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201104)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1-9-3 16:06:50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事 務 所 動 態 ★ 新 法 快 遞
★ 律 師 實 務
事務所動態
新法快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發布了《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若干規定》),于2011年3月3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1年3月22日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于2011年2月14日發布了《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于2011年3月25日發布了《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于發布之日起施行。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二)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三)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四)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六)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七)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的程序是: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其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關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于2011年3月19日發布了《關于修改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決定》和《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主要有如下修改: 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 新聞出版總署于2011年3月25日發布了《訂戶訂購進口出版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于2011年4月6日發布了《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1年3月23日發布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 衛生部于2011年3月24日發布了《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管理規定》,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是指用于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劑,具體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劑; (二)擴大使用范圍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劑;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劑、洗滌劑原料名單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中直接接觸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劑。 申請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許可的申請人,應當向審評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如生產工藝、質量規格要求、檢驗方法及檢驗報告、毒理學安全性評估資料、遷移量和/或殘留量、估計膳食暴露量及其評估方法;等等。 審評機構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組織醫學、食品、化工、材料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進行技術評審,并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審評機構應當在評審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全文)
律師實務 在公司法實踐中,股權代持的現象非常普遍,法律問題也較為復雜。一般而言,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因接受隱名股東的出資,在名義上享有公司股權。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6日出臺的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關系作出了一些規定,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我國法律中首次將股權代持協議從秘密的灰色地帶拉出來,正式承認了隱名股東的權利。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 二、投資權益的歸屬 三、隱名股東的顯名 四、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行為的效力 五、出資瑕疵時,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補充清償責任
一、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中的稅務處理 1、對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的返還 2、再投資退稅 3、購買設備時所抵免的稅款的補繳 4、地方的財政優惠政策的返還 5、未繳稅款的清理 (二) 對于清算過程中所可能產生新的稅賦的清繳 1、資產處理過程中的稅賦 2、個人所得稅問題 3、關于外國企業所得稅繳納問題 二、 外商投資企業破產清算中的稅務處理 在中外合資合作過程中,合作中方是否可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對合資合作公司的出資、入股問題,隨著城市建設用地日益稀少,為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者關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故在正常情況下,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可以在公司設立時對公司出資、入股的。 《土地管理法》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用以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除了六十三條以外,還有一種例外情況:《土地管理法》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六十條的規定為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對公司出資、入股開辟了一條道路,并且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可以較大地維護農民利益,不同于國家征收的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股權,并因此可以獲得一個長期的利益保障。當然,在實踐中,也會遇到一定的限制,對于外商投資者存在一定的風險。 1、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根據《土地管理法》六十條的規定,用以出資或者入股的集體所有土地必須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并且經過審批,若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出資、入股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投資入股的只能是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建設用地的所有權仍然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 從程序上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 在實踐中,部分地方政府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于旅游、商業等用途的,還有特別規定,比如:“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總之,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問題上,仍需十分謹慎,需要對國家及當地的法律、政策全面了解后方可制作相應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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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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