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73)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1-14 22:27:21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7年第11期(總第73期) 2007年11月20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新法快遞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修訂)
-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 城鄉規劃法
- 律師法
-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阿里巴巴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列舉的行為之外的虛假表示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 不直接提供下載而指引用戶到指定網站下載專用教材的,被認定侵權
- 只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或技術條件中的任一要素就系職務發明創造
- 盜用同業競爭者的宣傳光盤用于對外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 網站維護者對網站內容僅負形式審查義務,無須對虛假宣傳承擔責任
- 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客戶及促銷員聘用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 新法快遞
-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于2007年10月31日聯合頒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目錄》),并將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修訂)》(下稱“舊《目錄》”)同時廢止。
新《目錄》比舊《目錄》詳細,可操作性更強,新《目錄》總條目有478條,其中鼓勵類351條,限制類87條,禁止類40條,分別比舊《目錄》增加94條,9條和5條。
一、新《目錄》體現了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由于外資在優化我國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時,擴大了能源的消耗規模,廢水、廢氣的排放比較高,因此,新《目錄》的一個導向是限制或禁止高污染、高能耗和消耗資源性行業的外資項目準入,同時鼓勵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可再生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由此看,家電等傳統制造業、高污染的重化工業、資源行業等將受到一定限制。
新《目錄》明確體現了對我國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的保護,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礦產資源不再允許外商投資勘查開采。在鼓勵類目錄中,舊《目錄》中的低品位、難選冶金礦開采、選礦;銅、鉛、鋅礦勘探、開采;鋁礦勘探、開采;以及硫、磷、鉀等化學礦開采、選礦,都被予以刪除;而鎢、鉬、錫、銻、螢石的勘查、開采已經由舊《目錄》中的限制類改為禁止類;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非常規油氣資源、鐵礦、錳礦的勘探、開采及選礦、加工,列入鼓勵類。而限制和鼓勵類中,也明確了中外合資、合作以及中方控股等要求。
二、新《目錄》調整單純鼓勵出口的政策,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
目前,我國是世界上第二大外商直接投資流入國,主要是引入國外資金投入技術含量并不高的加工貿易或制造業,利用國內的低成本要素形成出口,但這種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增長模式已經給國內經濟造成一些問題,如削弱國內企業競爭力、貿易順差擴大等。
針對我國貿易順差過大、外匯儲備快速增加的新形勢,新《目錄》不再繼續單純鼓勵出口,如引導外商投資更多投向現代農業、高新技術產業、裝備制造業、新材料制造和現代服務業環節和基礎設施。新《目錄》將《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中的522項產品納入鼓勵類,還首次將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現代物流”列入《目錄》鼓勵類。這也將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三、對外商投資房地產業的限制
由于房地產業的特殊性,新《目錄》對外商投資房地產業的規定為眾多人所矚目。新《目錄》鼓勵類中取消了外資進入普通住宅的開發建設這一項;繼續限制外商投資于高檔賓館、別墅、寫字樓和國際會展中心的建設、經營;且外商投資土地成片開發僅限于合資、合作兩種形式。
事實上,在2006年7月,六部委曾發布了《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外資進入中國房地產業作出限制,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在《意見》出臺后,境外資本投資中國房地產業的步伐并未有明顯放緩。
此外,為了防止外資通過中介炒房,新《目錄》還增加了“房地產二級市場交易及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作為限制類。這一政策對準備進入中國房地產二級市場或中介的外資會有很大影響。
-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7年10月28日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對實施了16年的《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修改主要有:
1、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拒絕或阻礙調查或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在罰款、提出司法建議外,還增加了可以對“罰款以后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拘留”。
2、對申請再審的規定。根據原《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僅限于五種情況,而修改以后則擴大到十三種,除原來幾項,新增加或修改的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或者未經質證的;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違反回避原則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等等。
另外,《決定》對當事人申請再審后,人民法院向對方發送申請書副本的期限、進行審查的期限等均有明確規定;同時也明確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
3、對執行的規定。針對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本次修訂對執行部分有較大的調整。
(1)增加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間從原來的一年(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或六個月(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延長至兩年;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書的六個月內未執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2)增加對法院的限制:人民法院應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案外人的書面執行異議。
(3)增加立即執行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提高了對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罰款數額。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個人的罰款為一千元以下,對單位是三萬元以下,而修改后,對個人的罰款提高到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城鄉規劃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了《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總結現行《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針對當前城市和村鎮開發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規范內容包括城市、建制鎮、集鎮、村莊的規劃、建設及其布局。
《城鄉規劃法》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鄉規劃法》要求城鄉規劃除應獲得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外,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城鄉規劃法》嚴格了規劃編、修過程中的民主聽證程序,如:城鄉規劃、修改以前,編制機關必須要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的方式征求公眾的意見,作出評估報告。報請審批以前,應依法將城鄉規劃予以公告,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同時,還賦予了任何公民都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權利。
- 律師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了修訂后的《律師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修訂主要體現在:
1、允許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國外比較通行的一種做法。但我國現行的《律師法》只規定了國家出資、合作、合伙3種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新《律師法》在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補充規定,首次明確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但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明確律師的相關合法權利。(1)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可以使律師及早介入案件,保護公民合法權利。(2)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律師還可以視案情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擴大律師的保密義務。除原規定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外,增加一款:“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7年10月30日發布了《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辦理登記的機關: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秳赢a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代理人名稱(姓名);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擔保的范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辦法》對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也有規定!掇k法》也適用反擔保及最高額抵押。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7年11月5日發布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平等”不僅體現在“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這一條文,而且是《規定》中始終貫穿的,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規定》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也作了許多具體而明確的要求。如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等等。
《規定》完善了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要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阿里巴巴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0月9日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的《關于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作出了批復。
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由注冊于開曼群島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 出資100%設立的阿里巴巴中國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的全資子公司。該公司實行雇員期權激勵計劃,對符合特定條件的雇員,允許其按特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該公司境外母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權,該境外母公司為非上市公司。
根據《批復》,(1)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由于境外母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不能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2) 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3)該公司雇員以非上市股票期權形式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雇員的實際購買日確定,其所得額為其從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該股票價值的差額。關于購買日股票價值,除存在實際或約定的交易價格,或存在與該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類似股票的實際交易價格情形外,可暫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數額來確定。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列舉的行為之外的虛假表示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7年10月17日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關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列舉的行為之外的虛假表示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
經營者在商品上對商品的安全標準、使用性能、用途、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和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保質期等與商品質量相關的內容作虛假表示的,誤導公眾,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表示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㈠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㈣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不直接提供下載而指引用戶到指定網站下載專用教材的,被認定侵權
原告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以下簡稱外研社),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圖書大廈),上海薈能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薈能公司),案由為侵犯著作權糾紛。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薈能公司侵權行為成立,圖書大廈不構成侵權。
原告外研社訴稱:其社為系列新標準《英語》教材作品的著作權人。其社在圖書大廈購買了薈能公司生產制造的“e百分英語家教王”A515型學習機(以下簡稱A515型學習機)一臺。據該學習機隨機使用說明、銷售柜臺發放的宣傳冊及薈能公司網站資料,其社在薈能公司“e百分英語家教王”產品專業下載網站中國文化傳播網(www.zhwhcb.com )中,發現了其社享有著作權的教材軟件。外研社認為薈能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生產、銷售A515型學習機;并未經許可,非法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內容制作同步錄音課件并通過互聯網向購買學習機的用戶提供下載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社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圖書大廈作為銷售商,面向社會銷售A515型學習機,客觀上擴大了薈能公司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圖書大廈辯稱:其具有合法經營權,涉案商品是正規渠道的商品。其已盡到注意義務,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薈能公司辯稱:外研社要求判令我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A515型學習機的請求于法無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外研社所訴“據該學習機使用說明及薈能公司網站資料稱,該學習機能夠通過薈能公司的網站下載全國各地、各種版本的教材軟件,且與課本完全同步”與事實不符,其沒有將外研社的作品制作同步錄音網絡課件并上傳至互聯網。外研社所訴的下載行為系從中華傳播網進行的,而中華傳播網不是其公司的網站。
法院認為:薈能公司生產的A515學習機本身不包含涉案教材的內容。該機雖然具有從網上下載的功能,但是下載的內容取決于用戶自己的選擇,薈能公司生產的A515型學習機本身與外研社教材被非法復制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必然的關聯關系,因此,薈能公司生產的A515型學習機不侵犯外研社的著作權。但是 A515型隨機附帶的《網絡課件下載操作說明》指引用戶通過進入中國文化傳播網下載教材軟件。由于在中國文化傳播網免費下載的學習機的涉案課件內容,均不能在線瀏覽,不能在計算機終端直接下載使用,只能下載至薈能公司生產的學習機上方可正常使用,實現閱讀功能;同時,中國文化傳播網網站上有薈能公司產品的宣傳內容;因此,可以認定中國文化傳播網為薈能公司提供了專門服務。因此,法院認為,薈能公司明示學習機用戶通過進入中國文化傳播網下載涉案教材的行為構成侵權。圖書大廈與涉案教材信息網絡傳播權受到侵犯的行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不構成侵權。
- 只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或技術條件中的任一要素就系職務發明創造
本案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正權,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京臣功節能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臣功公司),案由為專利申請權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涉案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利屬于被上訴人所有。
臣功公司一審訴稱:王正權攻讀碩士研究生期間,即在臣功公司科研部門實習,參與公司關于建筑節能保溫材料的研制開發工作。王正權畢業后便留在臣功公司工作,并任科研質控部經理,專門從事包括保溫砂漿在內的建筑保溫材料產品的研發工作。王正權于2006年2月25日離職。“石膏基砂漿及其使用方法”系臣功公司自2003年下半年下發給王正權所在部門的研發項目,該項目系王正權在單位工作期間的本職工作,研制開發過程使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訟爭的技術成果屬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應歸臣功公司。王正權于2006年1月尚在單位工作期間,擅自將其申請專利,嚴重侵害臣功公司的合法權益。
王正權一審辯稱:涉案專利申請技術是其在讀碩士期間進行的科研項目,屬其研究生課題,雖然在臣功公司處完成試驗,但并非臣功公司下達的科研任務,專利申請權應屬其本人。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的專利申請技術與王正權的畢業論文研究的內容存在較大差別,而王正權任職期間接受的被上訴人的研制任務方案和涉案專利申請技術方案屬于同一技術范疇,證明王正權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了實驗研究。從時間上看,自2003年7月起,雖然身為在校學生,但王正權已在臣功公司實習,實習單位應當屬于王正權的臨時工作單位。而且,王正權畢業后仍就職于臣功公司,其提出涉案專利申請時仍為臣功公司員工,作為單位的員工,其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從工作任務看,臣功公司曾批準王正權所在科研質控部的項目建議,并組織包括王正權在內的人員進行了相關研究。因此相關的技術成果應屬職務發明創造。
王正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王正權上訴稱:上訴人只是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未利用技術條件。因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臣功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我國專利法所稱的“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是對單位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的總稱,系作為一個專屬名詞在使用。只要利用了上述任一要素,即可認定系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不能如王正權所理解的可將其進一步拆分為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只有同時利用了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才可認定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王正權自認其在臣功公司處完成與涉案專利申請技術方案有關的試驗,且王正權也承認其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故應當認定涉案專利申請技術方案的形成主要利用了臣功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其專利申請權應屬臣功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普德鴻飲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普德鴻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陽光里約餐飲連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里約公司),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9月19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普德鴻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普德鴻公司違反商業道德,在經營巴西烤肉加盟業務過程中,盜用同行業的陽光里約公司的宣傳光盤并用于對外宣傳,在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對其經營實力和經營狀況產生錯誤認識,誤導相關公眾加盟,擾亂了市場秩序,不當擠占陽光里約公司的市場,損害了陽光里約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對陽光里約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普德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普德鴻公司上訴稱:本案所謂普德鴻公司盜用陽光里約公司光盤的行為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陽光里約公司的訴訟請求。
陽光里約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陽光里約公司和普德鴻公司都是推廣巴西烤肉技術并開展加盟業務的公司,雙方的經營活動存在競爭關系。對于從事加盟業務的經營者來說,宣傳光盤是其向客戶展示自身實力、經營狀況,并吸引客戶加盟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普德鴻公司的加盟商李鳳琴提供的證據證明普德鴻公司在進行業務宣傳時使用了陽光里約公司的宣傳光盤,雖然普德鴻公司把該光盤中有關陽光里約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替換成了普德鴻公司的相關信息,但仍保留了陽光里約公司各加盟商的情況介紹和店面實景的內容。普德鴻公司在經營巴西烤肉加盟業務的推廣過程中,盜用同行業陽光里約公司的宣傳光盤并用于對外宣傳,在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對其經營實力和經營狀況產生錯誤認識,誤導相關公眾加盟,擾亂了市場秩序,不當擠占陽光里約公司的市場,損害了陽光里約公司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 網站維護者對網站內容僅負形式審查義務,無須對虛假宣傳承擔責任
原告常州靈通展覽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通公司),被告南京新康佳展覽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康佳公司),南京亞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速公司),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新康佳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但亞速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靈通公司訴稱:其專業從事展覽器材生產銷售,于2001年委托常州中環計算機互聯網技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中環公司)為其制作了公司網站。但是2006年時原告發現在被告新康佳公司的網站英文網頁部分的公司概況、研究和開發、新聞中心等內容與其網站的相關內容幾乎完全相同,有的網頁只是將原告網頁中的企業名稱更換為被告的名稱,有的網頁直接使用了原告的企業名稱和商標,并冒用了原告企業標準、質量標準、專利情況、獲獎情況、活動情況和商業宣傳的內容。原告認為被告新康佳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亞速公司在為新康佳公司設計、維護并幫助上傳網站內容的過程中,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客觀上協助了新康佳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新康佳公司辯稱:其與原告靈通公司生產的產品屬同類產品,在產品宣傳上存在相同之處在所難免;其在宣傳時使用的是自己公司的名稱、商標和產品名稱,沒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也沒有對原告靈通公司的銷量產生不利影響,因而并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亞速公司辯稱:其沒有義務對新康佳公司網站實體內容進行審查,原告靈通公司認為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新康佳公司在其網站中聲明其產品擁有一系列榮譽稱號、專利,并介紹了展覽工程標準、部分產品性能、質量、成分、標準、特點、技術要求與測試等項目,這些宣傳內容與靈通公司網站中相應內容除部分網頁公司名稱不同外,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致;且新康佳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網頁宣傳內容的真實性。由于兩公司的經營范圍相似,新康佳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與靈通公司產品相同的宣傳內容,極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兩公司產品發生誤認,至少會引起相關公眾認為新康佳公司與靈通公司存在某種聯系,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根據亞速公司的經營范圍、承擔的合同義務及新康佳公司的自認,亞速公司僅負責被告新康佳公司網頁制作、代為申請域名等工作,并非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亞速公司承擔的審查義務僅為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在新康佳公司網站具有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號的情況下,亞速公司將其網站內容進行上傳并無不當。而且亞速公司作為與新康佳公司處于不同商業領域的經營者,其并無理由明知或應當知道新康佳公司網站的文字宣傳內容系虛假宣傳行為,因此,亞速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 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客戶及促銷員聘用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本案原告北京萬博盛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博盛公司),被告北京利盛達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盛達公司)和徐以韌,案由為侵犯商業秘密糾紛。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共同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
原告訴稱:被告徐以韌自2002年9月擔任原告萬博盛公司的行政部主管,負責公司文件及重要資料的管理。原告與徐以韌的勞動合同約定徐以韌有義務保守原告的客戶名單、客戶信息等商業秘密。2005年8月16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在徐以韌任職期間,原告與客戶南京利豐英和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利豐英和分公司)建立了促銷產品的合作關系,2005年10月13日利豐英和分公司突然終止了與原告的合作。同日,被告利盛達公司與利豐英和分公司建立了同樣的合作關系,并將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正在為利豐英和分公司做促銷的所有促銷員一同帶走,雙方的合作關系持續至今。被告利盛達公司系被告徐以韌擔任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8月4日注冊成立的,主營業務與原告相同。原告認為被告徐以韌違反保密約定,非法披露其就職期間獲取的原告的商業秘密,被告利盛達公司明知其非法披露仍使用該商業秘密獲取非法利益,共同侵犯其商業秘密,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兩被告共同辯稱:徐以韌僅擔任行政主管,沒有接觸過原告的商業秘密。雖然徐以韌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中有競業禁止條款,但并未約定補償數額,因此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利豐英和分公司與原告的合作源于徐以韌通過老鄉關系的介紹,原告與利豐英和分公司的合作,并非原告的商業秘密。被告利盛達公司沒有從原告處挖走職工,促銷員的辭職與徐以韌無關。因此,兩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首先,本案原告萬博盛公司自2005年初開始即在北京開拓了與利豐英和分公司關于白蘭氏產品促銷活動的合作業務,并延續至2005年10月,因此利豐英和分公司屬于原告萬博盛公司保持相對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在原告萬博盛公司與利豐英和分公司上述合作期間,萬博盛公司聘用的促銷員相對固定,有關促銷員聘用情況亦屬于該公司的經營信息。原告萬博盛公司在其《員工手冊》以及與被告徐以韌簽訂的《員工雇傭合同》中均包括對于公司相關經營信息的保密條款,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原告萬博盛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及聘用促銷員情況等經營信息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構成商業秘密。其次,本案被告徐以韌違反原告萬博盛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將上述經營信息予以披露并允許被告利盛達公司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萬博盛公司的商業秘密。且徐以韌系被告利盛達公司成立時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利盛達公司在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經營信息與利豐英和分公司合作并繼續聘用相關促銷員,亦屬于侵犯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二被告應就此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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