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機關:信息產業部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01-3-21 12:33:52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通信建設市場秩序,適應我國通信信息網絡建設的需要,保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的質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通信信息網絡包括通信網和計算機網。
第二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是指從事通信信息網絡建設工程總體方案策劃、設計、設備配置與選型、軟件開發、工程實施、工程后期的運行保障等活動的實施過程。
第三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業務的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取得《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方可進行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的建設活動。
第五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的建設單位,應選擇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的企業承建通信信息網絡系統工程。
第六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新申請資質的企業為臨時等級,臨時等級分為臨時甲級、臨時乙級和臨時丙級。
第七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制,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信息產業部具體負責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甲級企業的認證審批、發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內甲級資質的初審和乙級、丙級資質的認證審批、發證工作。
第九條 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是專門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業務的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的企業;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開發必需的計算機、儀器、儀表等設備;
(四)符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評定標準。
第十條 新設立的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辦理《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申請手續。
第十一條 凡屬中央管理的企業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將申報材料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審查,對企業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情況、承擔過的工程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過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項目進行實地考核,對符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標準的,頒發《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非中央管理企業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的,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企業承擔過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項目進行實地考核。
申請甲級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審批;申請乙級和丙級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的,由通信管理局審批,并將取得《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向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3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申請資質的審批期限,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負責初審的,通信管理局應當從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到信息產業部,信息產業部在收到初審材料30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五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在取得臨時等級兩年后,根據承擔業務實績,向審批部門申請核定正式等級。
申請定級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申請書》;
(二)《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臨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能反映承擔過的工程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六條 企業在定級兩年后方可提出升級申請,升級程序按定級程序辦理。
臨時等級、正式定級、升級均按本辦法規定的等級標準進行評定,其中臨時等級不考核承擔工程業績。
第三章 資質分級標準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按專業分類劃分為:通信業務網絡系統集成、電信支撐網絡系統集成、電信基礎網絡系統集成等。
第十八條 甲級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一)主要領導資歷:企業負責人應有5年以上從事通信建設或管理的經歷,并具有高級職稱;企業技術負責人應有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4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由離退休人員擔任。
(二)技術人員要求:企業具有專職從事系統集成工作的人員。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高級工程師或碩士畢業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工程師或本科畢業 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初級職稱人員或技術員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項目經理證書人員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預算資格人員20人以上。
企業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三)注冊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四)業績和能力:企業近3年內完成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1億元以上,并獨立承擔過至少2項4000萬元以上或4項2000萬元以上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項目,所完成的項目的服務內容應包括從總體方案策劃、設計、設備配置與選型、軟件開發、工程實施及工程后期的運行保障等活動的至少5項內容以上。
(五)技術裝備:具備相應的承擔相應專業的計算機、設備、儀器儀表及質量檢測手段。
第十九條 乙級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一)主要領導資歷:企業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從事通信建設或管理的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企業技術負責人應有從事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2年以上,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由離退休人員擔任。
(二)技術人員要求:企業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高級工程師或碩士畢業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工程師或本科畢業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初級職稱人員或技術員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項目經理證書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預算資格人員15人以上。
企業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三)注冊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 800萬元。
(四)業績和能力:企業近3年內完成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8000萬元以上,并承擔過3項 1500萬元以上或4項1000萬元以上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項目,所完成的項目的服務內容應包括從總體方案策劃、設計、設備配置與選型、軟件開發、工程實施、服務及工程后期的運行保障等活動的至少5項內容。
(五)技術裝備:具備承擔相應專業的計算機、設備、儀器儀表及質量檢測手段。
第二十條 丙級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一)主要領導資歷:企業負責人應有2年以上從事通信建設或管理的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企業技術負責人應有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2年以上,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企業負責人和企業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本企業在職人員,不得由離退休人員擔任。
(二)技術人員要求:企業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高級工程師或碩士畢業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工程師或本科畢業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經驗的初級職稱人員或技術員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項目經理證書人員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預算資格人員10人以上。
企業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5歲)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三)注冊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四)業績和能力:企業近3年內完成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4000萬元以上,并承擔過3項 800萬元以上或4項500萬元以上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項目,所完成的項目的服務內容應包括從總體方案策劃、設計、設備配置與選型、軟件開發、工程實施、服務及工程后期的運行保障等活動的至少5項內容。
(五)技術裝備:具備承擔相應專業的計算機、設備、儀器儀表及質量檢測手段。
第二十一條 業務范圍(具體承擔工程業務范圍在證書副本中明確):
甲級(臨時甲級)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擔經批準設置專業的各種規模的各類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業務。
乙級(臨時乙級)在全國范圍內承擔經批準設置專業的下列規模業務:
(一)通信業務網絡系統集成專業:承擔20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
(二)電信支撐網絡系統集成專業:承擔20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
(三)電信基礎網絡系統集成專業:承擔10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
丙級(臨時丙級)在全國范圍內承擔經批準設置專業的下列規模業務:
(一)通信業務網絡系統集成專業:承擔10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
(二)電信支撐網絡系統集成專業:承擔10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
(三)電信基礎網絡系統集成專業:承擔500萬元以下工程項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實行年檢制度,每年進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業的年檢工作由信息產業部負責;非中央管理企業的年檢工作按下列規定進行: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初審,報信息產業部終審;
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查批準,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檢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證單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年檢表》、《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副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30天內做出結論,并在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加蓋年檢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年檢內容包括:企業資質情況、所承擔工程項目完成情況、工程質量、安全、市場行為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評定標準,且承擔過2項以上所核定專業的工程項目,且質量合格,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企業注冊資金或工程技術人員不低于標準的70%,并且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注冊資金或通信工程技術人員未達到標準的70%;
(二)上年度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達到標準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兩年內未承擔過所核定專業業務的。
第二十六條 年檢不合格或未按時參加年檢的企業,其證書自行失效,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第二十七條 持證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時,應在30日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重新核定資質手續。
第二十八條 持證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注冊資金、法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每年年檢時說明情況,由原發證機關審核后,在證書副本變更欄內注明,變更名稱的由原發證機關換發新的證書正本。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因破產、倒閉、撤消、歇業的,應當將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三十條 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實行公示制度。
信息產業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資質企業的年檢工作結束后,在媒體上公示所有年檢合格企業及新審批企業名單。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或年檢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應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或轉讓《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持證企業違反本條規定的,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持證企業必須在批準的資質等級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接業務,違反本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收回資質證書3至6個月,并將違規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檢的重要依據;對再次越級或超范圍承接業務的,應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持證企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業務。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收回資質證書3至6個月,并將違規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姆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或單位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建設活動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通信管理局責令停止建設活動,并在媒體上公示。
第三十六條 從事資質認證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在資質認證過程中,必須堅持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是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申請表
附件二: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年檢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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