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百科全書訴蘋果案法律分析
作者:徐勁科 陳倩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4-3-16 點擊:
據媒體報道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百科出版社”)認為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商貿公司”)及美國蘋果公司未經授權,通過App Store(蘋果在線商店)為iPad和iPhone用戶提供付費下載《中國大百科全書》(簡繁)應用程序,侵犯了大百科出版社享有的《中國大百科全書》的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將蘋果商貿公司和美國蘋果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3萬余元。2012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美國蘋果公司的侵權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大百科出版社經濟損失52萬元。
對于被控侵權的應用程序《中國大百科全書》(簡繁) 允許用戶付費下載,但其內容與大百科出版社《中國大百科全書》部分內容一致,在未經大百科出版社許可的前提下,法院認定該應用程序為侵權程序侵犯了大百科出版社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無障礙,且侵權程序的開發商需承擔侵權責任亦毋庸置疑。但該等侵權責任是否應當由作為App store運營方承擔?這實際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認定以及其能否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問題。
我國法律中對于“避風港原則”的適用主要規定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該等規定,要適用避風港原則需滿足以下的條件:
1、適用的主體是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2、免責條件需滿足“(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根據維基百科對App Store 的描述 ,App Store實際上是一個專供蘋果產品(iPhone、iPod Touch、iPad等)用戶從iTunes Store瀏覽和下載應用程序的平臺。這些應用程序絕大部分是第三方開發商按照蘋果公司特定的技術要求、規則標準開發,并經蘋果審批后方可供用戶或免費或付費下載。對于付費程序,App store的運營商可以獲得一定的收入分成,被控侵權應用程序《中國大百科全書》(簡繁)即屬其一。
由此,本案的爭議焦點便是:
1、 蘋果公司對iTunes Store的第三方開發商制定的技術要求、規則標準等是否可認為蘋果公司參與了應用程序開發?
2、 蘋果公司iTunes Store的商業模式,即蘋果公司有權從第三方運營收入中獲得收入分成,是否可以認為蘋果公司直接從服務對象獲得經濟利益了?
當然,另外兩個蘋果公司抗辯的焦點還有:
1、 美國蘋果公司辯稱App Store的經營者應為盧森堡蘋果公司,而非美國蘋果公司。但法院并未追加盧森堡蘋果公司為被告,而直接認定App Store的經營者系被告美國蘋果公司。程序上是否合法?
2、 如果原告認為蘋果公司從服務對象直接獲取了經濟利益,是否應該由原告舉證證明?還是法院可認為此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
根據媒體對本案的報道 ,美國蘋果公司未能證明涉案的應用程序為第三方開發商所開發,所以法院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即為被控侵權程序的開發商。同時,法院進一步認為,即使根據應用程序的署名,該應用程序為第三方開發商所開發,鑒于美國蘋果公司參與了開發過程,“對應用程序進行了挑選并獨自決定了其在App Store上的分銷,同時在銷售收益中得利,事實上與第三方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仍構成共同侵權”。由此觀之,即使蘋果公司證明了第三方開發商的開發行為,法院依然會認定App Store的運營方美國蘋果公司并不具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而是內容和服務提供者和銷售者,也就不可能享有“避風港原則”待遇。
從上述報道看,我們認為,法院將更多的舉證責任要求由蘋果公司來承擔。但蘋果公司的代理人顯然對法院的舉證責任分配不滿意,所以并沒有嚴格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具相應證據,而造成法院直接認定蘋果公司需承擔法律責任。由于蘋果iTunes Store是一種創新的商業模式,該民事判決是否為終審判決,目前尚未確定。我們認為,蘋果公司是否確實應該為iTunes Store上的侵權應用程序承擔法律責任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討論。
另一方面,從早先的北京秀水街案件,到最近的衣念訴淘寶案,中國法院逐步表現出一種傾向,認為平臺服務提供商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對平臺上的侵權行為承擔一定的侵權法律責任。這一點應該引起所有從事相應業務的公司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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