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商標是否應當在廣告中注明(2006)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11-13 17:28:26 點擊:
法律橋網友hzcxj問:我廠租用了一家公司的商標,當我廠在做廣告宣傳本時,要不要在廣告本上注明商標是租用別公司的?
王正志律師解答:根據你和許可人的協議確定,一般要求被許可人注明商標所有人名稱。
岳希燕律師解答:根據商標法的規定: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talent_fei解答:商標,是不允許"租用"給其他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因此,您公司的商標不得"租"給其他公司使用,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您的公司可以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是必須向商標局備案,同時要監督商品質量,如果另公司在生產偽劣假冒產品并打上您公司的商標(或以商標的名義做一些違法的事情)時,您公司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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