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閱讀5 如何選擇企業形式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0-12-30 14:29:26 點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創業者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個人獨資等企業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冊資本要求較高,不為一般創業者所采用。普通合伙和個人獨資因創業者須承擔無限責任,選擇這兩種企業形式的也相對較少。有限責任公司是絕大多數創業者所樂于采用的組織形式。
幾種不同企業組織形式的比較見下表:
[ 企業組織形式比較 ]
項目 |
有限責任公司 |
合伙企業 |
個人獨資企業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自 |
合伙企業法(自 |
個人獨資企業法(自 |
法律基礎 |
公司章程 |
合伙協議 |
無章程或協議 |
法律地位 |
企業法人 |
非法人營利性組織 |
非法人經營主體 |
責任形式 |
有限責任 |
無限連帶責任 |
無限責任 |
投資者 |
無特別要求,法人、自然人皆可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除外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除外 |
注冊資本 |
最低人民幣3萬元 |
協議約定 |
投資者申報 |
出資 |
投資者申報 | ||
出資評估 |
必須委托評估機構 |
可協商確定或評估 |
投資者決定 |
成立日期 |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 |
章程或協議生效條件 |
公司成立 |
合伙人簽章 |
(無) |
財產權性質 |
法人財產權 |
合伙人共同共有 |
投資者個人所有 |
財產管理使用 |
公司機關 |
全體合伙人 |
投資者 |
出資轉讓 |
股東過半數同意 |
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可繼承 |
經營主體 |
股東不一定參加經營 |
合伙人共同經營 |
投資者及其委托人 |
事務決定權 |
股東會 |
全體合伙人或從約定 |
投資者個人 |
事務執行 |
公司機關、一般股東無權代表 |
合伙人權利同等 |
投資者或其委托人 |
利虧分擔 |
投資比例,但有約定從約定 |
約定,未約定則均分 |
投資者個人 |
解散程序 |
注銷并公告 |
注銷 |
注銷 |
解散后義務 |
無 |
5年內承擔責任 |
5年內承擔責任 |
(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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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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