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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79)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10-28 22:32:14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8年第5期(總第79期)2008年6月20 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新法動態

  •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關于印發《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 修訂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

  •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知識產權案例

  • 僅憑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涉嫌侵權者被法院認定侵權

  • 商標評審委員會基于生效判決撤銷已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對此無權再行起訴

  • 如無權屬約定的,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共有對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包裝的權利

  • 侵權者雖無過錯,但應將因此獲得的利潤返還權利人

  • 網站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能作為認定網站經營者的唯一依據

 

新法快遞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

       商務部于2008年5月5日發布了《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廢止后的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做了規定。
       《指導意見》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應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而公司法未做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若外商投資企業發生(1)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2)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3)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或(4)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等事件,而由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做出終止決定的,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以及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若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合營(合作)一方不履行合營(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由單方提出解散申請的,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并提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決,判決或裁決中應明確判定或裁定存在上述情形。

       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外商投資企業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應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發布了《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規定》所說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不包括內河船舶之間的碰撞。
       審核船舶碰撞糾紛案件及因船舶碰撞導致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糾紛,均按照海商法第八章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船舶發生碰撞(1)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2)若是由于一船的過失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負賠償責任;(3)若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船舶碰撞產生的賠償責任將由船舶所有人承擔,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并經依法登記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擔。
       若船舶碰撞導致船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屬于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若該傷亡因互有過失的船舶造成,則該船舶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相應過失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關于舉證責任問題,《規定》要求若碰撞船舶船載貨物權利人或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雙方就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提出賠償請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證據證明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由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印發《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08年5月6日發布了《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登記機構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
       房屋登記簿是按照房屋基本單元建立的,房屋基本單元擁有唯一的編號,房屋分割、合并時將重新編號。
       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將在房屋初始登記時進行單獨記載,并建立登記簿,并與建筑區劃內房屋基本單元的登記簿形成關聯。

       《辦法》還允許個人和單位依據身份證明材料查詢登記簿;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于利害關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復制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

 

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5月26日發布了《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征收契稅。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

       商務部于2008年6月7日發布了《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要求發證機構憑商務部下達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數量簽發許可證;而原《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辦法》還刪除了“若投資項目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出口的,應當在項目立項階段報商務部批準同意后,方可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的要求。

       《辦法》對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時間和有效期有修改:(1)原辦法規定:各發證機構可自當年12月16日起,根據商務部或者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下發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簽發下一年度的出口許可證;《辦法》規定各發證機構可自當年12月10日起,根據商務部或者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下發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簽發下一年度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2)原辦法規定: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辦法》規定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有效期截止時間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3)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于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也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否則要在有效期內提出換發新一年出口許可證。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5月31日發布了《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證券公司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與客戶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托資產的活動。根據《實施細則》,客戶委托資產應當是客戶合法持有的現金、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實施細則》對證券公司進行了一系列嚴格規范:包括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均不得作為本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所簽訂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包括中國證券業協會制訂的合同必備條款;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保證客戶委托資產與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在具體操作上,《實施細則》對證券公司的行為也有嚴格限制: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除客戶明確授權外,證券公司管理的專用證券賬戶內單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5%,若發生該情形,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配合客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

       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上,《實施細則》對證券公司在業務分離、投資決策體系、不同賬戶隔離、合規檢查以及證券公司不得從事的行為等也有具體規定。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于2008年5月26日發布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根據《規定》,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而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根據《規定》,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經營資質條件:(1)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符合《規定》中的要求;(2)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4)有相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規定》要求;(5)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規定》要求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配備至少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按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該等專制管理人員應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公司章程、營業執照、船舶來源證明及船舶相關文件等文件。

       若發生企業主要股東、股份構成或注冊資本變化,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重大變化,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變化、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事項時,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機動車登記規定(修訂)

       公安部于2008年6月3日發布了《機動車登記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機動車登記工作,辦理機動車牌證將更為方便:縮短了辦理牌證的時限,對出具合法有效證明、憑證的,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限由5日縮短為2日,對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補發時限由15日縮短為1日。
       若需要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的,更換發動機的,機動車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而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2)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且(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此外,在機動車號牌選取方式上,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計算機自動選取或者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而此前是由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

       對于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規定》允許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發布了《關于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

       根據《批復》,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附加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改變罪名后,不得判處附加刑;第一審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較輕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6月3日發布了《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內容共有三部分:(1)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為24000元/年(2000元/月)。(2)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3)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與所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允許在一定限額內據實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其中,限額以上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一項內容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后面兩項內容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監會辦公廳于2008年6月6日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投資者提供的具有杠桿交易性質的外匯交易業務,其主要特征是:投資者以獲取外匯交易盈利為目的,實際投資一定數量資金,作為交易保證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桿倍數將保證金金額進行放大,從而使實際進行的外匯交易的合同金額超出投資者實際投資的交易保證金金額。

       根據《通知》,在銀監會發布有關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相關管理辦法之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開辦或變相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在本《通知》發布前已開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再向新增客戶提供此項業務,不得再向已從事此業務客戶提供新交易(客戶結清倉位交易除外)。《通知》建議對已在銀行進行此業務的客戶適時、及早結清交易倉位。

 

知識產權案例

僅憑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涉嫌侵權者被法院認定侵權

       本案上訴人(原審原告)溫州恒一塑料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一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雁峰塑料機械總廠(以下簡稱雁峰總廠),案由為專利侵權糾紛,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雁峰總廠已構成專利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恒一公司享有專利號為ZL200520003656.5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雁峰總廠確認被控侵權產品與恒一公司擁有的涉案專利技術一致。2007年4月,雁峰總廠在廣交會上展示含有本案專利產品的塑料圓織機,屬于《專利法》所稱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等民事責任。但是,雁峰總廠許諾銷售的本案專利產品系于2007年1月從平陽旭峰塑料機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峰公司)購入,而恒一公司不能證明雁峰總廠許諾銷售含有本案專利產品的塑料圓織機時知道該專利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因此,雁峰總廠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恒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恒一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到雁峰總廠生產現場進行證據保全時當場查獲被控侵權產品安裝在五臺塑料圓織機內,但原審判決僅憑“雁峰總廠稱該五臺塑料圓織機系2007年1月份生產”,就判定雁峰總廠在做出承諾后未實施侵權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并且,原審判決既然判決“雁峰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說明雁峰總廠在使用、制造、銷售侵權產品,但原判未按照承諾書判決雁峰總廠承擔賠償責任,是錯誤的。
       雁峰總廠答辯稱:原審法院在雁峰總廠保全的被控侵權產品是2007年1月從旭峰企業購買的,且雁峰總廠并不知道是侵權產品;雁峰總廠參加了廣交會,但此后沒有生產、銷售過被控侵權產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雁峰總廠承認曾侵犯恒一公司涉案專利權,并于2007年4月20日出具承諾書,承諾停止侵權,如再次發生侵權行為即向恒一公司賠償一百萬元。恒一公司于同年6月15日向原審法院起訴雁峰總廠仍在實施侵權行為,雙方爭議焦點即在于2007年4月20日之后雁峰總廠是否實施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原審法院于同年6月20日到雁峰總廠生產場所進行證據保全,現場發現被控侵權產品安裝在五臺塑料圓織機內。雁峰總廠確認被控侵權產品與恒一公司擁有的涉案專利技術一致,但辯稱法院保全的被控侵權產品系2007年1月從旭峰公司購買。雁峰總廠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收款憑證、收料單和其代理人吳繼道對旭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培旭所作的談話筆錄。原審法院還于2007年11月30日對陳培旭制作了談話筆錄,陳培旭承認本案被控侵權產品是由旭峰公司生產的,原審法院據此認為可以與雁峰總廠提供的與旭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談話筆錄相互印證,故其認為可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系雁峰總廠于2007年1月從旭峰公司購得。對此,二審法院認為,作為專利侵權訴訟,通過法院進行的證據保全,恒一公司已完成了舉證責任,雁峰總廠主張該產品是2007年1月購買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雁峰總廠提供的證據均來源于旭峰公司,恒一公司對旭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談話筆錄以及原審法院對陳培旭所作的筆錄性質均為證人證言,在恒一公司予以否認且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陳培旭的證言效力不足以對抗原審法院證據保全的效力。因此,雁峰總廠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是2007年1月從旭峰公司購買的抗辯不能成立。所以,法院認定雁峰總廠實施了侵犯恒一公司專利權的行為,且雁峰總廠不能證明有合法來源。而且,雁峰總廠承認曾經多次向恒一公司購買專利產品,知悉恒一公司是專利權人,其向旭峰公司購買與恒一公司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時,有義務審查銷售者是否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故雁峰總廠關于不知道被控侵權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產品的抗辯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認定雁峰總廠構成生產侵權產品的專利權侵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評審委員會基于生效判決撤銷已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對此無權再行起訴

       本案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涯海角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三亞市旅游投資有限公司清算組(簡稱三亞旅游公司),案由為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天涯海角公司系就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因此其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1997年8月18日,天涯海角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天涯海角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于1998年9月28日獲得注冊,指定使用在“觀光旅游、旅行預定、旅行社、旅行陪伴、旅行安排”等服務項目上。三亞旅游公司于1998年11月18日就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商評字〔2005〕第3429號《裁定書》(簡稱第3429號裁定),維持爭議商標注冊。三亞旅游公司不服該裁定,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1號判決,判決撤銷第3429號裁定,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就爭議商標作出爭議裁定書。天涯海角股份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行終字第26號終審判決,駁回天涯海角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商評字〔2005〕第3429號重審第62號《裁定書》(簡稱重審第62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天涯海角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爭議商標作出的(2007)高行終字第26號終審判決是生效判決,該判決已經明確爭議商標應予撤銷,而重審第62號裁定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上述終審判決作出,裁定內容與上述終審判決一致,其實質是執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天涯海角公司就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天涯海角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重審第62號裁定,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其主要理由是:上訴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第三人尚未成立;重審第62號裁定中認定第三人及其前身開發、建設、管理了“天涯海角”風景區沒有事實依據。上訴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核定的服務是旅行服務,與第三人開發、建設、管理“天涯海角”風景區并無利害沖突。重審第62號裁定認定“天涯海角”的第二含義就是特指海南島的“天涯海角”景區不妥。

       二審法院認為:2007年3月15日其就爭議商標作出的(2007)高行終字第26號終審判決為生效判決,該判決認定天涯海角公司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侵害了三亞旅游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判決爭議商標應予撤銷。而商標評審委員會重審第62號裁定的依據是上述終審判決,裁定結果與上述終審判決一致,其實質是執行生效判決的行為。因此,天涯海角公司就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法院不予支持。

 

如無權屬約定的,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共有對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包裝的權利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金門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門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農工商工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工商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健必依保健品廠(以下簡稱健必依廠),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金門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農工商公司自1994年初從案外人袁亦丞處受讓健必依營養口服液專有技術后,投資設立健必依廠,并一直從事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產品的生產經營。因此,農工商公司和健必依廠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從事“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的生產、銷售等經營行為。金門公司與農工商公司在合作過程中長期共同使用涉案“健必依營養口服液”商品名稱和裝潢,“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的商品裝潢上附有生產者的企業名稱。消費者一般通過長期購買或使用的經驗對產品質量逐步了解并產生信任,在其看到“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產品名稱和裝潢圖案后,根據以往經驗作出購買決定。由此可見,農工商公司和健必依廠作為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的生產方不僅在產品質量方面為產品的知名度形成發揮了積極作用,而且與“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產品名稱和裝潢圖案形成了不可分割的關系,故其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使用上述產品名稱和裝潢圖案。同時,涉案裝潢系由金門公司與農工商公司共同選定并使用,長期以來任何一方對“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產品使用涉案裝潢并無異議,因此,金門公司以案外人魏燕系裝潢設計人為由對抗原審被告合法使用涉案裝潢于法無據。所以,一審判決駁回了金門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金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金門公司的主要理由是:其與農工商公司的協議規定,產品的外包裝及裝潢由上訴人提供,但一審法院卻以裝潢圖案與產品名稱不可分割為由否定了裝潢設計人的著作權,亦否定了上訴人的獨占許可使用權。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金門公司與農工商公司為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先后簽訂過3份協議并曾維持了長達10余年的合同關系,從金門公司與農工商公司簽訂之3份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以及對相關條款內容和文字表述的修訂綜合分析,金門公司與農工商公司之間并非單純的購銷關系,兩者為了“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的生產和銷售而建立并長期維系的是一種采用購銷方式作為價款結算形式的合作經營關系。現有證據表明,除“健必依營養口服液”產品本身及其名稱之外,產品使用的商標和外包裝均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由此所形成的相關權利如果未作特別約定,不應當由合作一方獨享,因此,在未就基于多年合作而產生的共有權利之歸屬問題進行合作關系終止后的分割處理之前,金門公司尚不能以獨占權利人的身份主張農工商公司及健必依廠使用涉案商標和外包裝之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至于上訴人金門公司認為,產品外包裝及裝潢是由其依協議約定提供的,一審法院不應該以裝潢圖案與產品名稱不可分割為由否定上訴人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法院認為,涉訟協議雖然約定產品外包裝由金門公司負責提供,但這并不能說明金門公司就單獨享有與外包裝有關的權利,一方面負責提供外包裝可以理解為合作過程中的一種分工,合作各方對金門公司提供的外包裝是否適用于共同經營之產品均有發言權,另一方面一旦產品的外包裝最終發展成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期間必定匯聚了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在內的所有經營合作者長期、共同的努力與投入,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應當由合作各方共同擁有,這也正是原審法院分析認為農工商公司、健必依廠已與產品名稱、裝潢圖案形成了不可分割關系的原因之所在,因此,原審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金門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侵權者雖無過錯,但應將因此獲得的利潤返還權利人

       本案原告北京金信子文化藝術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金信子中心),被告北京鴻聯九五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聯九五),案由為侵犯錄音制作者權糾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權。
       原告金信子中心訴稱:其系王強專輯《秋天不回來》的錄音制作者,該專輯內含《秋天不回來》、《不想讓你哭》等11首歌曲,其對該11首歌曲享有錄音制作者權。鴻聯九五未經其許可,擅自將歌曲《不想讓你哭》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侵犯了其對歌曲《不想讓你哭》所享有的錄音制作者權。
       被告鴻聯九五辯稱:其提供給天津移動的歌曲《不想讓你哭》系由胡國斌所有的“狐貍音樂工作室”錄制完成,胡國斌作為該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人已授權廣州市樺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樺宇)在無線互聯網和移動增值業務等領域使用和推廣該歌曲,且授權廣州樺宇將此權利再授權他人;此后廣州樺宇授權其將該歌曲提供給移動通訊運營商作為網站彩鈴使用,而且其將該歌曲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使用之前亦曾審查胡國斌與廣州樺宇之間的授權情況,故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權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作為生效裁決,已確認原告系王強專輯《秋天不回來》的錄音制作者,并確認胡國斌“作為該音樂專輯的制作人,在音樂創作和執行錄制上做出貢獻,有權在該專輯制品上表明制作人的身份”等。雖王強專輯《秋天不回來》的署名方式和權利標識中關于該專輯錄音制作者權之歸屬并不明確,但因該專輯系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過程中已經審核認定的證據之一,故該專輯并不能成為推翻該生效裁決的相反證據;且鴻聯九五并未向法院提交足以推翻該生效裁決的任何相反證據,故法院依據現有證據確認金信子中心系王強專輯《秋天不回來》的錄音制作者,金信子中心對該專輯中的歌曲《不想讓你哭》享有錄音制作者權。注意鴻聯九五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為應當分階段分析,鴻聯九五于2006年11月20日即已開始將歌曲《不想讓你哭》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其時王強專輯《秋天不回來》尚未出版發行,且鴻聯九五已對廣州樺宇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以及胡國斌與廣州樺宇之間的授權情況予以審查,且歌曲《不想讓你哭》的演唱者王強和詞曲作者胡國斌具有作為授權人的合理的可信賴的身份,且胡國斌、王強已保證該歌曲在胡國斌所有的狐貍音樂工作室錄制完成,并保證其二人擁有該歌曲的著作權、錄音制作者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合法版權,在此情況下,法院認為鴻聯九五將歌曲《不想讓你哭》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之初并無過錯,其在此時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此后胡國斌與金信子中心因王強專輯《秋天不回來》錄音制作者權之歸屬等問題進行仲裁,鴻聯九五并非北京仲裁委員會(2008)京仲裁字第0073號裁決書之當事人,其在該裁決書作出之后并不能當然知悉裁決內容。但法院依據現有證據確認鴻聯九五知悉該裁決內容的時間應為收到本案證據之時即2008年2月26日,而2008年2月26日之前鴻聯九五將歌曲《不想讓你哭》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供移動通訊用戶有償下載之行為并無過錯,其在此階段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但其未經歌曲《不想讓你哭》之錄音制作者權人合法授權即將該歌曲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使用并獲取利益已成事實,鴻聯九五應立即停止將歌曲《不想讓你哭》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使用。鑒于鴻聯九五對損害事實和后果的發生并無過錯,故應當免除其損害賠償之責任,但其將歌曲《不想讓你哭》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使用所獲利潤缺乏法律依據,系屬不當得利,其應承擔返還義務。鴻聯九五于2008年2月26日收到本案證據之后,應已知悉金信子中心對歌曲《不想讓你哭》享有錄音制作者權以及廣州樺宇給予其之授權存在瑕疵,但鴻聯九五在此情況下仍未停止將歌曲《不想讓你哭》提供給天津移動作為網站彩鈴使用,鴻聯九五此舉存在過錯,其在此階段并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顯已侵犯了金信子中心對歌曲《不想讓你哭》所享有的錄音制作者權。故此時鴻聯九五應立即停止侵權,并應向金信子中心賠償此階段的經濟損失。

 

網站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能作為認定網站經營者的唯一依據

       原告北京中聯傳動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中聯公司),被告北京瑞奧視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瑞奧視公司),被告運城市陽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陽光公司),案由為侵犯著作權糾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陽光公司構成侵權,而瑞奧視公司不構成侵權。
       中聯公司訴稱,其公司與江蘇天地縱橫影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天地縱橫公司)等單位聯合攝制了電視連續劇《夢里花落知多少》,其與這些聯合攝制單位共同享有該劇的著作權。現該劇其他著作權人均聲明因侵犯該劇著作權引發的所有訴訟中的所有權利均由其獨家行使,故其依法取得了以自己名義打擊侵犯該劇著作權的行為的權利。2007年9月,瑞奧視公司和陽光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所有的網站上非法播放該劇。瑞奧視公司和陽光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該劇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瑞奧視公司辯稱:中聯公司訴稱的傳播涉案電視劇的運城寬頻網不是其所有,該網站上出現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號是陽光公司冒用的。請求法院駁回中聯公司針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陽光公司書面辯稱,其網站上出現的瑞奧視公司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號是由于陽光公司內部工作上的失誤造成的,并未得到瑞奧視公司的許可,瑞奧視公司對此并不知情。如果侵權行為成立,一切法律責任由我公司全部負責,與瑞奧視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根據《夢里花落知多少》的“聯合攝制”和“聯合出品”中其他單位出具的聲明、授權書及合同書,法院可以確認中聯公司有權單獨作為該劇的著作權人主張訴訟權利,單獨對侵犯該劇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陽光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涉案電視劇上載在其網站上,并提供有償播放服務,侵犯了權利人對該劇享有的復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中聯公司以侵權網站上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號為瑞奧視公司所有為依據,認為瑞奧視公司也參與了侵權行為,對此,法院認為,僅憑網站上顯示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網站歸屬的依據,也不能據此認定涉案侵權行為是瑞奧視公司所為;同時,陽光公司亦認可涉案侵權行為與瑞奧視公司無關,并表示愿意承擔一切責任。因此,中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瑞奧視公司傳播了涉案電視劇。故,對中聯公司針對瑞奧視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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