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201103)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1-9-3 16:04:57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事 務 所 動 態 ★ 新 法 快 遞
★ 律 師 實 務
事務所動態 本所入選ALB 2011年最值得關注的10家律師事務所 亞洲法律雜志-中國版(ALB CHINA)第8.01期介紹了10家2011年最值得關注的律師事務所,本所很榮幸地名列其中。
本所合伙人新著《完勝創業》由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 近日,本所合伙人楊春寶高級律師第三本專著《完勝創業——律師寫給創業者的235封信》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完勝創業》秉承楊律師為創業者普及公司法律知識、為創業者答疑解惑的一貫理念,以淺顯、平實的語言系統解答了從公司創立、股東關系、公司治理、經營管理、激勵機制、并購重組、投資融資直至解散清算等創業全過程中涉及的235個典型法律問題,力圖為廣大創業者提供解決問題的思路和防范風險的策略。
新法快遞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1年2月3日發布了《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購安全審查制度自通知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商務部于2011年3月4日發布了《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3月5日施行,并于2011年8月31日失效。
根據《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境內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有關事項的暫行規定。 申請人在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正式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文件:(1)并購安全審查申請書和交易情況說明;(2)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外國投資者身份證明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外國投資者的授權代表委托書、授權代表身份證明;(3)外國投資者及關聯企業的情況說明,與相關國家政府的關系說明;(4)被并購境內企業的情況說明、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購前后組織架構圖、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5)并購后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協議以及擬由股東各方委任的董事會成員、聘用的總經理或合伙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名單;(6)為股權并購交易的,應提交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的協議、被并購境內企業股東決議、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相應資產評估報告;為資產并購交易的,應提交境內企業的權力機構或產權持有人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資產購買協議(包括擬購買資產的清單、狀況)、協議各方情況,以及相應資產評估報告;(7)關于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享有的表決權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合伙事務執行的影響說明,其他導致境內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內外關聯企業的情況說明,以及與上述情況相關的協議或文件。 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其后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商務部收到聯席會議書面審查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當事人),以及負責并購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全文)
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務部于2011年2月25日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于2月16日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1年2月25日發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2月12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整裝勘查區暫停受理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于2011年3月2日發布了《關于礦產資源整裝勘查區暫停受理新立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2月18日發布了《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于2011年1月20日發布了《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對外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市工商局關于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16日發布了《關于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若干意見》主要有以下內容:
律師實務 上海房產限購和房產稅試點政策下的交易登記流程及相關問題 本所律師近期代理一境外人士在上海新購了一套高檔公寓,從2011年1月看房簽署買賣意向書、1月18日簽署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直至2011年3月辦理過戶登記并取得產權證,整個交易恰恰經歷了上海頒布實施有關的房產稅試點政策和房產限購政策,現將在新的政策背景下上海房地產交易登記的基本流程及其相關情況作如下簡要介紹: 【政策背景】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1年1月31日發布的《關于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的相關規定,上海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房產限購政策。 【交易登記流程】 1、買方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核對購房人是否屬于限售限購范圍并簽署意見和蓋章;
(1)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 【相關問題】 (作者聯系方式:terryxie@hllawyers.com)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分別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企業。與我國的內資企業一樣,前述三種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也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兩種類型。以下筆者將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其實務經驗,就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事宜及注意事項分別進行介紹。 (一)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相關法規 (二)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前的解散程序 (三)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 (四)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 外商投資企業破產清算的相關法規 (二)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的啟動 (三) 破產清算 (四) 外資企業破產注意事項
在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某些類別的企業在進行境內再投資時,其適用的法律規定與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相比,具有特殊性。比如,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合伙企業,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等。以下重點分析一下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特別規定。 所謂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2003年3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外資創投企業規定”)設立,由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該類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特殊規定體現在: 一、其境內投資的審批流程不一致 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時,如果所投資的行業屬于國家允許或鼓勵類的,則可直接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而無需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批準。但根據“外資創投企業規定”,“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此處的備案從實質上等同于審批,完成備案審核后,當地授權的外經貿(現商務)部門才會向所投資企業頒發批準證書,之后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根據以上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再投資的企業將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工商登記后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無論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是多少,是否超過25%,被投資企業性質均為“外商投資企業”。而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后,只有在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的行業,而且,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25%的,才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企業性質是否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將來申請上市時適用的程序完全不一樣。外商投資企業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時,將適用原外經貿部“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由現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審批后才可以改制成“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改制前應有至少3年的連續盈利記錄。 三、其外匯資本金可直接用于投資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8年142號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當在政府審批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除另有規定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因此,一般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時,其不得使用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但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則不同,其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范圍,因此,外匯管理局在之后的補充規定中明確,“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經營范圍內以外匯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在進行上述股權投資時,應由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其外匯資本金劃轉至被投資的企業。”明確了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使用外匯資本金進行境內投資。 四、其境內投資受法規的諸多限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外資創投企業規定”,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有較多限制,比如: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不得貸款進行投資;不得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上述限制對一般的外商投資企業均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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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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