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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201109)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2-2-18 17:36:18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11年第8期(總第115期)2011年9月15 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事 務 所 動 態

  • 楊春寶高級律師新著《法說水滸》近日出版發行

新 法 快 遞

  • 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

  • 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

  •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

  • 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 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上海市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律 師 實 務

  • 微博時代如何說話(一)

  • 藥品政府定價制度概述

  • 股東以知情權受侵犯提起訴訟獲法院支持


事務所動態

楊春寶高級律師新著《法說水滸》近日出版發行

       楊春寶高級律師第六本新著《法說水滸---山寨創業并購傳奇》近日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法說水滸---山寨創業并購傳奇》以水滸故事為背景,從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的視角,以輕松、詼諧的語言將水泊梁山的故事重新演繹,幫助讀者以愉悅的心情了解不同企業形式的變更、公司治理、收購與反收購以及分立、清算解散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在故事之外,作者以“說法”的形式對相關公司法律知識進行重點解讀,以幫助讀者消化、理解。

新法快遞


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

       商務部于2011年8月25日發布了《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屬于以下范圍的,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制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并購的,可以共同或確定一個外國投資者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向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建議,并提交有關情況的說明,商務部可要求利益相關方提交有關說明。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提交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認為確有必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商務部根據聯席會議決定,要求外國投資者按本規定提交并購安全審查申請。
       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其后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自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不得實施并購交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并購交易。15個工作日后,商務部未書面告知申請人的,申請人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層次再投資、租賃、貸款、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全文)


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商務部于2011年8月29日發布了《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商務部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時,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特點,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評估經營者集中時,除考慮上述因素,還需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集中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是否存在抵消性買方力量等因素。
       《暫行規定》對如何判斷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等概念均有較具體的規定;并說明經營者集中在技術進步、消費者利益、市場競爭、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均有可能產生積極或消極影響。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商務部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全文)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于2011年9月9日發布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等省(市)進行試點。
        國家對貿易項下國際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規定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出口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或按規定存放境外;進口后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貨款。
       在此次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合規企業和不合規企業的監管辦法將出現明顯分化。合規企業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將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比如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但是針對違規企業,外匯局將加強在貿易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辦理程序等方面的監管,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試點地區外匯局將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后辦理。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提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手段。外匯管理部門將對進出口貨物流和貿易收支資金流實施全面核查,根據企業合規情況實施分類管理,并動態調整分類結果。
       二是簡化貿易收付匯手續和業務辦理流程。企業貿易收付匯后,無需辦理核銷;合規企業進口付匯單證大幅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一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辦理付匯。銀行為企業辦理付匯的單證審核程序大幅簡化,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
       三是簡化出口退稅憑證。試點期間,試點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參考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四是調整出口報關流程。試點期間,試點地區企業出口報關仍按現行規定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后,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將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全面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全文)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于2011年8月18日發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取得資產評估資格,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單項資產評估、資產組合評估、企業價值評估、其他資產評估,以及相關的咨詢業務。
       資產評估機構可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名稱應當包含“資產評估”字樣。
       設立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具有2名以上符合規定的合伙人、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設立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有2名以上符合規定的股東、有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后,近三年連續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成為合伙人或股東前三年內,未因評估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設立資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省級財政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將申請材料中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資產評估師等有關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申請人持批準文件辦理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入會手續后,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申領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同時將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符合一定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取得資產評估資格三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有20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包括擬轉到分支機構執業的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資產評估機構提出申請之日前三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設立申請日前三年內未因評估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分支機構應當有6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分支機構審批程序同資產評估機構。 (全文)


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保監會于2011年8月26日發布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轉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受讓的保險業務在其業務范圍之內;(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三)償付能力充足,且受讓保險業務后,其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四)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五)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六)已進行經營管理受讓業務的可行性研究;(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轉讓的保險業務的價值、合規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并經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
       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后,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受讓方保險公司基本信息、轉讓方案概要及責任承擔等相關事宜書面告知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并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后,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聯合公告,公告次數不得少于三次,同時在各自的互聯網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一個月。 (全文)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于2011年8月29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在定位和目標方面,產業化基地要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確定一個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不包括現代服務業領域),產業發展方向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產業化基地要有相對明確的空間范圍,原則上不突破地市級邊界。
       在認定機構方面,申請認定的產業化基地所在的省級科技部門負責初審,確定推薦意見后行文報科技部高新司;科技部高新司組織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省級科技部門根據評審意見,組織完善建設方案和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定后行文報科技部;科技部綜合平衡后,擇優認定。
       在認定條件方面,在主導產業領域,綜合實力應處于國內領先地位,產品銷售額占國內同類產品的比重不低于10%,企業銷售收入總額30億元以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不少于30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少于5家;創新要素聚集,具有較強的人才、技術和成果轉化優勢,經認定的省級以上研發機構不少于3家、省級以上科技中介機構不少于3家;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地方政府制定了相關的支持政策,建立了相應的公共服務平臺。 (全文)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1年9月6日發布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于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也應參加前述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國人死亡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全文)


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1年8月17日發布了《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是指中央財政資金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的活動。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從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的現有創業投資基金。
       參股基金的具體領域有: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領域。參股基金重點投向具備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且處于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投資此類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60%。參股基金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企業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等。
       參股基金的管理架構包括參股基金企業、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三方。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中國大陸注冊,且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對3個以上創業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參股基金后,在完成對參股基金的70%資金委托投資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創業投資基金。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新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出資和申請中央財政資金對現有創業投資基金進行增資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同時對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規定了條件,如要求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5年以上;等等。 (全文)


上海市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于2011年7月29日發布了《上海市藥品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于所有在上海市從事藥品生產經銷的企業(含零售藥房)和醫療機構。
       藥品價格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由價格部門統一制定價格。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處方藥品(含所有劑型)、國家基本藥物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政府指導價格;除上述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指導價格的藥品外,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的非處方藥(含所有劑型)、本市調整后列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含所有劑型),以及醫保報銷范圍內的中藥飲片和醫院自制制劑等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指導價。經營者可以在不高于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讓利銷售。
       在企業制定和調整藥品價格時,應當遵循《辦法》所規定的相應原則。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日常申報藥品價格、集中招標形成價格、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三種方式制定和調整藥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市場經營實際,合理確定具體價格。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藥品的生產經營成本、購銷價格和數量,藥品銷售企業和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 (全文)


律師實務

微博時代如何說話(一)

        2011年8月25日,備受矚目的“微博第一案”——金山起訴奇虎360董事長周鴻祎微博名譽侵權案,由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終審法院接受了周鴻祎的部分上訴請求,將周鴻祎需刪除的微博數由20條減為2條,賠償金山的金額也從8萬元降至5萬元。同時,一、二審法官不約而同地對微博時代公民言論自由的界限作了探討:一審法官認為,網絡上的言論有一定的“豁免權”;終審法官也認為該案“旨在樹立規則,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傳統媒體的傳播是大眾傳播,一般是“點”對“面”的傳播,傳播主動權掌握在媒體手中。如果說網絡將這種壟斷的話語權打開了一個缺口,那么微博無疑將這個缺口變成了一個閘口。這個閘口使個人有了更便利的工具可以自由發布信息,同時也加大了控制有害信息的難度。“鑒于微博對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每個網民都應該維護它,避免借助微博發表言論攻擊對方,避免微博成為相互謾罵的空間。否則人人都有可能被他人博文所侵害。”在終審法院判決書中,發表微博這種侵權行為方式也得到了界定。
       從現實角度而言,發表微博侵權的主體較之其他類型侵權更為廣泛,不可識別性也更大。微博所侵犯客體的外延也是相對寬廣和復雜的,不僅僅是微博第一案中所涉及的名譽權,隱私權、商業秘密、著作權、公共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侵犯,甚至是同時侵犯多種權利。
       那么如何判斷微博言論自由的界限?微博內容的獨創性、是否虛構事實,微博發表主體的特定身份,微博服務提供者的救濟手段,微博言論的界限和豁免等都是判斷微博是否侵權的重要因素。而微博是否侵權,微博言論本身的特征也必須列入考量,但這也會產生一個虛擬與現實的矛盾——虛擬與現實的雙重標準,隨時隨地標準的重置。如何自律?如何配置言論“自由”與侵權?要么徹底虛擬化,要么徹底現實化。但任何一種選擇都會妨害人們的情感宣泄、表達欲望。建立一個虛擬法庭,判罰“虛擬”事件,發表“虛擬”公告?可是源頭永遠在現實社會。
       事實上,《侵權責任法》的原則性規定對微博侵權同樣適用。值得一提的是,有關侵權主體的界定(《侵權責任法》36條),網絡用戶是否僅為微博原創者,轉載者、評論者是否同樣需要承擔責任?原創者、轉載者、評論者是否有救濟方式?以及服務提供者的承擔責任方式和被侵權人的救濟方式等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這又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是否考慮為微博單獨立法?但從微博環境來看,微博技術、理念先于法律而行,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之間的配置、選擇,立法很難把個中界限分得清楚明白。有鑒于此,由個案提供了司法導向,如微博第一案,也不失為對微博的一種約束和限制。微博所宣稱的言論自由,微博所鼓吹的隨心所欲,都是一定條件下才能兌現的承諾,要用微博這把火來取暖,前提就是,千萬不可玩火自焚。

(作者聯系方式:baileyxu@hllawyers.com, celinechen@hllawyers.com

     

藥品政府定價制度概述

1. 中國境內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的確定依據及方式

       為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行為,1998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對于中國境內的價格行為的確定及形成方式予以明確,其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同時,《價格法》第十八條對于應當施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范圍也進行了原則性限定,其規定: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 中國境內藥品定價制度的確定

       由于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因此藥品價格理所當然也受到政府的管理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施行藥品政府定價。然而實行藥品政府定價并不是一味控制或降低藥品價格,恰恰相關,我國的藥品定價制度一方面從人民生活醫療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藥品政府價格,以滿足人民對于“價廉質優”藥品的需求,另一方面,為了促進更多產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顯優于或治療周期和治療費用明顯低于其它企業生產的同種藥品的出現,在制定藥品政府定價基礎上,允許一部分藥品實行單獨定價。

       《關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
       正是在《價格法》的基礎上,國家計委(即發改委前身)于2000年7月20日制定并頒布的《關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改革意見”)對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提出了原則性、方向性及基礎性規定,而國家計委(即發改委前身)在此之后有關藥品定、調價制度及成本調查制度等有關藥品價格制度及規定的制定和實施也正是對此改革意見的具體落實。
       該《改革意見》對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提出了以下意見:
       (a) 藥品價格的確定方式
       《改革意見》第一條即規定,根據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b) 藥品價格確定的依據
       政府定價藥品,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格。藥品零售單位(含醫療機構)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制定實際銷售價格。

       《藥品政府定價辦法》
       在上述《改革意見》對于藥品價格的確定及調整等事項作了基礎性規定后,同年,國家計委就制定并發布了《藥品政府定價辦法》(計價格〔2000〕2142號)(以下簡稱“定價辦法”),該定價辦法對于藥品(包括國產藥品、進口分裝藥品、進口藥品)的政府定價原則、依據及方式作了進一步明確。
       《定價辦法》在對藥品政府定價的原則、依據等事項作出規定后,還明確對于部分政府定價藥品施行單獨定價制度,其第七條規定,企業生產經營的政府定價藥品,其產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顯優于或治療周期和治療費用明顯低于其它企業生產的同種藥品的,可以向定價部門申請單獨定價。藥品單獨定價按照規定的論證辦法進行。當然此所謂單獨定價,仍應遵循前述《改革意見》有關藥品政府定價的基礎,即不能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

       藥品政府定價申報審批辦法
       針對《定價辦法》中提出的對于部分政府定價藥品施行單獨定價制度,國家計委在《定價辦法》之后,緊接著又發布了《藥品政府定價申報審批辦法》(計價格〔2000〕2144號)(以下簡稱“審批辦法”)
       《審批辦法》在《定價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落實了對于部分政府定價藥品施行單獨定價的制度,明確了施行單獨定價政府藥品的范圍和程序以及不同藥品定調價的申報主體。
       以上即為我國藥品政府定價制度確立的基本脈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政府主管部門對部分藥品實行政府定價,但這并不意味著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價格始終不會發生變化,事實上,從《改革意見》、《審批辦法》到《定價基礎》,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施行政府定價的藥品,其價格應當隨著藥品的生產成品、市場供求等情況隨時調整,這也是藥品政府定價制度確立的初衷。

(作者聯系方式:jasonxia@hllawyers.com


股東以知情權受侵犯提起訴訟獲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德公司)成立于2003年,股東為施允生、王國興、張育林等五人。2007年9月,張育林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淑君。
       2009年4月 8日,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向佳德公司遞交《申請書》,稱他們對公司經營現狀一無所知,公司經營至今對外拖欠大量債務,故此四申請人要求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所有資料。2009年4月20日,佳德公司函復四名股東,稱查閱公司資料涉及較多法律問題,公司已授權委托律師依法予以處理。
       在佳德公司復函之前,四申請人于2009年4月14日訴至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四人對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權,查閱、復制佳德公司的會計賬簿、議事錄、契約書、通信、納稅申報書等(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所有公司資料。同日,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庭審過程中,佳德公司辯稱:其從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但鑒于四原告具有不正當目的,故請求駁回其要求查閱、復制佳德公司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四原告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是否有法律依據;(2)四原告要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賬簿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對于第一個焦點,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除會計賬簿及用于制作會計賬簿的相關原始憑證之外,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出法律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對超出范圍的部分不予審理。對于第二個焦點,《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確了股東對公司會計賬簿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僅為查閱,且不能有不正當目的。本案中,佳德公司原股東張育林現為“頤景華庭”工程承包人廣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派駐管理工程的項目經理,而佳德公司與廣廈公司之間因涉及巨額工程款的仲裁案件未決,與佳德公司之間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申請書和四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及授權委托書上均有張育林簽字,四原告不能證明張育林與本案知情權糾紛的發動具有直接的關聯,同時四原告在訴訟前后與張育林之間一直保持密切交往,因此四原告提起知情權訴訟程序不能排除受人利用進而圖謀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利益的重大嫌疑。故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四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佳德公司以四上訴人具有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其查閱,則應對四上訴人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并可能損害其合法利益承擔舉證責任。而佳德公司拒絕四上訴人對公司會計賬簿行使查閱權的理由和依據不足,因此不予采信。關于四上訴人主張行使知情權的范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認為依據立法本意,四上訴人查閱權行使的范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應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但是,《公司法》并未規定可以復制,因此該請求無法律上的規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約定,不予支持。

【簡評】
       關于股東知情權,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高管人員活動的權利。從立法價值取向上看,其關鍵在于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股東知情權分為查閱權、檢查人選任請求權和質詢權,而上述案件中,四名股東要求行使的權利為查閱權。在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方面,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具有前置條件。只有股東向公司提出了查閱的書面請求且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情況下,股東才有權提起知情權訴訟。設置該前置條件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東在其查閱權受侵犯時有相應的救濟途徑,也防止股東濫用訴權,維護公司正常的經營。實務中,一些法院在知情權案件立案時,會對此應進行形式審查,從而確保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已經進行了申請且公司予以拒絕。
       2)股東行使知情權沒有不當目的,不會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由于股東的知情權涉及到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應適當照顧公司的利益,使雙方利益衡平,故知情權的行使應當受有一定的限制,此種限制便包括“行使知情權應具有合法的目的”。筆者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股東行使知情權是否具有不當目的,應當由被告即公司對此進行舉證,只有公司能夠拿出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股東行使知情權將損害公司利益時,法院才會駁回股東的訴訟請求。
       3)關于允許查閱的資料范圍。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查閱的資料范圍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會計賬簿。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目的是為了了解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而要了解公司的經營活動,很多情況下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真正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因此,股東可以查閱的會計賬簿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應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但對于一般經營過程中的合同、書信、電話記錄等不在可以查詢的范疇。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會計賬簿也僅僅只能查閱,不能復制。

(作者聯系方式:kevincheng@h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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