審稿直面了這一問題。
第一,增加了如果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行為規定被認為是限制競爭行為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頒發強制許可。
第二,增加了現有技術抗辯和禁止惡意訴訟的規定。也就是說,法院在專利權人訴訟過程當中,如果證據能夠證明實施的技術和設計是現有技術或者是現有設計、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不構成侵權。這樣將大大有利于縮短訴訟成本,盡快穩定社會關系。
送審稿還增加了一條,專利權人明知獲得專利權屬于現有技術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被控人可以責令專利權人賠償損失。
第三,關于訴訟時效。侵犯專利權人的時效為兩年,是從得知日起計算。這個含義在過去20年當中一直存在著爭議,主要是因為專利侵權是以連續侵權的形式發生的。這次專利法修改做了補充,超過訴訟時效,賠償損失的數額可以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推兩年,對起訴之后的行為可以予以制止。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專利權人采取欲擒故縱、放水養魚,等別人進一步擴大投資范圍之后,才提出訴訟,使對方處在一個非常被動的地位,這種行為很不利于我們正常經濟秩序的建立。為此送審稿增加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表示沉默,使侵權的單位有理由相信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會對該實施行為主張權利,隨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處理權利主張明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的,無權對實施行為獲得賠償,也無權責令該單位和該個人停止使用。
第四,根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各國在權利用盡問題上有充分的空間。送審稿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允許平行進口。
第五,增加了一條 規定,即通過行政審批而制造專利藥品、藥品機械,不視為侵犯專利。這對保障公眾的利益,以便公眾更容易獲得藥品和醫療器械是有突出意義的。
何時通過
訪談中尹新天表示:“我們國家現在關于專利法立法修改過程,首先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第二階段由國務院對送審稿進行審議。第三步由人大常委會對這一個法律進行審議。這幾個過程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從目前的立法計劃和它的一般進展的速度來看,我們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比較現實的目標是爭取2008年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能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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