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10-11-10 11:29:32 點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復函》(國辦函[2010]127號),做好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工作,現通知如下:
試點地區
本次試點的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
試點業務
本次試點的業務為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即該業務的最終服務對象和委托客戶均在境外
試點主體
試點主體為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電信企業,外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試點審批部門
試點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進行審批。
試點審批程序
(一)申請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主要投資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參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電信條例》第十四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業務申請;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公司概況包括擬從業人員、場地、設施情況;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業務發展的主要計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二)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準后發放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試點批文,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憑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手續,并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對于一家企業以總分公司的形式在多個試點城市開展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由總公司向其注冊地所在的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務部門辦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辦理申請手續,企業獲得經營試點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各分公司在經營業務前到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六、對試點工作的跟蹤總結及其他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積極支持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企業的發展,對出現的問題和困難積極予以研究解決。
已開展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外資或中外合資企業應向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按程序補辦批文。
獲得批文的各企業應積極配合當地通信管理局的試點管理工作,每年12月根據要求將試點情況報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相關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將上年度的試點總結情況及時報部,內容包括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服務對象(終端用戶)和委托客戶所在國家和地區、主要行業應用類別、企業租用的國際專線方向和境外業務接入號碼等。
各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組織研究呼叫中心的服務質量標準認證,引導市場逐步建立相應的標準體系,促進呼叫中心行業服務水平提升。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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