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人與借用人之間的糾紛(2006)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11-14 11:31:39 點擊:
法律橋網友問:我有套住房是父母離婚時是父親過戶給我的,當時為了省錢直接按二手房交易辦理過戶手續的.此房為房改房是父親單位的福利房,當年父親借給了自己兄長住了十年,他住進去時把房子做了簡單的裝修,也就是3000元左右。現在水電表都是用他老婆的名字辦理的并且他們都花了錢在水電表上做了手腳.現在房子過戶給我后,我想自己居住讓他們搬出來,看在是親戚的份上答應給他們相應的裝修費但他們死活都不肯搬走。還說我再去要房子就打斷我的腿。請問我該怎么辦,這事到了法院能一審時就判下來嗎?
古晶律師解答:1、如果房屋是產權房,且產權人是你,你可以要求對方搬出,但應該書面通知對方給予對方一個合理的搬遷期限,一般一至三個月為宜;
2、如果對方屆時還不搬出,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支持你的合法訴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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