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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78)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10-28 22:26:53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8年第4期(總第78期)2008年5月20 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新法動態

  •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知識產權案例

  • 麗池公司使用包含“RITS”的標識被判侵犯雷茨飯店的“RITZ”注冊商標

  • 他人未經許可將“超級女聲”用作商品標識,被判不正當競爭行為

  • 雖未投入實際使用,外觀設計仍被判侵犯商標權并不得使用

  • 在先注冊的商標不能排斥具有同樣淵源的在后注冊商標

  • 法院認定網站備案登記并非判斷網站經營者的唯一依據,IP地址申請使用人才是網站實際經營者

 

新法快遞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4月16日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首先,關于對“重大資產”的定義,《辦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達到以下三種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辦法》強化了中介機構的作用:要求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相關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重大資產重組出具意見。并且,重大資產重組涉及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本次重組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明確意見。
       《辦法》對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嚴格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且,至遲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以及重組涉及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經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
       就重大資產重組的披露和審批程序而言,基本如下:1、董事會依法決議;2、披露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預案等文件;3、股東會表決,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4、公告股東會決議,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申請文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5、 證監會依法作出予以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6、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定;7、如核準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實施重組方案,并于實施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編制實施情況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若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于期滿后次一工作日將實施進展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實施完畢。超過12個月未實施完畢的,核準文件失效。

       《辦法》還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行為進行了專章規定,對該等交易的作用、所購資產、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等均有要求。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對有關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
       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根據以下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但是,根據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僅能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如果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瀆職、惡意處置資產等并因此造成債權人損失的行為,規定如果債權人提出請求要求承擔相關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科技部、財政部、國際稅務總局于2008年4月14日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稅收法律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規定要求。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1、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2、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材料;3、認定機構安排進行合規性審查;4、認定、公示與備案。若公示期間沒有異議的,則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該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否則到期失效。
若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若已認定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有偷、騙稅行為的,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行為的,將被取消資格,且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于2008年4月29日發布了《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除了政府部門主動公開信息外,《意見》還確立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但是,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或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或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可以不予提供。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另外,行政機關還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于2008年4月15日發布了《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其中,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上述費用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

       房屋登記費的收取對象為申請人。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通知》還對房屋登記費的減免做了規定:(1)房屋查封登記、注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2)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4月20日發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轉讓行為作出指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存量股份是指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劃斷后在滬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轉讓存量股份應當滿足證券法、公司法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還應當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
       根據《指導意見》,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則;若轉讓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股份出讓方和受讓方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指導意見》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的行為作出了限制: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3月5日發布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有關規定與《補充規定》不一致的,適用《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是對有關證券、期貨犯罪構成的細化,共規定了五種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具體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內幕交易、泄露內部信息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8年4月18日向浙江省檢察院作出《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根據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08年5月9日施行。
       根據《解釋》,“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一種:(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則是指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根據《解釋》,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28日發布了《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08年3月1日施行。
       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匯集和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該土地交易市場已經于2008年3月1日正式開業。
       根據《管理辦法》,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其他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公開交易規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協議規則,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規則,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規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則和其他轉讓規則。如: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交易方式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規則,組織公開交易活動;若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涉及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或除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交易方式。

 

知識產權案例

麗池公司使用包含“RITS”的標識被判侵犯雷茨飯店的“RITZ”注冊商標

       本案原告雷茨飯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茨飯店),被告上海麗池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池公司),案由為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麗池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雷茨飯店訴稱,其是全球著名的酒店經營公司,“RITZ”作為其商業字號以及主要商標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其在中國擁有注冊商標“RITZ”(國際分類第43類、第44類),其在中國享有上述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是一家以經營桑拿浴、按摩、健身房、美容美發服務為主的公司,其未經原告授權,在商業活動中擅自使用“RITS”商標,該“RITS”商標與原告的“RITZ”商標近似,且其服務項目與原告注冊商標指定的服務類似,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被告麗池公司辯稱,其在店招、物具等處使用包括“麗池、RITS及圖”在內的服務標識與原告的“RITZ”商標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告使用的上述服務標識不會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被告對其使用的服務標識享有在先權益,其使用是善意、合法的。原告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與被告提供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

       法院認為:原告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43類、第44類上取得“RITZ”注冊商標,且尚在有效期內,因此,其注冊商標在核定服務項目上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原告的“RITZ”注冊商標在第43類上核定服務項目為“飯店;餐館;茶室;酒吧等。”在第44類上核定服務項目為“美容院;理發室;療養院等。”被告的經營范圍為“健身房,沐浴按摩,足底按摩,美容,飲料等。”可見,被告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服務的項目均相類似。并且,被告的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讀音相近,字體相同,除最后一個字母不同外,其余三個字母包括排列均相同。因此,兩者構成近似。且原告的“RITZ”商標在世界上多個國家獲得注冊,在中國的多家豪華酒店中均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包含“RITZ”在內的“RITZ-CARLTON”等商標,上述酒店在行業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法院認定原告的“RITZ”作為其商業標識的一部分在中國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高的顯著性。被告的服務對象不僅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因此,被告在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類似服務項目上將“RITS”標識與“麗池”及圖組合使用,相關公眾對上述兩個組合標識中與原告“RITZ”商標相近似的“RITS”標識的注意程度顯然要高于其他部分,所以法院認定被告的上述兩種使用方式亦與原告的“RITZ”商標構成近似。所以,被告在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類似服務項目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且被告的這種使用方式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服務內容存在特定聯系。關于被告認為其在公司成立之初已開始使用被控侵權標識,其使用行為早于原告“RITZ”商標的注冊日期,故被告享有在先權利。法院認為,被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時間確實早于原告在中國注冊“RITZ”商標的時間,但被告的該在先使用并不當然享有在先的民事權利。國家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證明》表明,原告在42類服務項目上使用的“LE RITZ”商標早在1993年12月就已獲得注冊,而該商標的主體“RITZ”與原告要求保護的“RITZ”商標相同,且該商標服務項目與原告要求保護的兩個“RITZ”商標服務項目相類似,因此,原告在中國對“RITZ”標識享有權利的時間要早于被告使用含“RITS”的被控侵權標識的時間。并且,國家商標局以“RITS、麗池及圖”商標與原告的“LE RITZ”商標構成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而裁定不予核準注冊(該裁定目前處于復審階段),所以被告在先善意使用的抗辯不成立。綜上,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他人未經許可將“超級女聲”用作商品標識,被判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湖南電視臺娛樂頻道(以下簡稱娛樂頻道),原告上海天娛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娛傳媒),被告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美潔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潔公司),被告劉祥富,被告湯陽春,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訴稱:2003年,娛樂頻道推出一檔名為“超級女聲”的大型娛樂節目,該節目在全國乃至世界范圍內取得了巨大成功,已成為全國最有影響力的娛樂品牌之一。“超級女聲”作為該檔大型娛樂節目的名稱與標志開始使用,并延續至今。“超級女聲”節目的標識是以特殊方法書寫的文字與文字周圍圖案共同形成的美術作品,其著作權人是娛樂頻道。2005年1月1日,娛樂頻道將該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有關權利全部授予天娛傳媒獨占使用。被告劉祥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于2004年7月惡意將“超級女聲”所用的標識提出注冊商標申請。被告美潔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超級女聲”已取得的品牌優勢及其所具有的市場潛力,采取侵犯“超級女聲”名稱權、“超級女聲”標識的著作權,模仿“超級女聲”營銷宣傳方式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量生產、銷售以“超級女聲”作為商品標識的系列衛生巾。被告湯陽春作為美潔公司湖南總代理,大量銷售以“超級女聲”作為商品標識的系列衛生巾等女性用品。三被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美潔公司基于同劉祥富之間的加工承攬關系,貼牌生產“超級女聲”衛生巾。美潔公司對“超級女聲”的情況不了解,且在審查劉祥富已經向國家商標局申請,也拿到了受理通知書之后,才貼牌生產,沒有過錯。劉祥富委托美潔公司加工系列衛生巾,所使用的“超級女聲”商標已經向國家申請注冊并已被受理,劉祥富是注冊人,具有合法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超級女聲”系列衛生巾的外包裝也已經向國家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并被受理,劉祥富有權使用該包裝,而且,被告所使用的商標與原告的標識有顯著不同,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護具體的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和規范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不囿于某種法定權利的保護,而考慮的更多的是市場主體行為的正當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根本目的是既維護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正當競爭,也維護包括相關市場在內的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即禁止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顧客的“惠顧”而不正當地爭取比其他誠實正當的經營者更多的交易機會。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被告劉祥富和美潔公司擅自使用“超級女聲”名稱,足以使消費者和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但不足以造成“超級女聲”衛生巾與“超級女聲”的娛樂節目相混淆。因此,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告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權受到侵犯為由主張被告對其進行不正當競爭,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作為電視節目的智力勞動創造者和娛樂產品的品牌運營者,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其一,電視節目“超級女聲”的品牌可以成為原告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資源。本案中,原告娛樂頻道的“超級女聲”作為選秀節目,以海選、淘汰及整體包裝等方式增強了觀眾參與性,觀眾也通過包括短信在內的多種方式直接參與節目,使該節目具有了龐大的觀眾群和巨大的影響力,成為知名度很高的娛樂商品,并可以轉化為商業價值。其二,電視節目往往伴有商業化活動,節目的知名度愈高,企業通過這些活動與節目建立聯系所獲取的利益就愈大,本案中,由于“超級女聲”節目知名度的提高,該節目運行過程中的贊助、冠名、廣告等商業行為也隨之增多,電視觀眾和普通消費者將以“超級女聲”冠名的商品與“超級女聲”電視節目聯系起來,認為兩者之間具有贊助、許可使用等關系,從而導致混淆商品來源的結果的現實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原告對于這種利益享有排他的權利,其禁止他人未經同意而為商業目的使用“超級女聲”品牌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劉祥富和美潔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的衛生巾系列產品上使用“超級女聲”標志,擅自借鑒“超級女聲”品牌在市場上已有的較高知名度和聲譽,使消費者和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以為是促銷商品。并且,原告娛樂頻道創作并使用的“超級女聲”字樣及圖形中,文字以特殊的書寫方法表現,在文字的周圍則以特殊的圖案加以修飾,整體形成一個具有獨創性及審美意義的平面組合,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美潔公司和劉祥富使用“超級女聲”作為其衛生巾產品的名稱,且該名稱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文字完全相同,文字的書寫方法以及文字周圍圖案也相同。可以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剽竊。再者,被告完全模仿“超級女聲”節目和品牌的運作模式,使用與原告基本相同的廣告宣傳用語和表達方式,包括包裝及宣傳冊上所使用的“PK”和“想唱(跳)就唱(跳)”,也是一種搭便車行為。最后,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有礙原告利用其品牌效應擴大市場價值,也對原告天娛傳媒作為“超級女聲”品牌運營者可能進入婦女衛生用品及相關行業造成不利影響。由于被告的行為既符合著作權商標權侵權構成要件,也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產生了法律競合。而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請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法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予制止。

 

雖未投入實際使用,外觀設計仍被判侵犯商標權并不得使用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軍,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案由為侵犯商標權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王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沖突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關于權利沖突的判決已經成為當事人以此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前提條件。本案中,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涉案四個商標的注冊時間均早于王軍專利申請時間,故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涉案的四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為在先權利。鑒于王軍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手提袋,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旅行包、女用小手袋、購物袋等,二者屬于同類商品;同時,王軍的外觀設計中不僅含有與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上述四個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且上述標識為王軍的外觀設計中最主要的設計要素,故該外觀設計產品一旦投入使用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為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產品。據此,王軍的02367907.7號外觀設計專利已構成與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上述四個注冊商標的沖突。雖然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王軍已將其外觀設計產品投入使用,但因該外觀設計申請的目的即為投入市場使用,故該產品必然會在市場中實際使用,為避免該使用行為對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上述四個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侵害,故其認定王軍申請02367907.7號外觀設計專利的行為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其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審判決后,王軍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1、原審判決認定王軍的外觀設計專利與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沖突是錯誤的,即使認定王軍的外觀設計專利侵犯了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也應依據我國專利法律的規定先通過行政程序宣告專利無效,而不應直接由人民法院處理;2、王軍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手提袋”,比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更大,兩者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更不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3、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王軍已經將其外觀設計產品投入使用,因此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本院認為: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表明,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侵犯在先權利的,可以不經宣告外觀設計專利無效而直接認定其侵權。本案中,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以王軍申請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與其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相沖突、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主要理由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以之作為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受理并對是否構成權利沖突做出認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上述規定。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旅行包、背包,手提包、購物袋、公文包(箱)等,王軍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名稱為手提袋,雖然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中有的限定為皮制或人造革制,但上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總體上與王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手提袋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均相同,應認定為類似商品。王軍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主視圖上突出使用的文字和圖形分別與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注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相同,王軍在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上的這種突出使用行為起到了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已經構成了在同一種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上述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雖然本案中并無證據顯示王軍已實際將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投入市場使用,但其一旦投入市場即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給路易威登馬利蒂公司的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侵害,因此原審判決判令王軍不得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以避免實際侵害結果的發生并無不當。 因此,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判決正確,王軍的行為構成侵權。

 

在先注冊的商標不能排斥具有同樣淵源的在后注冊商標

       上訴人(原審原告)秦皇島市北戴河楊老爺子腸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楊老爺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秦皇島市北戴河楊氏腸子肉制品有限公司(簡稱楊氏公司),案由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提起的行政訴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錯誤,楊氏公司的商標與楊老爺子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2002年,楊老爺子公司的前身秦皇島市北戴河楊家腸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楊家腸子公司)于2002年3月21日經核準注冊了“楊家長YANGJIACHANG”商標(下稱爭議商標),2003年1月10日,楊氏公司依據其在先注冊的“楊長子”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向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撤銷爭議商標。楊老爺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文字為“楊家長”,引證商標的文字為“楊長子”。雙方當事人雖對于引證商標中的“長”字的發音存有爭議,但結合引證商標的權利人楊氏公司與楊庭珍的傳承關系和楊氏公司注冊引證商標的目的以及相關媒體報道,相關公眾更易將“楊長子”發音為“YANGCHANGZI”。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整體外觀存在一些差異,但考慮到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歷史淵源及呼叫效果等因素,商標標識方面存在的差異遠遠不足以降低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故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的認定應予支持。
       楊老爺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是: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字形、讀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楊氏公司注冊引證商標意圖獨占由上訴人創立多年并有相當影響的市場,因此存在明顯惡意;3、原審判決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將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認定缺乏證據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在后一商標被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由于楊老爺子公司和楊氏公司對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類似商品這一點并無異議,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就是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楊庭珍生前因其灌腸技術博得“楊腸子”的美譽,該稱呼因具有一定的市場號召力而產生一定的財產價值,在楊庭珍死后,這種有一定財產價值的稱號不宜由其某一繼承人獨享和壟斷,楊老爺子公司和楊氏公司均為楊庭珍后裔創辦的企業,因此均有權在各自的生產經營中利用“楊腸子”的聲譽。在此情況下,引證商標“楊長子”與爭議商標“楊家長YANGJIACHANG”都是在利用其先人創立的“楊腸子”的聲譽,楊氏公司不能僅以其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就當然排斥具有同樣淵源的楊老爺子在后注冊爭議商標。而且引證商標和爭議商標的文字在讀音、字形、外觀方面的差異較為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即能將兩者區分開來,不會發生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法院認定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和原審判決關于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的認定有不當之處,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法院認定網站備案登記并非判斷網站經營者的唯一依據,IP地址申請使用人才是網站實際經營者

       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中凱公司),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普林公司),長沙賽德雷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德雷公司),案由為著作權侵權糾紛,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
       原告廣東中凱公司訴稱:其是國內著名的大型音像文化企業,對電視連續劇《亮劍》、電影《殺破狼》、《天堂的眼睛》、《向日葵》、《功夫無敵》等影視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多項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兩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擅自在其主辦、經營的網站“名智寬頻”上播放上述影片,并通過兩被告生產、經營、代理銷售的“名智VOD電影菜單”軟件對外銷售牟利,侵犯了其著作權
       兩被告辯稱:訴狀中稱的名智寬頻及域名為www.mzvod.com的網站并非為兩被告主辦、經營,因此,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應予駁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因此,原告為本案涉案作品著作權人。關于兩被告是否為名智寬頻的經營者。法院認為,首先,IP地址是由一串數字組成的互聯網協議編碼,特定網站的服務器、域名、IP地址一一對應。本案中,域名為www.mzdvod.com 網站服務器對應的IP地址為202.103.67.143,而這個IP地址由被告斯普林公司申請、使用。因此,該網站的實際經營者為被告斯普林公司。從技術上說,一個網站尤其是大型的網站可以有一臺以上的服務器支持運行。一臺服務器可有幾個網絡適配器(即網卡),每個網絡適配器的IP地址可能不同,但它們全都指向相同的網站,只要有一個IP地址指向這個網站,這個IP地址的申請使用人就是這個網站的實際經營人,故IP202.103.67.143的申請使用人被告斯普林公司是www.mzdvod.com的“名智寬頻”網站的實際經營人者。被告斯普林公司提出“名智寬頻”網站的備案號是湘ICP備05004328號,其登記人是孔向前而不是被告斯普林公司,應追加孔向前參加訴訟。本院認為,網站的備案登記人僅是判定網站經營者的證據之一而非唯一證據。在www.mzdvod.com域名所對應的IP地址是202.103.67.143,其IP地址的申請人及使用人為被告斯普林公司,因此被告斯普林公司就是涉案網站的實際經營者。另外,MZD網絡平臺軟件包含了涉及侵權內容的名智VOD電影菜單軟件,而被告賽德雷公司是MZD網絡平臺軟件的銷售商,其不能指明銷售商品的合法來源的,其行為也構成了侵權。因此,法院認定兩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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