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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201103)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1-9-3 16:04:57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11年第2期(總第109期)2011年3月15 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事 務 所 動 態

  • 本所入選ALB 2011年最值得關注的10家律師事務所

  • 本所合伙人新著《完勝創業》由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

新 法 快 遞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 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 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整裝勘查區暫停受理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 市工商局關于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

律 師 實 務

 

事務所動態

本所入選ALB 2011年最值得關注的10家律師事務所

        亞洲法律雜志-中國版(ALB CHINA)第8.01期介紹了10家2011年最值得關注的律師事務所,本所很榮幸地名列其中。
        根據該雜志介紹,作為一家中等規模的律所,本所在過去的十年中均保持著穩定的增長,并且在全國范圍內的發展也引人矚目。在2009年,本所在重慶設立了第一家分所,并在2010年,設立了北京分所。其中上海總部在今年也會有較大的擴展,目前正積極尋求新的合伙人、律師和團隊加入以擴展新的領域,例如資本市場、銀行和金融以及日本業務。

 

本所合伙人新著《完勝創業》由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

        近日,本所合伙人楊春寶高級律師第三本專著《完勝創業——律師寫給創業者的235封信》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完勝創業》秉承楊律師創業者普及公司法律知識、為創業者答疑解惑的一貫理念,以淺顯、平實的語言系統解答了從公司創立、股東關系、公司治理、經營管理、激勵機制、并購重組、投資融資直至解散清算等創業全過程中涉及的235個典型法律問題,力圖為廣大創業者提供解決問題的思路和防范風險的策略。
        該書是中國法制出版社“資本的時代系列”之一。中國法制出版社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直屬的中國頂級法律專業出版社。

 

新法快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1年2月3日發布了《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購安全審查制度自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根據通知,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并購安全審查內容包括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社會基本生活秩序、以及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并購安全審查程序如下:

  1.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由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對屬于安全審查范圍內的并購交易,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通過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建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決定進行審查。
  2. 聯席會議對商務部提請安全審查的并購交易,首先進行一般性審查,對未能通過一般性審查的,進行特別審查。一般性審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進行。如有部門認為并購交易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聯席會議應在收到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特別審查程序。
  3. 在并購安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向商務部申請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銷并購交易。
  4. 如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聯席會議應要求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終止當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該并購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全文)

 

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商務部于2011年3月4日發布了《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3月5日施行,并于2011年8月31日失效。
        根據《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境內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申請人在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正式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文件:(1)并購安全審查申請書和交易情況說明;(2)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外國投資者身份證明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外國投資者的授權代表委托書、授權代表身份證明;(3)外國投資者及關聯企業的情況說明,與相關國家政府的關系說明;(4)被并購境內企業的情況說明、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購前后組織架構圖、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5)并購后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或合伙協議以及擬由股東各方委任的董事會成員、聘用的總經理或合伙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名單;(6)為股權并購交易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的協議、被并購境內企業股東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相應資產評估報告;為資產并購交易的,應提交境內企業的權力機構或產權持有人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資產購買協議(包括擬購買資產的清單、狀況)、協議各方情況,以及相應資產評估報告;(7)關于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享有的表決權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合伙事務執行的影響說明,其他導致境內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內外關聯企業的情況說明,以及與上述情況相關的協議或文件。
        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其后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商務部收到聯席會議書面審查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當事人),以及負責并購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全文)

 

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務部于2011年2月25日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七個方面:

  1. 取消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1. 對于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境內分公司設立和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可直接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2. 對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定地址變更(跨審批機關管轄的除外)、名稱變更和投資者名稱變更,企業在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憑申請書、企業權力機構決議、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原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1. 境內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批準證書應記載外國投資者及其股份,如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變動累計超過總股本的5%,需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批準證書變更。
  2. 交易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資并購事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需由商務部審批的事項除外。
  3. 如有境外投資者申請以跨境貿易結算所得人民幣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幣來華投資(包括   新設立企業、對現有企業增資、并購境內企業及提供貸款等),應經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函報商務部(外資司)獲其復函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并需在批件中明確出資貨幣形式和金額。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于2月16日開始施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主要有以下內容:

  1. 發起人的責任: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或者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非貨幣出資情況:
    1. 如非貨幣資產未依法評估作價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 以房屋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
    1. 拓寬了出資民事責任的主體范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未按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發起人股東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增資過程中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違反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抽逃出資時協助股東抽逃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管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在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出資人設立公司、雙方約定驗資成立后出資人抽回資金償還該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資人不能補足出資時,該第三人應與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時,知道該未盡出資義務事由仍受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 在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時,公司和其他股東均可以行使訴權,要求該股東或其他發起人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協助人員返還出資。
    3. 限制股東抗辯:未盡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股東,不得以該義務已經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股東不得以自己僅為名義股東來抗辯出資義務的履行,即使其為名義股東,法律認為其也應履行出資義務。
    4.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4. 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
    1.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1年2月25日發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共涉及50個條款,49個問題,主要內容有:

  1. 調整刑罰結構
    1. 削減死刑罪名: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例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等。
    2. 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原來規定的減刑幅度是“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處無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釋門檻,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边完善了假釋適用的條件,“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4. 適當延長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刑期。原刑法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需要并罰的,并罰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F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 完善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法律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增加規定財產刑,對這類犯罪除處以自由刑外,還可以并處罰金、沒收財產。此外,對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均有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3. 完善從寬處理的法律制度。完善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人民法院認為犯罪分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緩刑后能夠進行有效監督的,可以宣告緩刑;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全文)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2月12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一個企業年金計劃應當僅有一個受托人、一個賬戶管理人和一個托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
        《辦法》對企業年金的參與主體的注冊資本有明確規定:法人受托機構和賬戶管理人都應具備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托管人注冊資本須不少于50億元人民幣。投資管理人是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養老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人民幣,信托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的注冊資本則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在投資比例上,《辦法》提高了固定收益類投資比例,由原來不高于50%修改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動性投資比例,由原來不低于20%修改為不低于5%,還取消了對股票投資比例上限為20%的限制。
        當受益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新工作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轉入新工作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管理。新工作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可以在原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統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全文)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整裝勘查區暫停受理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于2011年3月2日發布了《關于礦產資源整裝勘查區暫停受理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的通知》。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國土資源部關于設立首批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整裝勘查區的公告》(2011年第10號)確定的整裝勘查區內礦業權空白區,暫停受理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已設探礦權轉采礦權仍可正常辦理);已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程序的,暫緩審批;部暫停整裝勘查區內礦業權空白區的礦業權配號。 (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2月18日發布了《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公告,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于2011年1月20日發布了《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指保險機構為他人債務向第三方提供的擔保。除下屬成員公司外,保險集團公司不得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各保險機構應當嚴禁分支機構對外擔保。
        各保險機構對已經發生的屬于本通知禁止范圍內的對外擔保行為,原則上應當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將處理結果報送保監會。 (全文)

 

市工商局關于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16日發布了《關于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若干意見》主要有以下內容:

    1. 允許符合條件的文化產業園區、創意產業集聚區管理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2. 允許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申請設立集團母公司和辦理集團登記證。企業因兼并重組辦理工商登記的,無需提交貨幣出資比例證明。
    3. 允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后到工商部門辦理章程備案。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市場建立,推動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積極幫助中小企業規范改制并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4. 允許籌建周期長且從事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在未取得相關審批文件或證件前,向工商部門作出相關書面承諾,申請核發“××項目籌建”的營業執照。
    5. 分支機構經營范圍超出母體企業經營范圍的,允許先行辦理分支機構登記。設有多個分支機構的,允許在分支機構設立后一年內集中辦理備案登記。分支機構超過50家的,允許向母體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統一辦理登記。
    6. 允許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和經營范圍分別表述為“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管理”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后綴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樣。允許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場所與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經營場所相同。 (全文)

 

律師實務

上海房產限購和房產稅試點政策下的交易登記流程及相關問題

        本所律師近期代理一境外人士在上海新購了一套高檔公寓,從2011年1月看房簽署買賣意向書、1月18日簽署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直至2011年3月辦理過戶登記并取得產權證,整個交易恰恰經歷了上海頒布實施有關的房產稅試點政策和房產限購政策,現將在新的政策背景下上海房地產交易登記的基本流程及其相關情況作如下簡要介紹:

【政策背景】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發布的《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的有關規定,上海自2011年1月28日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1年1月31日發布的《關于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的相關規定,上海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房產限購政策。

【交易登記流程】
        根據上海市有關房產限購和房產稅試點政策的規定和本所律師實際辦理交易登記的情況,目前上海房地產交易登記的基本流程為:

        1、買方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核對購房人是否屬于限售限購范圍并簽署意見和蓋章;
        2、買賣雙方簽署買賣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辦理公證(如需);
        3、買方與銀行簽署《貸款抵押合同》(如需);
        4、買方前往房產所在的區(縣)交易中心之稅務機關辦稅窗口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

  1. 申請減免房產稅的,需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并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1)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
    (2)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
    (3)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4)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5)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2. 申報全額繳納房產稅的,需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1)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
        (2)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
        (3)購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4)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文件、資料。
        5、提交初核后稅務機關辦稅窗口打印《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請表》,買方向交易中心查詢窗口查詢原有住房情況,查詢窗口受理后5個工作日出查詢結果;
        6、買方將原有住房書面查詢結果(原件)交稅務機關辦稅窗口,10個工作日后稅務機關根據審核認定結果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其中,申報全額繳納房產稅的,稅務機關辦稅窗口收齊購房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后可當場向購房人簽發《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7、除買方需辦理上述有關申報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外,賣方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所得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納稅申報手續;以賣方為個人為例,需提交的申報資料包括:
        (1)《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表》;
        (2)《個人出售房屋營業稅申報表》;
        (3)《土地增值稅申報表》;
        (4)《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申請表》;
        (5)涉及車位等非居住用房,還需提供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房地產市場詢價單》和《非居住用房出售情況承諾書》。
        8、買賣雙方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如需),除了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規定提交基本資料外,上海房產限購和房產稅試點政策施行后需提交的特別資料包括:
        (1)《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境外人士則需《境外個人購房承諾書》;
        (2)有關原有住房信息查詢情況的《查詢結果》;
        (3)《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4)購房人家庭成員戶口簿、結婚證等證明材料;
        (5)對于符合限購一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需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9、區(縣)交易中心查驗資料,對符合受理登記規定條件的出具《房地產登記收件收據》,對不符合受理登記規定條件的則出具《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
        10、依法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并按約定辦理交房手續。

【相關問題】
        1、根據上海限購政策,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因此,作為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均應在簽訂意向書或買賣合同之前對該項房屋買賣交易是否存在轉讓登記之限制作適當的調查和確認,必要時在相關合同中約定因為資料申報不實或者違反限購政策而不能登記所導致的違約責任及其后續合同解除等處理所明確的約定。
        2、根據上海房產稅試點政策,交易當事人須憑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因此,作為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亦有必要在簽訂合同之前對購房人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計稅依據及其適用稅率、是否符合減免條件等作適當的確認,以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簽發的《上海市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中載明的是“年度應納房產稅”的數額,由于房產稅稅款是自取得房屋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房產稅稅額,因此購房人需要在取得產權證之后在稅務機關辦稅窗口予以備案由稅務機關確定當年度實際應納稅額,隨后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即可。
(作者聯系方式:terryxie@hllawyers.com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華清算法律合規及其注意事項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分別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企業。與我國的內資企業一樣,前述三種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也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兩種類型。以下筆者將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其實務經驗,就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事宜及注意事項分別進行介紹。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相關法規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均應當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辦理,然而在2008年1月15日,該辦法已被國務院予以廢止。
        隨后,商務部辦公廳于2008年5月5日所發布了《商務部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商法字[2008]31號),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又于2008年10月20日下發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注銷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號)。根據上述兩份文件,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應當適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若外商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而公司法未做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十五條規定,中外合作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還應適用《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七十三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清算的有關規定。

        (二)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前的解散程序
        所謂解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由于企業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發生等原因,不能繼續存在而終止其經營活動,并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簡單而言,解散為非破產清算的起點。
        由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理由存在差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正式清算前,需要依據實際情況確認清算前需要辦理的審批手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而解散,或者被司法裁定解散,或者依法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則直接進入清算程序,無需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
        2)需要由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才能解散的情況有: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企業章程、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時。
        3)當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合作企業一方不履行企業合資(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單方提出解散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解散或經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當然,如果合資或者合作協議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商事仲裁,則,則此類企業解散需要由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

        (三)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
        當外商投資的公司依法解散后,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清算及公司注銷工作:
        1) 依法成立清算組;
        2) 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
        3) 通知債權人并登報公告、登記并核定債權;
        4) 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相關手續;
        5) 整理公司資產并進行審計;
        6) 清繳稅務,辦理稅務、海關登記的注銷手續;
        7) 制定清算報告;
        8) 辦理工商登記注銷;
        9) 投資方分配剩余財產并付匯、注銷開戶銀行;
        10) 辦理財政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統計登記、外匯登記、社保登記等后續注銷手續。
        根據筆者的經驗,依照上述程序完成一件清算案件,從提出解散申請到清算結束大約需要半年的時間,若涉及到合資、合作糾紛的訴訟或者仲裁,則上述程序將會持續更長時間。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能夠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處理流程(如提早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順利的推進清算工作,還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時間相對的縮短。

        (四)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筆者近年來代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實務經驗,以下幾點問題是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程序中值得注意的事項:
        1)上述第三節中所述清算程序為正常情況下的清算程序,如果在清算過程中,企業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清算工作將在法院的指導與監督下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清算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指定專業的清算公司擔任清算組成員,一般會產生高法院費用及清算組清算費用,這些費用將首先從清算財產中予以支出,因此此種方式進行清算的成本較高。
        2)外商投資企業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公司權利機構的決議”、“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等法定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商務主管部門一般還需要擬解散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具一份“關于員工安置(處理)方案的說明”,企業在該份說明中應當詳細描述目前企業員工的狀態、公司解散時員工的補償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勞資糾紛等內容,最后擬解散企業必須在該說明中承諾不會因企業清算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關于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目前商務主管部門仍允許其清算組由公司權利機構決議通過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員組成,同樣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成員并不局限于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同樣可以是公司權利機構所決議通過的任何人員,比如公司聘請的律師、普通公司職員等。
        4)關于員工安置問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解散時,可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筆者建議,企業在進入清算程序后,不必倉促地宣布員工安置方案,而是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與員工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從而保證清算過程中,企業能夠平穩的開展各項工作,防止出現員工破壞公司財產、影響公司清算的事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破產清算的相關法規
        自200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后,在我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也需要按照該規定處理。因此,外資企業的破產程序與中資企業的破產程序基本一致。

        (二)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的啟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的啟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本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責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將依法進行審查,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將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受理。
        破產案件受理后,法院將指定破產管理人接管擬破產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還應當調查擬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整理擬破產企業的債權與債務;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此時,擬破產企業或者債權人均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擬破產企業進行重整或者在法院組織下進行和解。

        (三) 破產清算
        當擬破產的外資企業確屬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而且擬破產企業與其債權人間不能和解或和解無效,由人民法院將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清算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將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破產管理人將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出售破產財產一般通過拍賣進行;
        3、按照以下程序對債務進行清償: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3)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4、對剩余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再由管理人執行。
        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或者在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予以公告。
        最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四) 外資企業破產注意事項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與內資公司幾乎一樣,根據筆者的經驗,整個破產程序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但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往往會采用分期出資的方式注入,若其注冊資本尚未繳納完畢,則其外國投資者必須將未繳的注冊資本繳清后方可辦理破產清算程序。

(作者聯系方式:kevincheng@hllawyers.com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特殊規定

        在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某些類別的企業在進行境內再投資時,其適用的法律規定與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比如,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合伙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等。以下重點分析一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特別規定。

        所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2003年3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外資創投企業規定”)設立,由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該類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特殊規定體現在:

        一、其境內投資的審批流程不一致

        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時,如果所投資的行業屬于國家允許或鼓勵類的,則可直接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而無需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批準。但根據“外資創投企業規定”,“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此處的備案從實質上等同于審批,完成備案審核后,當地授權的外經貿(現商務)部門才會向所投資企業頒發批準證書,之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二、其境內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性質不一樣

        根據以上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企業將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工商登記后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無論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比例是多少,是否超過25%,被投資企業性質均為“外商投資企業”。而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后,只有在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的行業,而且,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的,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企業性質是否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將來申請上市時適用的程序完全不一樣。外商投資企業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時,將適用原外經貿部“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由現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審批后才可以改制成“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改制前應有至少3年的連續盈利記錄。

        三、其外匯資本金可直接用于投資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8年142號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因此,一般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時,其不得使用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則不同,其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范圍,因此,外匯管理局在之后的補充規定中明確,“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經營范圍內以外匯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在進行上述股權投資時,應由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其外匯資本金劃轉至被投資企業。”明確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使用外匯資本金進行境內投資。

        四、其境內投資受法規的諸多限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外資創投企業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有較多限制,比如: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貸款進行投資;不得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上述限制對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均不適用。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時,還有一些特別規定,但上述為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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