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吸收合并后的合同如何履行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2-7-21 17:06:47 點擊:
問:
我現在的公司即將被吸收合并,但我與原公司簽訂的合同尚未到期,并且合同中附有違約金的規定。我想咨詢一下,如果我在公司解散之前離開,不與新的公司續簽合同,是否視為對原有合同的違反,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作為吸收合并后的主體單位以原有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改簽或續簽,在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拒絕的權利?
答: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您所在公司被吸收合并后,兼并您所在公司的公司仍應繼續履行您所在公司原有合同,承擔原有債權債務。從您所述的“合同”來看,我們認為應該指您和公司的勞動合同。您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應繼續履行,除非勞動合同中有特別規定;但是根據勞動法,通常情況下,勞動者經提前30日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可以據此解除合同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你的合同對此另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處理。
至于是否改簽和換簽合同,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是無論是否改簽和換簽,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改變。至于續簽則是另一概念,通常情況下續簽是指合同雙方對合同期滿后繼續履行合同所作的安排,因此,只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能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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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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