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縮寫是否侵犯商標權?(2006)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10-21 17:09:24 點擊:
法律橋網友Shushuiwan咨詢:我們單位是一家私有企業,注冊單位名稱是“潞城市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為紙面石膏板。在國內有一家較大型的石膏企業“山東泰和東新股份有限公司”其產品仍為紙面石膏板,注冊商標為泰山牌。
最近泰和總是到工商局告我們侵占了他們的商標權,因為我們單位產品的封邊膠條上打印了“泰山石膏建材”的字樣,并要求我們單位更換企業名稱。
我想問問各位法律界的前輩們,我單位這樣構成侵權了嗎?是否真要更變企業名稱。如果維權我們應該從那些方面著手。
tugang79解答:你這樣是不妥當的,引起了公眾混淆。在封邊上打印“泰山石膏建材”可視為你侵犯了他的權利。你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若以他們的注冊商標注冊成企業的名稱,這在商標侵權的認定上,可以作為商標侵權的一種類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有如下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因此,若對方公司的泰山牌注冊在前,而你公司的注冊在后,則存在商標侵權的可能;另一方面,你公司將企業名稱簡化成“泰山石膏建材”字樣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則可以直接按照上述條文認定為構成侵權。解決辦法是首選調查該公司是否注冊商標在前;另外,不要簡化使用為“泰山石膏建材”以免構成誤認為對方的產品。
上海楊春寶律師解答: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沖突關鍵看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同時要考慮是否為在先權利人。如果泰山牌是馳名商標,你公司應當改名,但是,如果你公司是在先權利人,即注冊在先,則不必改名,但要避免產生誤認。如果泰山牌雖非馳名商標,但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你公司使用縮寫容易造成誤認,你公司應當停止縮寫方式,但不必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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