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我的內資企業股份能否轉讓給香港籍人士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3-11-16 點擊:
問:
1. 若一個國內有限責任公司想聘請一位香港籍人士為公司董事,是否可行?
2.公司董事是否一定是公司的股東?若把原股份分給該香港籍人士作為公司股東是否可行?
答:
1.法律并未規定董事一定是公司的股東,也未規定不能是境外人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發布的第八十三號局令《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以外的人可以被選舉或者聘任為董事、經理。因此可以股東會選舉香港人士為公司董事。但應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5類人,分別是:(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因此,如該香港人士不在上述5類人之列,可以任公司董事。
2.若將股份轉讓給香港人士,則需要改變公司性質,即由內資企業變更為港澳同胞投資企業,必須經外經貿部門批準,還會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能否獲得批準需視該公司是否從事的是國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而定。當然,對于香港人士而言,如果《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如果該公司是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則成立后一年內不能將股份轉讓給香港人士。(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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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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