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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64)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7-6-26 22:17:18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7年第2期(總第64期) 2007年3月5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本所動態
本所合伙人楊春寶律師應邀擔任 “2007 年外商投資新環境峰會 ” 主席并作主題演講
本所合伙人楊春寶律師為香港《環球商業評論》撰寫專家點評


新法快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若干政策意見》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補充規定(二)》
《關于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備案管理的通知》
《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知識產權案例
著作權法所稱的技術保護措施應為保護軟件著作權為目的,否則不予保護
阿里巴巴公司因其“網絡實名”產品被某軟件認定為間諜軟件而起訴軟件公司,一審判決侵權成立
網絡服務提供商具備法定條件可對其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侵權產品使用者未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專利權人與非專利權人共同作為許可人簽署的許可合同專利權人無權單獨解除

§本所動態

本所合伙人楊春寶律師應邀擔任 “2007 年外商投資新環境峰會 ” 主席并作主題演講

“2007年外商投資新環境峰會”于 2007 年1月18-19日在北京中國大飯店舉行。楊春寶律師應邀擔任本次大會主席,并以《外國投資投資中國的新工具》為題作主題演講,楊律師在演講中著重介紹了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以及外國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國家商務部服務貿易司司長胡景巖先生、國家海關總署國際合作司司長汪東虹先生、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收司助理巡視員蘇曉魯先生、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司進出口管理處副處長郭鄉平先生等政府官員就中國外商投資的最新政策環境、關稅政策發展、中國轉讓定價稅收管理最新發展、中國出口退稅系統改革等主題作了精彩演講;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樂研究員、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教授、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先生介紹、分析了跨國公司在中國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增值稅改革等新一輪稅制改革對企業的影響等課題。此外,來自相關專業機構和企業的代表也分別介紹了相關專業領域的最新發展。來自數十家跨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等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

本所合伙人楊春寶律師為香港《環球商業評論》撰寫專家點評

香港《環球商業評論》第8期之封面文章《Made in China 的突圍之戰》就中國作為世界制造業的中心所面臨的諸多危機,探討突圍與突破之路。該刊邀請楊春寶律師就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面對專利訴訟進行專家點評。楊律師為此撰寫了《左手應訴,右手創新》。

§新法快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釋》對“商業秘密”的三大構成要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保密措施”)作了詳細規定。例如,有六種情形被認為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其中包括“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等等。”《解釋》還對“客戶名單”這一特殊的商業秘密的認定進行了規定。
《解釋》肯定了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商業秘密的行為,認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案中的舉證責任問題,《解釋》也有規定。如原告要證明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案的損害賠償問題,《解釋》規定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該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解釋》還就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權利、侵犯他人姓名或名稱的權利、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及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管轄等問題作出了具體的指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1月30日發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范的對象不僅包括上市公司、發行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且包括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收購人,同時還包括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保薦人及其從業人員,以及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市場各方,包括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機構和個人,散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機構和個人。
《管理辦法》對發行人編制的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作了一系列規定,還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要及時披露,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
根據《管理辦法》,在最先發生以下任一時點時,上市公司應履行披露義務:(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3)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但即使沒有出現以上時點,如果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時,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時或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時,也應履行披露義務。
《管理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并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信息披露相關各方如何履行信息披露職責提出具體的行為規范要求。

《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政部于2006年12月31日發布了《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通知》對允許協議轉讓的范圍作了嚴格限制,要求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標的企業屬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協議轉讓后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等等。關于協議轉讓的批準權限,如轉讓方屬于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如受讓方為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原則上應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進行,且轉讓方應在提出受讓條件時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示國家對外商受讓標的企業產權的相關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根據《通知》,產權交易機構將根據公布的受讓條件進行資格審核確定意向受讓人。如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有分歧的,產權交易機構可以書面征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或通過產權交易爭端協調機制進行協調。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參考依據,并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競價形成;且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資產評估價格。如因無意向受讓方而降低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的,應由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關于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若干政策意見》

上海市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等七部門于2007年1月12日聯合發布了《關于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若干政策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意見》”)。
《若干政策意見》指出,企業在信息化改造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若干政策意見》還鼓勵傳統產業企業與軟件企業合作,制造業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合作。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

中國民航總局、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于2007年1月4日發布了《<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允許符合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定義的香港、澳門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補充規定》要求所設立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與內地企業的注冊資本相同: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萬元,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銷售代理人每增設一個分支機構或營業分點,則注冊資本應增加50萬元。

《關于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備案管理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7年2月1日發布了《關于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備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2007年4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機構對外負債,應向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申報并納入外債管理。《通知》還規定原則上所有轉讓應當采取招標、拍賣、公開競價等公開方式并采取境外投資者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形式進行交易。
對于所轉讓的不良債權也是有限制的,不得含有我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作為債務人或提供擔保的債權,不得含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項目和涉及國家安全行業的企業的債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對外轉讓的債權。

《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月14日發布了《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內,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應區別以下情況轉作國家資本金:(1)國有獨資企業直接增加注冊資本金;(2)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有關定向增發新股規定執行;(3)其他企業中,如是含國有股東的公司制企業,由國有股東持有新增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多個股東的按持股比例協商確定);無國有股東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持有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知識產權案例

著作權法所稱的技術保護措施應為保護軟件著作權為目的,否則不予保護

本案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雕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奈凱公司”),案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奈凱公司侵權行為不成立。
精雕公司訴稱:其為JDPaint精雕雕刻軟件V4.0及精雕雕刻軟件 JDPaintV5.0(以下統稱:JDPaint)的著作權人,而奈凱公司為奈凱數控系統 V5.0及維宏數控運動控制系統V3.0(以下統稱:Ncstudio)的權利人。根據公證保全的相關資料顯示:奈凱公司推出的NC-1000雕銑機控制系統能支持精雕各種版本Eng文件。因此,精雕公司主張奈凱公司的Ncstudio軟件讀取JDPaint軟件所輸出的Eng文件之行為侵犯其軟件著作權
一審法院認為:JDPaint軟件所輸出的Eng文件是數據文件,不屬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范圍,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精雕公司上訴稱: JDPaint軟件不作為一個通用商業軟件在市場銷售,而是作為上訴人所銷售“精雕CNC雕刻系統”的一部分而存在。JDPaint軟件輸出沒有采用標準的NC格式,而采用自定義的Eng格式,并且不斷提高這種文件格式的加密強度,目的在于防止JDPaint軟件能在普通數控系統中使用。而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JDPaint軟件破解JDPaint5.19所輸出的Eng格式,避開和破壞了上訴人為保護JDPaint軟件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因此,被上訴人破解Eng格式文件的行為已構成對JDPaint軟件著作權的侵犯。
二審法院認為:(一)從技術上講,上訴人JDPaint輸出采用Eng格式不屬于對JDPaint軟件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對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為本身不會直接造成對JDPaint軟件的非法復制。(二)從設計目的而言,上訴人對JDPaint輸出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 軟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統”中使用,這種限定排除了JDPaint 軟件合法取得者在其他數控系統中使用JDPaint 軟件的機會,已超出我國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范圍,不屬于“為保護軟件著作權”目的設計的技術保護措施。因此,支持上訴人訴請將不適當地將軟件著作權利益的保護擴展到上訴人利用“技術措施”與其軟件捆綁在一起的產品上,不符合著作權法對于軟件著作權保護僅限于著作權人基于軟件著作權應當享有經濟利益的法律精神。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了精雕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阿里巴巴公司因其“網絡實名”產品被某軟件認定為間諜軟件而起訴軟件公司,一審判決侵權成立

本案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被告北京安博士信息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博士公司”),訴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
原告訴稱:被告研發的“AhnLab ASP Agent”軟件將原告研發的“網絡實名”產品錯誤地認定為間諜軟件,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及其他合法權益。被告在其網站上將間諜軟件解釋為“在有害程序中侵害用戶私人生活的惡意程序”,并告知用戶間諜軟件會導致“個人信息的泄密、系統速度變慢、出現系統故障”。由于被告的錯誤評價,使用戶對其產品的性能產生懷疑,降低對該產品的信賴度和忠誠度。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安博士公司辯稱:被告并未提示網絡實名為“間諜軟件”,不存在原告所訴的侵權行為;本案訴爭的yasfsks.dll文件被眾多的安全廠商開發的軟件提示為cnsmin,業界公認yasfsks.dll文件存在風險,并建議刪除。綜上所述,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認為: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是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本保證,企業法人在市場競爭中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采用詆毀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手段謀取市場競爭優勢;本案安博士公司在其“安博士”網站上設置“間諜軟件免費檢查”服務,但卻未明確所檢查的網絡實名軟件的“間諜”行為,此服務有損于同行業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應屬侵權,該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法院最終依安博士公司的侵權程度依法確定安博士公司賠償2萬元,承擔6000元的合理費用,并在其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網絡服務提供商具備法定條件可對其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北京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龍樂公司”), 被告北京網絡秀數字傳媒文化有限公司(簡稱“網絡秀公司”),訴由著作權侵權糾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網絡秀公司刪除其網站上的涉案歌曲,但網絡秀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龍樂公司訴稱:2006年,原告發現網絡秀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周志友演唱的5首歌曲以及嚴波演唱的2首歌曲的在線試聽及歌曲下載服務;網絡秀公司在提供上述服務時,存在將上傳的歌曲存入自管區域、以“人氣”和“爬行榜”等文字推薦歌曲、將搜索對象分類等行為,并非單純的網絡信息儲存空間提供者;上述7首歌曲的著作權、鄰接權以及相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均屬于原告享有,而原告從未許可被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侵犯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龍樂公司主張的M149網站傳播涉案歌曲的依據是M149網站對特定歌曲的搜索結果,而每一個搜索結果都標注有所屬空間的名稱,證明涉案歌曲是來自于“M149空間”注冊者的上傳。基于此,法院認定網絡秀公司提供的 “M149空間”服務是一種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網絡的服務。法院認為,被告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首先依據龍樂公司和網絡秀公司提供的公證書,網絡秀公司已經明示 “M149空間”欄目是為空間注冊者提供存儲空間,并公開了網絡秀公司的名稱、聯系方式和網絡地址;其次,網絡秀公司并未對空間注冊者上傳的歌曲做內容的改變,只是對上傳內容儲存位置的管理和為了解上傳歌曲內容提供便利;第三,在龍樂公司及其他權利人沒有向網絡秀公司出示權利證明時,沒有證據表明網絡秀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空間注冊者的上傳歌曲侵權;第四,龍樂公司認可并未發現網絡秀公司直接從上傳的歌曲收費的行為;最后,由于龍樂公司并未向網絡秀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刪除涉案歌曲,目前也沒有證據表明其他權利人也發出了要求刪除的通知,而網絡秀公司在本案訴訟發生后已經刪除了涉案歌曲。基于上述分析,網絡秀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者,滿足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故對龍樂公司要求網絡秀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專利侵權產品使用者未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三榮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榮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金鵬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鵬公司”),原審被告重慶國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窖公司”),案由專利權侵犯糾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三榮公司和國窖公司侵權行為成立。
原審法院認為,金鵬公司擁有的“多功能槽型龍骨”實用新型專利合法有效。三榮公司和國窖公司在“國窖明城”項目商場裝飾工程中使用的龍骨產品與金鵬公司專利相比,僅僅在結構上有簡單變化,因而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雖然三榮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人卡式龍骨”是從重慶市沙坪壩區裝飾材料銷售部購進,而檢驗報告和現場涉案產品包裝盒上標明的產品名稱卻為“高效快接輕鋼龍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二者為同一產品;其次,“國窖明城”項目商場面積有一萬多平方米,僅通道輕鋼龍骨石膏板造型天棚的工程量就有3449平方米,其所需輕鋼龍骨面積遠大于290平方米。二被告不能證明其使用的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因此,認定兩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
三榮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爭議的焦點是三榮公司是否提供了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一審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 “上人卡式龍骨”與“高效快接輕鋼龍骨”為同一產品,理由不充分,應當認定三榮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290平方米涉案龍骨的合法來源。同時,根據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因上訴人是侵權產品的使用者,對產品合法來源的審查義務不宜過重,只要是以合理價格從合法渠道購買合格產品即可,可以認定三榮公司對該1160平方米龍骨提供了合法來源。但是三榮公司提供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通道輕鋼龍骨石膏板造型天棚就有3449平方米,三榮公司在一、二審中提供了合法來源的龍骨數量只有1450平方米,遠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數量。三榮公司對其使用產品的合法來源有舉證能力而沒有舉示相應的證據就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因此,金鵬公司關于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案例分析

專利權人與非專利權人共同作為許可人簽署的許可合同專利權人無權單獨解除

各方當事人:本案再審申請人一(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王興華;再審申請人二(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王振中;再審申請人三(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呂文富;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梅明宇,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黑龍江無線電一廠(以下簡稱“無線電一廠”)。一審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再審法院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案件背景:1990年11月1日,王興華、王振中、梅明宇(共同作為甲方)與無線電一廠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無線電一廠實施王興華所有的“單人便攜式浴箱”實用新型專利。王興華作為專利號88202076.5當時的專利權人,代表甲方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許可合同并約定甲方有獲得入門費、專利使用費的權利。1991年3月20日,王興華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合同協議書,以該合同涉及的單人便攜式浴箱的結構形式在生產中無法實施為主要理由終止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1993年,王興華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終止合同協議書提出異議,要求無線電一廠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
另,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94)哈經初字第229號判決確認,“單人便攜式浴箱”實用新型非職務發明專利權屬為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共有,效益分配比例為王興華45%,王振中35%,呂文富15%,梅明宇5%。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終止合同協議書都是雙方根據實際情況自愿簽訂的,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王興華的訴訟請求。王興華及一審第三人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合法有效,但王興華在沒有征得王振中、梅明宇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與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合同協議書”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且該終止合同協議書簽訂后,終止合同協議書并未實際履行。同時,經過另案判決,該專利權為王興華、王振中和呂文富共有。故,終止合同協議書應認定無效。無線電一廠應當支付自1990年11月1日至1996年3月19日的專利權使用費。
無線電一廠不服該終審判決,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被駁回后,又于1998年10月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終止合同協議書簽訂時,王興華仍是專利證書上所記載的唯一專利權人,且王興華等人亦未舉證證明無線電一廠簽訂終止合同協議書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惡意,故兩份合同的效力應作同一認定,均為有效合同。故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王興華、王振中、呂文富和梅明宇不服該判決,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高院認為:“終止合同協議書”是否有效,無線電一廠是否需要支付王興華等人專利許可使用費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
專利權人與其他非專利權人共同作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一方,特別是合同對其他非專利權人也約定了權利義務的情況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應當受到合同的約束。不經過其他非專利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無權獨自解除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否則,就會損害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最高院認為終止合同協議書無效。由于終止合同協議書應當為無效,因此,無線電一廠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向王興華等人支付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
律師評析:本案中,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和終止合同協議書簽訂時,王興華是專利權證書上唯一的專利權人,而王振中和梅明宇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簽訂而成為獲得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受益人。因此,本案爭議焦點——終止合同協議書的效力,所涉及的實質是:當一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為多人,專利權人能否單獨簽署協議終止許可合同?最高院的判決認為,如果專利許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多人而其中一人為專利權人時,該專利權人不得自行行使合同解除權。
與此可以相比較的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不經過第三人的同意而解除該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由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權益,合同當事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否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我們認為,第三人并非合同當事人,在第三人受領利益之前,當事人之間可以相應變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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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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