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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70)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11-11 22:43:49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7年第8期(總第70期) 2007年8月20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本所動態

新 法 快 遞

  1.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完善和發展………………………………….2
  2. 新《勞動合同法》背景下的規章制度的重建…………………………………………3
  3.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4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5
  5.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6
  6. 關于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6
  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7
  8. 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7
  9. 關于在浦東新區等18個區進行部分外資商業項目審核試點的通知………………………8

知識產權案例

  1. 以提供網絡存儲空間之名行提供網絡信息之實,因未盡合理審查義務被認定侵權………8
  2. 標注他人軟件為惡意軟件必須具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9
  3. 公司已實際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員工被判違反競業禁止約定…………………………10
  4. 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誤導網絡用戶構成惡意注冊使用域名……………………………………………………………………………11
  5. 法院不支持用已有技術拆分組合的方式否定專利的創造性………………………………12

 

新法快遞

1.《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完善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頒布,并將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這是自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相比較于此前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制度作了新的規定并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合同制度的適用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除原先的中國境內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了勞動合同制度的適用范圍。同時,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規章制度應具有民主性和合法性
本期簡報中另有詳細闡述。
三、《勞動合同法》嚴格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作了完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法》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適用情形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年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修改了《勞動法》中連續工作滿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必須“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適用條件,如果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14條中的三種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無須用人單位同意。
五、《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定了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長度作出了嚴格限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資待遇嚴格限定為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勞動合同法》限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日通知方能解除勞動合同
六、《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方可約定勞動者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任意約定違約金,明確規定除勞動者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同時,《勞動合同法》將違反約定培訓服務期的違約金數額限制為不得超過培訓費用,并將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期限(2年)、范圍等作了詳細規定。
七、《勞動合同法》詳盡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
相比較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一方面擴大了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適用范圍,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等。另一方面增加了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如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而拒不改正的、合同無效等,并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可采用代通知金方式。此外,《勞動合同法》對裁員性解除合同的適用情形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八、《勞動合同法》細化了經濟補償的條件、標準和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即(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是屬于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一律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月工資經濟補償,取消了此前《勞動法》最多支付12個月工資的限制,只是對于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高收入者按照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并限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對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問題專門作出了更為完善的規定。

  1. 新《勞動合同法》背景下的規章制度的重建

鑒于《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同時更因為其中對于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培訓制度、競業禁止制度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等與規章制度有關的內容方面做了較大的變更,用人單位如何修改現有的規章制度,通過怎樣的程序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將成為諸多用人單位共同關注的問題。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分析該條文,可以看出,在《勞動合同法》的框架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發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即:一、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同時規章制度制定好之后還應當進行公示;二、規章制度條款的內容應當合法合理。
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發生效力后,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再是企業單方面可以決定的,因為按照該法的規定,對于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確定。因此,為了保障規章制度的制定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在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召開關于制訂或修改規章制度的討論會議,與工會或各部門推薦的員工代表共同討論規章制度的內容。
同時,在規章制度制訂好之后,根據法律規定還需要向全體員工進行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會對全體員工產生效力。通常認為,以下幾種方式是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采納的:

  1. 將規章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員工一并簽收;
  2. 將規章發給員工閱讀,在領取規章時簽字確認;
  3. 在廠區公告欄中將規章進行公告;
  4. 在入職時或定期舉辦勞動規章培訓;
  5. 通過企業局域網發布等。

第二方面,即規章制度內容方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一些與《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不相符合的條文、規定予以修改,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員工可以解除合同。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保障用工穩定,防止員工以此為借口提出離職,就必須對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的內容進行全面的調整或修改。
另外,還應該注意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何為“嚴重”,該法案中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應對哪些是屬于“嚴重”的行為進行明確,以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綜上,企業規章制度在制訂、修訂過程中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其內容在《勞動合同法》框架下進行重新構建,無論是對于該規章的實施、推行,還是在日后處理糾紛,對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十分重要。

  1.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8月14日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試點初期,試點公司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試點辦法》規定公司債券發行實行核準制,同時對發行條件和發行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如實行保薦制度、建立信用評級管理制度、規定公司債券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等等。
為保護債券持有人利益,《試點辦法》還就此作了專章規定,其中最顯著的是引進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規定債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由于保薦人和債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的沖突,《試點辦法》也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另外,證監會于8月15日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對債券發行中的具體事宜作了進一步安排。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規定》所指的法律適用,僅指實體法的適用,而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
根據《規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的法律先后順序依次為:當事人明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雖未明確選擇,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適用該法律;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應注意,當事人選擇或變更法律的決定最遲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作出。
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規定》進一步明確了17種合同爭議應適用法律的具體情形:如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等等。但是,如果上述17種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地區有更密切聯系的,適用該另一國或地區的法律
《規定》還列出了九種情況下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這對之前規定的范圍有擴大: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外,以下幾類合同也需適用中國法律: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1.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發布新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曾于2001年制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至今已試行六年,在規范司法鑒定業務活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不一致和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
新《通則》設總則、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司法鑒定的實施、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附則,共5章40條。《通則》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委托鑒定的形式和要求,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的條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確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則》對司法鑒定的實施作了具體規定,如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受理鑒定委托和實施鑒定時應當遵守的時限,并對一些疑難、復雜和特殊的鑒定事項作了特別規定。此外,除對司法鑒定實施過程作出一般性的規定外,《通則》還對檢查女性或未成年人身體、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或者進行尸體解剖、現場提取檢材等特殊情形作出了專門規定。

  1. 關于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設部于2007年7月31日發布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58號令)做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實施意見》,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和已具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升級、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自2007年8月1日起均應按158號提出資質申請。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只可申請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企業,只可申請事務所資質。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和已具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其他專業資質,應從專業乙級、丙級資質或事務所資質開始申請,無需提供業績證明材料。
在資質受理審查程序方面,要求工程監理企業的所有申報材料一經建設部門受理,未經批準,不得修改。因此企業要在申請前把材料準備齊全。對企業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資質核定:(1)整體改制的,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2)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資質等級。(3)企業分立成兩個及以上工程監理企業的,應根據158號令對分立后的企業分別重新核定資質登記。

  1. 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于2007年8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將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時,不再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即可獲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通知》同時也要求各主管稅務機關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將職務科技成果以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如果上述機構和獲獎人不能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隱瞞情況的,獲獎人將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 《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于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若干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的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若干規定》,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審計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受理。而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若干規定》嚴格區分了會計師事務所主觀故意和過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1)具有主觀惡意的,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損害利害關系人利益或致其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被審計單位示意作不實報告而未予拒絕;等等。(2)有過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賠償責任。一般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如其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不足以賠償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3)沒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承擔責任,如在遵守相關程序并保持職業謹慎情況下仍未發現會計資料錯誤的;已經將被審計單位的問題予以指明的;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報告中注明“報告僅供年檢使用”等免責用語的,并不能免除責任。

 

  1. 《關于在浦東新區等18個區進行部分外資商業項目審核試點的通知》

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日前通過《關于在浦東新區等18個區進行部分外資商業項目審核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上海外資商業項目審核流程調整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下放了部分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權。
根據《通知》和《方案》,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上海浦東新區等18個區(除崇明)范圍內外商投資設立商業領域項目、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和相應變更,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審核流程。具體為:
一、除四類項目外,其他外資商業項目及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項目的設立和變更均由試點區政府負責審核,出具批復,市外資委發放批準證書。這四類項目包括:(1)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商業項目及本市現行審批權限應由市外資委審核的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項目;(2)涉及零售業務的項目;(3)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項目;(4)應報商務部審批的項目。
二、已設立的外資商業企業和有分銷經營范圍的外資非商業企業的變更,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同樣由區政府負責審核,出具批復并經市外資委發放批準證書。
審核流程調整后,除應由商務部審核的項目外,市外資委不再對外商投資商業項目及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項目的設立和變更直接收文,在市外資委審核范圍內的由試點區外資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

  1. 知識產權案例

  1. 以提供網絡存儲空間之名行提供網絡信息之實,因未盡合理審查義務被認定侵權

本案原告(反訴被告)房思玉,被告(反訴原告)北京皓辰網域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皓辰網絡公司”),案由為侵犯著作權糾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
原告訴稱:其曾以筆名重罡、璞玉著有《當代中國掃黑紀實》(以下簡稱《紀實》)一書。被告皓辰網域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IT產品專業導購平臺”網站(http://www.it168.com)中的“it168諾基亞論壇”欄目中的“電子書閱覽區”欄目提供與《紀實》內容完全一致的《當代中國掃黑記實》(簡稱《記實》)的手機閱讀電子格式(.brm)的免費下載,并且未署其姓名也未支付報酬。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其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
被告答辯稱:其公司網站上的“IT168諾基亞論壇”欄目是向用戶提供網絡存儲空間,《記實》系用戶自行上傳至該欄目中。由于網絡用戶數量巨大,其公司作為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不可能對所有信息予以檢查和篩選,只有在被通知存在侵權行為時及時予以刪除。其現已刪除侵權文章,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皓辰網域公司是借提供網絡存儲空間的服務之名行提供網絡信息服務之實。因為,首先網站上的“電子書閱覽區”可不經注冊打開瀏覽,網絡用戶勿需提供任何信息即可任意上傳電子圖書供其他用戶隨意下載。雖網頁頂部標注為論壇,但涉案《記實》所處的“電子書閱覽區”欄目的格式、內容以及排序方式,以及“論壇精華文章推薦用戶下載”等信息表明其是提供電子圖書等信息的內容下載。其次、根據電子圖書下載過程中出現的網頁上“精帖推薦”、“論壇精華”、“最新鈴聲下載”等內容,可知其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信息有實際控制能力,并且實際參與了向用戶提供內容的編排、整理。再次,皓辰網域公司“電子書閱覽區”設置了積分等制度,表明其鼓勵用戶上傳電子圖書。皓辰網域公司實際上是與上傳者共同成為向不特定用戶提供電子圖書內容的提供者。最后,皓辰網域公司在網站上設置手機可閱覽的電子圖書的免費下載,目的在于促進相應品牌的手機用戶的閱覽,從而促進手機及其配件的銷售。因此,皓辰網域公司通過“電子書閱覽區”中電子圖書的傳播直接獲取利益的目的非常明顯,這也表明其并非單純從提供存儲空間服務本身獲取利益的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原告的《紀實》已經公開發表,被告作為內容服務提供商,未審查其網站中上傳的作品是否經過著作權人許可,違反其應盡合理注意義務。所以,法院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

  1. ?標注他人軟件為惡意軟件必須具有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際無限公司”),案由為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侵犯著作權行為不成立,但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國風因特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風因特公司”)是“雅虎助手”軟件的作者,阿里巴巴公司是“雅虎Widget”軟件的作者。根據涉案協議約定,阿里巴巴公司有權就“雅虎助手”軟件單獨主張權利。阿里巴巴公司與三際無限公司均為網絡服務公司,屬于同業競爭者。由于三際無限公司將阿里巴巴公司的產品稱為“惡意”或者“危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損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三際無限公司的涉案行為并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三際無限公司侵犯其涉案軟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阿里巴巴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阿里巴巴公司主張更高的賠償額,三際無限公司主張認定不正當競爭依據不足。
二審法院認定: 首先,一審期間三際無限公司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其在上訴中提出的因住所地認定有誤導致管轄錯誤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據國風因特公司與阿里巴巴公司的約定,“雅虎助手”軟件著作權由雙方共享,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有權針對三際無限公司的涉案行為單獨主張權利并享受利益。最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同業競爭關系,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雙方當事人作為中國互聯網協會的成員參與制定了有關“惡意軟件”的定義,可見雙方均認可中國互聯網協會已經公布的有關惡意軟件的定義以及相關的表現形式。然而,三際無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雅虎助手”軟件的表現形式符合行業公認的“惡意軟件”特征,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雅虎Widget”軟件具有“危險”。因此,其自行將“雅虎助手”軟件標注為“惡意軟件”、將“雅虎Widget”軟件標注為“危險”的行為依據不足,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1. 公司已實際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員工被判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本案原告北京海林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被告董志勇,北京威萊克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萊克公司”),案由為不正當競爭及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勞動合同違約,但未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訴稱:被告董志勇自2005年3月28日開始在其公司工作,擔任北京地區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董志勇在此期間獲取了其全國客戶資料。2006年3月,董志勇在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情況下離開其公司,并于同年5月23日投資成立威萊克公司,經營與其完全相同的業務,并將竊取的客戶資料用于經營,違反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的約定,并進行了不正當競爭
被告董志勇辯稱,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是原告強行要求簽訂的,其并沒有使用原告的客戶資料用于經營,并且其領取的工資中沒有包含競業禁止補償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威萊克公司辯稱,其沒有獲得和使用原告的客戶資料,沒有與原告的客戶進行交易,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和董志勇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未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董志勇稱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是在其已經辭去原工作的情況下,不得已簽訂的,沒有約定明確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的內容,不應限制其同行就業。但上述勞動合同中明確有工資中包含競業禁止補償金的內容,且原告實際發給董志勇工資的確超過約定的工資下限較大數額。雖然董志勇的工資單上“含補償費”的內容系手寫,但從實際情況判斷,并綜合合同約定的內容,法院認定原告發給董志勇的基本工資中包含了競業禁止補償金,依照合同約定,競業禁止的期限為一年。本案中董志勇在2006年3月離職后,5月即成立威萊克公司,并擔任董事長和經理,與原告經營同類業務,違反了競業禁止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原告所稱董志勇違反保密協議,將獲取的該公司客戶資料交給威萊克公司用于經營,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一節,因原告在訴訟中并未提交二被告與名單中的客戶進行經營行為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1. 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誤導網絡用戶構成惡意注冊使用域名

本案原告姜堰市榮誠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被告3M公司,案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對域名“rc3m.com”的注冊、持有和使用具有惡意,駁回了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2002年其向北京新網申請注冊爭議域名“rc3m.com”,此后一直持續使用,并按期交納域名運行費用。2006年,被告以爭議域名與被告的“3M”馳名商標相混淆,且與被告“3m.com”的域名高度近似為由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投訴,致使爭議域名于2006年4月13日被暫停使用。原告認為,其對“rc3m.com”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是善意的,應依法受到保護,被告對原告的投訴顯屬惡意,故請求本院確認原告對域名“rc3m.com”的注冊、持有、使用合法有效,判令排除被告對原告域名使用的不當妨礙。
被告辯稱:被告享有“3M”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對域名“3m.com”享有權益;原告對“rc3m.com”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其注冊該域名具有惡意,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作出的裁決書已經認定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具有惡意并要求原告向被告轉移爭議域名。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認定被告的“3M”商標為馳名商標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本案中,被告擁有“3M”商標權,系爭商標分為“rc”和“3m”兩部分,其中“3M”商標有很強的顯著性,原告的系爭商標中含有被告的商標,容易使相關網絡用戶誤認兩者有某種聯系。而且,雖然原告稱“3M”是“三磨”的簡寫,而“三磨”是磨料磨具磨削的簡稱。但是原告未能證明“3M”已成為磨料磨具磨削行業的通用名稱,因此,原告使用“3m”沒有合法依據。最后,原、被告的經營范圍屬于相同行業,存在競爭關系。原告作為同業競爭者,應當知道被告的“3M”商標,但原告仍然注冊使用包含“3M”的域名,用于推廣與被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同一類別的商品,易使網絡用戶對原、被告間的關系及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原告注冊使用“rc3m”域名具有惡意。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1. 法院不支持用已有技術拆分組合的方式否定專利的創造性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帥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帥佳公司”)、慈溪市西貝樂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貝樂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九陽小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陽公司”)、王旭寧,原審被告:濟南正銘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銘公司”)。案由為發明專利侵權糾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侵權行為成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通過初步審查帥佳公司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對比文件,法院認為不足以影響專利權的效力,故對帥佳公司、西貝樂公司中止訴訟的請求,不予支持。其次, 帥佳公司和西貝爾公司提供的六份專利文獻雖屬已有技術,但不能否定涉案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且,這些文獻不能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來源于已有技術。因此法院認定帥佳公司、西貝爾公司和正銘公司構成專利侵權。
帥佳公司和西貝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
兩上訴人共同稱:《審查指南》中規定“審查創造性時,將一份或者多份現有技術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評價”,作為豆漿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將上訴人提供的幾份專利文獻相結合,完全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一審法院對于涉案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和是否應當中止審理的認定有誤。一審判決未將上訴人提交的相關技術文獻與涉案專利進行客觀對比分析,法院關于公知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的認定存在邏輯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涉案專利的創造性,法院認為將上訴人提交的專利文獻進行組合,不能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同時,上訴人這種將不同對比文件中所記載的技術進行分別拆解后再進行組合來否定涉案專利的創造性的方式也是不能成立的,涉案專利所記載的技術不能認為是已知技術的簡單組合。所以,上訴人以涉案專利不具有創造性為由申請中止審理的主張本院不能支持。同樣,上訴人關于其產品所使用的技術來源于其提交的幾份對比文件的主張與其關于涉案專利不具有創造性的理由是一致的。所謂公知技術抗辯,是指被控侵權人所使用的技術和已知技術相同或者更接近于已知技術。從本案來看,上訴人產品所使用的技術與涉案專利技術完全相同,并非更接近于其所提交的對比文件中所載明的技術。同時,上訴人依據多份對比文件中所載明的技術的拆分組合來主張公知技術抗辯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二審法院終審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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