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 事 務 所 動 態
★ 新 法 快 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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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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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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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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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 律 師 實 務
事務所動態
本所重慶分所合伙人獲國家榮譽稱號
2011年5月,上海和華利盛(重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賈銳律師獲得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司法部所頒發的2006-2010年“全國法制宣傳教育模范個人”。 另外,賈銳律師還在2011年7月8日召開的重慶市第五屆律師代表大會上當選為重慶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
新法快遞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修改
中國證監會于2011年8月1日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2號》(《適用意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有一些修改或增加,主要內容有:
- 新增加一條,明確了借殼上市的定義。借殼上市是指: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交易行為(含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同時,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資產的交易行為)。相關的要求:擬借殼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在行業要求方面,《決定》規定,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于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 明確了在前述借殼上市的情況下,獨立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期限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之日起,應當不少于3個會計年度。
- 《決定》完善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或者產業整合,增強與現有主營業務的協同效應,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發行股份數量不低于發行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發行股份數量低于發行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公司擬購買資產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 《決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通過定向發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適用意見》對《重組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計算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累計首次和預期合并原則;《適用意見》還就《重組辦法》第43條提出:“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的部分配套資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組項目整合績效,所配套資金比例不超過交易總金額25%的,一并由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超過25%的,一并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予以審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解釋》相抵觸的,以《解釋》為準。 《解釋》共19條,內容涵蓋要求確認親子關系、請求撫養費、婚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等各項問題,主要有:
- 在夫妻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如果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方的主張成立。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兩種情況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對善意第三方的保護。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一方擅自處分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另一方可在離婚時要求賠償。
-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該財產分割協議將被認定沒有生效,法院將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發布了《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有以下幾種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2)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3)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4)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5)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規定》同時也明確規定四種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如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被告的舉證責任方面,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原告也有一定的舉證責任: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在審理方式上,《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1年7月26日發布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并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基本情況;(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并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并說明理由。《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于2011年8月1日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 《關于貫徹落實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督促商業企業盡快制定單用途預付卡發行操作辦法,并落實以下制度:一是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于購買記名單用途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單用途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單用途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單用途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關于印發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1年8月2日發布了《關于印發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重新劃分了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GMP認證管理工作。負責注射劑、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GMP認證和跟蹤檢查工作;負責進口藥品GMP境外檢查和國家或地區間藥品GMP檢查的協調工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注射劑、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藥品GMP認證和跟蹤檢查工作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開展的藥品GMP檢查工作。 已取得《藥品GMP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重新申請藥品GMP認證。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GMP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的,以及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技術審查,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申請企業應按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補充資料,逾期未報的,其認證申請予以終止。 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完成申報資料技術審查后,應當制定現場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實施現場檢查工作時限為40個工作日。檢查缺陷的風險評定應綜合考慮產品類別、缺陷的性質和出現的次數。缺陷分為嚴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風險等級依次降低。申請企業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無異議的,應對缺陷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派出檢查的藥品認證檢查機構。如有異議,可做適當說明。 綜合評定應采用風險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缺陷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所評估產品的類別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現場檢查綜合評定時,低一級缺陷累計可以上升一級或二級缺陷,已經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級,嚴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況應進行現場核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況證明企業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的,評定結果為“符合”; (二)有嚴重缺陷或有多項主要缺陷,表明企業未能對產品生產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況或計劃不能證明企業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的,評定結果為“不符合”。 《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內,與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組織結構、關鍵人員等如發生變化的,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進行備案。其變更后的組織結構和關鍵人員等應能夠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并符合要求。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年7月29日發布了《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律師實務
法人住所地確定的原則和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正確確定法人住所地是原告起訴準備的重要環節,也是被告抗辯的一個必要考慮的事由。
一、目前法律規定法人當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地 我國《民法通則》第39條和《公司法》第10條均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民訴意見)第四條的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中也明確規定,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據注冊登記的地址確定。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注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法人住所地的認定是比較明確的,即法人的住所地并不當然為其營業執照上的注冊登記地址,當兩者不一致時,應當以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即使兩者一致時,確定法人住所地的連結點也是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非注冊登記地址。
二、實務中法人住所地的確定 (一)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以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相應的案例有: 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確定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住所的案件并不少見,如劉艷梅訴北京永康弘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中((2008)西民初字第14404號),西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主要營業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朝陽區,因此將本案移送至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兩電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書也根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作出了管轄異議成立的裁定。 (二)以法人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的地址為住所,相應的案例有: 法人的住所應當以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即在實務中,以營業執照上登記注冊地為住所。此判斷方式有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終字第8號裁定所佐證。(裁定書中陳述:“另審查核實,五洲廣告公司、海爾空調器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東省青島市,有該兩家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證。”) 就目前上海法院的慣常做法,將法人注冊地作為管轄選擇地也為法院所普遍接受。且從上海法院的立案庭、業務庭的習慣操作來看,若原告方按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先行起訴,法院原則上不作實質性的審查。對于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類似裁定也可作為參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9號裁定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34號裁定均認為:“法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住所地(即注冊地)應為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具有向社會公眾公示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北京市高院的解答和上海市法院的實務操作,其實都未突破民訴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仍是將主要營業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法人住所地管轄的連結點,只是上海市法院因注冊地的公示效力推定其為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三)實務中確定法人主要營業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因素 上海高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審判問答(之六)》第六條規定,原則上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只有在當事人舉證不足以認定或法院難以查證的情況下,才以企業的注冊登記地確認為企業的住所地。何謂已充分舉證證明法人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從已有法院判決能略窺一二,如(2005)滬高民四(商)終字第59號。除送達地址、營業場所圖片等外,涉案合同約定、商業發票、稅務憑證等也可作為證據使用。 同時,營業面積的大小、辦公場所的性質、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使用時間等均是法院考量的因素。 上海中路影視有限公司與上海海北企業形象設計有限公司管轄權糾紛上訴案((200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466號)中,兩審法院均確認花木路832號為上訴人(原審被告)法定代表人辦公室及財務部門辦公地,從而認定該地址是上訴人(原審被告)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在陳彤訴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橡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終字第10446號)中,被告千橡公司營業執照登記的注冊地址位于海淀區法院轄區內的海淀區學院路,但其在本案中主張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主要營業活動地均位于朝陽區,并以此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兩審法院經審理均認為,一般情況下,雖然可以以公司的注冊地作為確定住所地的一個根據,但是,在本案中,被告千橡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朝陽區租用辦公地點的面積遠遠大于其在海淀區辦公場所的面積,故應認定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朝陽區。 綜上,在訴訟實務中,要排除法人住所地即為法人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的簡單思路,在訴訟管轄權異議案件中更可以將法人住所地問題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內容。
(作者聯系方式:baileyxu@hllawyers.com, celinechen@hllawyers.com)
淺析《貨物運輸合同》中引起爭議的關鍵條款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國內交通網絡的逐步完善,物流業也成為了國內發展較為迅速的行業之一。作為每一筆物流業務的成立的基礎,通常情況下,《貨物運輸合同》都是由承運人或者貨物運輸的代理方所訂立的格式條款。因此,作為托運人,各企業或消費者更應注意這些合同中的每一處“陷阱”,以在產生糾紛時,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利益。而各物流企業亦應注意在擬定合同時依法訂立合同條款,以避免爭議產生時因部分合同條款被判無效而承擔敗訴后果。 結合筆者的實務經驗及對各案例的研究,以下三類條款時常會成為引發貨運合同爭議的關鍵條款:
- 免責條款
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送到目的地是貨運合同中承運人的核心義務,也是合同雙方簽訂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標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是貨運合同最常見的爭議起因,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11條規定,除非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承運人應當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承運人有時會在法定免責事由以外,在合同中加入一些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加重了托運人的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承運人在法定事由以外的免責條款通常都會被判為無效。
- 限額賠償條款
雖然在托運人在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歸屬問題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護,但是這并不代表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賠償數額就等同于托運人的實際損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12條規定,貨損的賠償金額應當優先參照合同雙方的約定,只有在合同雙方對貨損賠償數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應當按照貨物實際遭受的損失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承運人所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承運人的最高賠償限額,托運人可能仍然無法完全彌補其損失。 如今,貨運合同中對承運人最高賠償限額的約定在業界十分普遍。雖然此類約定很可能導致托運人風險加大,但是其為承運人降低了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過高的風險,并有助于物流行業發展。因此,法律并不禁止貨運合同雙方約定賠償限額,但是承運人同樣應當以合法的形式將此類條款放入合同,避免限額賠償條款被判無效。如果承運人已經在合同中適當的位置對限額賠償條款做出了提示(如在適當的位置插入條款并以醒目字體表示,以保證提起托運人注意),甚至可以要求托運人在該條款附近的位置簽字,則一般情況下可認定該條款有效。
- 保價與代辦保險條款
當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價值較為高昂,使承運人的賠償限額顯然與托運人承受的風險不相適應時,托運人一般可選擇適用保價條款,以提高承運人的賠償限制。托運人選擇保價時需要向承運人支付額外費用,而承運人一般會以自身為被保險人,就該筆運輸業務向保險公司投保,因而可轉移自身承擔的風險。實踐中,合法有效的保價條款應當在合同中被優先適用,但是物流公司在擬定保價條款時,同樣應注意避免保價條款作為格式條款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實踐中的另一種轉移風險的方式是由承運人作為保險代理人,為托運人代辦運輸保險。由此托運人可以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以彌補自身損失。但是,在此種模式下,托運人應當格外注意以下兩點: (1) 如貨運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賠償限額條款,則無論托運人是否向保險人理賠成功,承運人對托運人的賠償責任將不高于該條款所約定的限額。而運輸保險合同中的理賠條件往往對于托運人又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因此筆者建議在由承運人代辦保險的情況下,托運人應事先充分理解保單中條款的內容以及理賠條件,以評估自身風險。 (2) 根據我國《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申報應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核準,并向保險兼業代理人頒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并且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質的企業通常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因此,托運人應當注意代辦保險的承運人是否具有相關資質,以避免在代辦保險過程中受到欺詐或最終導致保險無效的可能。
(作者聯系方式:rickylv@hllawyers.com)
天津市發布《天津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
2011年7月11日,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天津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取代之前的《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津發改財金〔2008〕813號),對于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設立、資金募集和投資、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備案管理等各方面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范。管理辦法將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隨著該辦法的施行,天津市股權投資機構的登記、托管、備案、運作等將進一步規范化。 與2008年天津市發布的《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津發改財金〔2008〕813號)相比,新的管理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值得關注: 第一, 進一步明確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合伙的形式設立,但是股權投資企業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設立,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二, 提高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的注冊門檻。 對于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的注冊資本,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投資企業注冊(認繳)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還應符合法律法規對首期繳付比例的規定。 另外,管理辦法要求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注冊時應簽署《合法合規募集資本的承諾函》,并領取《風險提示書》。 第三, 對投資人的出資提出明確要求。 管理辦法遵循穩健原則,要求自然人投資者應具備風險識別和抗風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資信,每個自然人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2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作為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人,應向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和托管銀行提供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自有金融資產證明,金融資產證明應該由相應金融機構出具;同時,對于機構投資者,要求每個機構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不允許接受多個投資者委托某一個投資者認繳投資企業資本。 第四, 施行資金強制托管,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托管銀行的管理。 管理辦法對股權投資企業托管業務的定義、托管銀行應具備的條件、托管銀行的職責、托管銀行業務流程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管理辦法要求股權投資企業資金強制托管,并要求托管銀行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反洗錢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達到防范非法集資應具備的軟硬件條件;其次,托管銀行還應滿足具有基金資產托管資質、在津注冊的法人商業銀行或經商業銀行總行授權的天津市分行、設有專門的托管業務部門,有完善的托管業務管理、操作和風險控制制度以及相關的硬件設備等條件。 第五, 加強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 管理辦法要求,凡資本規模超過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經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凡注冊(認繳)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的股權投資企業,須向市備案辦申請備案,且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需要附帶備案。 同時明確,經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才可享受《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并且,對于應備案而未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將其視為"規避備案監管股權投資企業和受托管理機構",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和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網站向社會公告,市備案辦還會將其名單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管理辦法明確了辦法中所稱股權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均包括內資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但是對于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注冊機審批事宜卻仍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是以“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來一語帶過。 可以看出,管理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健康發展,同時嚴格防范金融風險和非法集資等,有利于規范天津市的股權投資企業、股權管理機構的登記、托管、備案、運作,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