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資的股東是否享有知情權(2008)
作者:楊春寶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08-4-17 9:53:43 點擊:
我公司于2006年7月成立,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當初約定由A、B、C三個股東出資,其中A出資150萬元,占50%, B出資120萬元,占40%, C出資30萬元,占10%。并且也按此簽訂了公司章程,設置了股東名冊,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是股東B并沒有實際出資,公司章程等登記資料上也不是B親自簽名。因此,B也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我公司也沒有將其作為股東看待。
最近,B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帳薄憑證等。我公司認為,從公司創辦登記注冊到變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B本人簽名, B也沒有向公司實際投入,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一審中,我公司申請法院對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所有B的簽名進行鑒定,但鑒定結論不能確定是否為B所簽。另一方面,B也不能提供出資證明或者其他出資的憑證。請問:B是否對我公司享有相關的知情權,其請求是否與法有據?
你的問題的關鍵是B是否是公司股東,以及未出資的股東是否與其它股東一樣享有知情權。我們注意到,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文件均載明B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名冊是股東主張其股東權利的重要依據,股東(包括掛名股東,隱名股東和實際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應根據股東名冊的記載作出認定。在不能確定相關文件的簽名是否為B所簽的情況下,只能作出肯定的推定,而不能作出否定的推定,因此,只能認定B是你公司的股東。此外,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記文件具有公示力,也可以據此推定B是你公司的股東。
那么,如果股東沒有實際出資,是否就可以得出相反的結論呢?
我國公司法第26條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公司法第81條規定: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因此,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間內繳足,出資只是股東的主要義務而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違反出資義務并不直接導致否認其股東資格,尚未出資的人同樣是公司股東,具有股東資格。當然,B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應當對其他已經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并不影響其作為你公司股東的資格。
對于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是否享有知情權,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然而股東知情權是公司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基礎和前提,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不僅直接關系到股東自身利益的實現,而且也與公司能否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密切相關。股東尚未出資或尚未完全出資的,可依法補足,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不能因此而剝奪其作為股東最基本的權利,即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在其未喪失公司股東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相應的股東權,除非公司章程或股東與公司之間另有約定,一般不能以股東出資存在瑕疵為由否定其應享有的知情權。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可以認定B為你公司的股東。知情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股東權利,B應當享有。
(本文載于《科技創業》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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