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行政壟斷執法工作辦法
發布機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來自:法律橋 發布時間:2014-9-15 點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反壟斷執法工作,推進自貿試驗區事中事后市場監管制度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自貿試驗區內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行政壟斷(價格壟斷除外,以下統稱“反壟斷”)的執法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工商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具體負責自貿試驗區內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本辦法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邮兆再Q試驗區內的反壟斷舉報;
。ǘ┙邮茏再Q試驗區內的反壟斷咨詢;
。ㄈ﹨f助市工商局開展自貿試驗區內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
(四)接收自貿試驗區內涉嫌壟斷經營者的承諾或者報告;
(五)配合市工商局開展自貿試驗區內反壟斷案后回訪工作;
。⿻泄ど叹珠_展自貿試驗區內反壟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章立案與查處
第四條(舉報受理)
市工商局和管委會均可接收自貿試驗區內反壟斷舉報,并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管委會收到反壟斷舉報后,應當向舉報人了解被舉報人有關情況,并及時將有關材料轉交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應當對管委會移送的舉報材料進行登記和核查。
第五條(申請授權)
市工商局對舉報材料進行核查后,應當將核查情況和是否立案的意見與管委會進行溝通。對于需要立案調查的,市工商局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授權。
第六條(案件調查)
市工商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授權,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等規定作出立案決定,并組織開展案件調查工作。
管委會應當配合市工商局的案件調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條(中止調查)
涉嫌壟斷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可以直接或者通過管委會、國家工商總局向市工商局提出中止調查的申請。市工商局應當在向國家工商總局報告后,作出是否中止調查的決定。
第八條(承諾監督)
市工商局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將中止調查決定書和涉嫌壟斷經營者的承諾書抄告管委會,并會同管委會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
管委會發現經營者不履行或者不及時履行承諾的,應當提請市工商局恢復調查。
第九條(終止調查)
市工商局確定經營者已經履行承諾的,應當在向國家工商總局報告后,作出終止調查決定。
第十條(處罰決定)
市工商局經調查取證后,認定經營者行為構成壟斷的,應當在向國家工商總局報告后,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案后監督)
市工商局會同管委會加強對被處罰經營者的案后回訪,共同監督檢查其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會商機制)
市工商局在作出中止調查決定、終止調查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前,加強與管委會溝通協商,充分聽取意見。
第十三條(宣傳培訓)
市工商局支持管委會對自貿試驗區內經營者進行反壟斷政策和法律知識的宣傳培訓,提高經營者的守法意識、誠信意識和公平競爭意識。
第十四條(信息共享)
市工商局在確保保密性的前提下與管委會實現信息對接,加強自貿試驗區內反壟斷執法工作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保密義務)
市工商局和管委會對反壟斷執法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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