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研制管理辦法
發布機關:農業部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7-8-13 12:02:48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規范農業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以下簡稱測試指南)的研制和修訂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植物新品種測試是指對植物新品種特異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穩定性(Stability)的測試(簡稱DUS測試)。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了測試指南的申報、研制、審定、發布、修訂等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 測試指南的項目申報
第四條 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以下簡稱品種保護辦公室)根據測試指南研制規劃向社會發布《農業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研制項目申報指南》。第五條 國內科研、教學、推廣、企業單位及相關專業協會根據《農業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研制項目申報指南》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指南研制立項申請。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研制測試指南,愿意自籌資金研制測試指南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隨時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申請。
第七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該植物科研領域具有優勢。
(二)具有收集到該植物品種資源的能力。
(三)具有開展相關試驗的人力和物力條件。
具有該植物DUS測試經驗和借鑒國外相關測試指南能力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優先考慮。
第八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測試指南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審批下達研制任務、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三章 測試指南的研制
第九條 測試指南研制應遵循國家標準《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總則》以及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測試指南規范文件(TGP)所規定的有關要求。第十條 測試指南研制程序一般包括:
(一)收集品種和相關資料。
(二)制定性狀表, 設計田間試驗。
(三)開展第一生長周期田間試驗。
(四)形成測試指南初稿。
(五)征求有關專家意見,根據意見調整第二生長周期田間試驗設計。
(六)開展第二生長周期田間試驗,完善測試指南初稿。
(七)形成征求意見稿,征求測試、育種、栽培、植物分類等領域專家意見(專家人數不少于10人)。
(八)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后形成指南送審稿。
第十一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委托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植物新品種測試處(以下簡稱品種測試處)起草測試指南研制規劃、《農業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研制項目申報指南》和組織、指導、監管測試指南研制及修訂等工作。品種測試處每年12月底前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交測試指南研制工作進展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承擔測試指南研制的單位或個人每半年向品種測試處提交測試指南研制進展報告。
第四章 測試指南的審定和發布
第十三條 承擔測試指南研制的單位或個人完成送審稿后,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的材料包括測試指南送審稿、專家意見匯總表、測試指南編制說明等。第十四條 測試指南編制說明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要過程:參考國內外測試指南的情況、主要工作情況、參加研制的單位和人員。
(二)測試指南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如性狀的確定和分級的依據)。
(三)國內外測試指南對比。
(四)主要參考資料。
第十五條 品種保護辦公室委托品種測試處組織相關領域專家(7-13人)對測試指南進行審定,形成審定意見。
第十六條 通過審定的測試指南,承擔單位或個人須在1個月內完成修改;未通過審定的,承擔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專家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再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并按上述程序審定。
第十七條 品種測試處負責對通過審定的測試指南進行文字描述上的修改和編輯,形成測試指南報批稿,報品種保護辦公室。
第十八條 測試指南報批稿經品種保護辦公室審批后向社會發布,并定期匯編出版。
第五章 測試指南的修訂
第十九條 根據測試指南的應用情況,品種測試處每年6月底前向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下一年的測試指南修訂計劃,并組織落實測試指南修訂單位或組建測試指南修訂工作組。第二十條 測試指南修訂單位需簽訂測試指南修訂項目任務書,按測試指南研制、審定和發布等程序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通過其他渠道申請的測試指南研制項目,除按有關項目管理辦法管理外,還需按本辦法的測試指南研制、審定和發布等程序管理。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品種保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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