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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華利盛法律簡報(201309)

作者: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4-3-22 點擊: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13年第9期(總第137期)2013年12月25日
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

《和華利盛法律簡報》每月一期,重點介紹公司、證券、外商投資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領域的法律動態,并進行必要評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見,本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您對任何課題感興趣或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聯系,本所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將給您滿意的解答。


本期導讀:

新 法 快 遞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專題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

  •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 當前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3】1號

  • 上海市政府發布《上海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審批和房地產登記規定》

律 師 實 務

  •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解讀

  • 上海自貿區投資五大實務提醒


新法快遞


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正式掛牌成立且《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公布以后。上海市等相關政府部門先后在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工商管理等方面頒布具體辦事細則,就自貿區內相關事務的辦理提供指引。

       (1)外商投資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政府先后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就自貿區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備案、企業備案作了明確規定。
       對于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與變更適用備案制度。

       (2)境外投資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政府先后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對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地方企業實施的本市權限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及投資行為實行備案制管理。 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備案機構負責權限內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管理工作。

       (3)工商登記
       2013年9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于印發《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就自貿區內的企業登記管理等諸多事項進行了明確。
       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試驗區內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登記機關登記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不登記公司實收資本。
       同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規定;取消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的規定;取消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比例的規定;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期限的規定。
       對于試驗區內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廣告經營業務的,取消了有關投資方主體資格、廣告經營業績的條件,投資方成立和運營的年限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對于試驗區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取消了企業注冊資本全部繳清、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限制。

       (4)建設工程
       2013年9月27日,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發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企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對于在試驗區設立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應按照《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對于在試驗區設立的為上海市提供設計服務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首次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時,取消了對于外方投資者的工程設計業績考核。
       同時,《通知》也放寬了對于外資建筑企業承攬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其規定在試驗區設立的外資建筑企業承攬上海市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

       (5)醫療機構
       201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轉發市衛生計生委等三部門制訂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暫行辦法》明確“外商獨資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為其實際控股人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以獨資形式設置的營利性醫療機構。
       《暫行辦法》要求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須符合上海市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有關促進社會辦醫的精神和要求,并執行國家衛生計生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同時申請設置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外國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從事醫療機構投資與管理5 年以上的經驗及其他相應條件。
       同時《暫行辦法》將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最低投資總額降低到人民幣2000萬元。并且自貿區內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申請等手續實行“一口受理”工作機制,向自貿試驗區工商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并接受相關申請材料。

       (6)教育培訓
       201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制訂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外合作經營性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暫行辦法》明確“中外合作經營性培訓機構”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合作舉辦,面向社會提供非公益性文化教育類或職業技能類培訓服務的公司制企業。其中文化教育類培訓,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中規定的學科所開展的相關經營性培訓活動。職業技能類培訓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規定的技能類職業所開展的相關經營性培訓活動。
       《暫行辦法》要求合作培訓機構的中外合作方應當具有從事教育培訓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相應條件。同時合作培訓機構本身也需要具備“有相應的辦學資金和保證日常教學正常開展的經費來源,辦學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有與培訓類別、層次與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等條件。
       并且,合作培訓機構不得實施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不得從事宗教、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的培訓項目。

       (7)其他
       除上述規定外,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海關等還發布了《關于印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全球維修業務實施意見》的通知、交通運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出口(境)貨物適用主要貿易管制措施》等規定,就有關貨物進出口、航運建設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 (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2013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對于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了相應修改。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相較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作了較大變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個人信息的保護
       《新消法》增加了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時的個人信息保護,并且也明確了對于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和規范。
       (二)特定經營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新消法》明確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特定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三)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特別規定
       《新消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次修改的具體內容及所帶來的影響,請參見本期簡報中的律師解讀。 (全文)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

       2013年10月29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23號,以下簡稱“《通知》”),就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作了進一步明確。
       《通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自設網站進行藥品互聯網交易,或第三方企業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必須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申請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按該證書服務范圍僅可與其他企業和醫療機構進行藥品交易的網站或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網站,不得擅自超范圍提供面向個人消費者的藥品交易服務
       對于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銷售,因目前互聯網藥品交易尚不能查驗購買者身份證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一律不得在藥品交易網站展示或向個人消費者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
       《通知》再次強調要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藥品交易網站只能銷售非處方藥,一律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和銷售處方藥。 (全文)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就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管理作了相應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
       同時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
       《管理辦法》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除此之外,《管理辦法》還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并且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并且銀監會還就消費金融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包括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的條件作了列舉式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經銀監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二)接受股東境內子公司及境內股東的存款;
       (三)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四)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五)境內同業拆借;
       (六)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七)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八)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九)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但是, 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不應超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貸款余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時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還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在日常運作中應當建立包括資產損失準備制度、風險定價機制以及外部審計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和機制,以保證風險控制和運作安全。 (全文)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2013年10月1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就中資商業銀行的管理和許可事項作了相應規定。
       相較于2006年頒發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主要有以下變化:
       取消就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定成立條件的做法,統一規定為設立中資商業銀行的條件。
       明確了中資商業銀行信息科技監管的有關內容。進一步明晰了“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等行政許可標準要求。
       對于中資商業銀行發起人條件的規定,也取消了相關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等指標要求,同時提高了對于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產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要求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實施辦法》明確要求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不得存在“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的情形。
       新《辦法》取消了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行政審批。同時,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1個支行的限制性規定。 (全文)


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年12月3日,商務部發布《關于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事宜作出了新的規定。
       《公告》明確“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投資者,下同)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來華開展新設企業、增資、參股或并購境內企業等外商直接投資活動。
       同時《公告》要求“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并且強調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資金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戰略投資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貸款。
       同時,對于境外投資者申請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公告》也明確無需辦理合同或章程變更審批,可按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到有關部門和銀行辦理登記、開立賬戶、資金匯兌等手續。
       《公告》所規定的諸多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商務部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889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商務系統實施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管理相關問題的通知》(商辦資函[2011]1171號)自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同時此前商務部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規定與公告不符的,也應當遵照公告的規定。 (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年10 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以下簡稱“《62號公告》”),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中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
       《62號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全文)


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有關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事項予以明確。
       《公告》明確其所稱“股權轉讓”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
       《通知》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公告》進一步要求,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于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屬于《通知》第七條第(一)項情形的,由轉讓方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于《通知》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受讓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當然《公告》未明確未能及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備案的后果。
       對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轉讓方、受讓方或其授權代理人應當在辦理備案時提交相關資料,包括股權轉讓業務合同、工商變更證明以及股權轉讓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應包括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證明股權轉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股權轉讓前后的公司股權架構圖等資料。
       同時公告還針對受讓方與被轉讓企業不在同一稅收管轄區域內的稅務機關的職權范圍作出了明確。《公告》規定,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屬于《通知》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應區分以下兩種情形予以處理:
       (一)受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在同一省且同屬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管轄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執行。
       (二)受讓方和被轉讓企業不在同一省或分別由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管轄的,受讓方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意見后30日內,應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省稅務機關發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告知函》。 (全文)


當前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批復

       2013年9月25日,《人民法院報》刊載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所作的關于《當前商事審判中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法律適用問題》”)的講話,就商事審判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作了闡述和解釋。
       一、關于擔保物權的實現問題
       《法律適用問題》強調人民法院對于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的審查,在性質上,屬于“形式審查”,主要審查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包括擔保物權是否有效成立、主債務履行期是否屆滿、擔保物權的實現是否受到限制等。而對于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擔保權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應注意審查當事人對物保和人保的實現順序有無特別約定。
       對于企業間借貸, 《法律適用問題》明確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關于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問題。《法律適用問題》強調要從嚴掌握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在程序上,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當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在實體上,須同時具備公司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主體要件、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避免因濫用該制度而動搖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的基石。
       關于破產案件管理人的分類問題,《法律適用問題》說明,在隨機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專業能力、職業操守、勤勉程度、履職情況等考核指標,確定管理人的等級;與此相對應,可以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和標的額的大小,將破產案件分為重大復雜破產案件、普通破產案件、小額破產案件等類別,據此確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辦案資質。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明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同時《解釋》還明確具有《解釋》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并且就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了列舉式說明。
       并且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全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3】1號

       2013年6月13曰,江蘇省髙級人民法院召開第10次審判委員會,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 〔2013〕1號》(以下簡稱“《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認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機構發放貸款的,屬于民間借貸,但法律、司法解釋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應當按照特別規定處理。
       關于民間借貸的事實審查與舉證責任,《會議紀要》確認了以下基本原則:(1)原告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返還借款的,應當對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經全部償還或部分償還的,應當對償還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2)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3〕原告僅提供轉賬、存款憑證等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被告以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為抗辯,并提出證據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4)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于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經辦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的,應當舉證不能的后果。〔5〕出借人以承兌匯票作為民間借貸的款項支付方式,雙方對貼息費用產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借款人主張以票面金額扣除貼息費用計算借款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同時,《會議紀要》還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以借貸為目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的法律關系的認定等問題作了相應明確。 (全文)


上海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

       2013年11月13曰,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轉發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制定的《上海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審批和房地產登記規定》的通知。
       《上海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定》(以下簡稱“出讓規定”)就上海市內國有土地范圍內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出讓規定》明確,經營性用途的地下建設項目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并繳付出讓價款。所謂“經營性用途”地下建設項目是指的經營性用途的地下建設項目,是指規劃設計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記載的用于商業、辦公、停車庫、工業、倉儲等用途的地下建設工程。并進一步明確“用途為住宅配套類停車庫的,暫免收取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出讓規定》要求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可以采用協議出讓的方式:
       此外,《出讓規定》還就需要“在辦理房地產登記前補辦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補繳出讓價款”的情形作了列舉,對于符合《出讓規定》規定的情形的,需要按照《出讓規定》的要求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相應出讓價款。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審批和房地產登記規定》(以下簡稱“登記規定”)明確,對于上海市內國有土地范圍內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用地審批和房地產登記,除因管線鋪設、樁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間的外,均應適用《登記規定》的規定辦理有關用地審批和房地產登記的手續。 (全文)


律師實務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這是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1993年頒布以來的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針對互聯網商業的興起帶來的消費環境、消費方式等新變化作出了相應的調整,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明確個人信息的保護,規范經營者的收集和使用
       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目前普遍困擾消費者的一個難題,2012年年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也正是為了應對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此次《新消法》第十四條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同時在第二十九條中也明確要求“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并且還要求經營者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從而規避垃圾信息干擾、妨礙消費者的正常生活。
       二、細化經營者交易時的義務性
       (1)與商品或服務相關信息的披露
       《新消法》細化了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披露的信息范圍,明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對于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經營者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2)交易條件的設定
       《新消法》要求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同時對于經營者使用的格式條款也設定了相應條件和限制,《新消法》要求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同時禁止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三、網絡等平臺購物的特別規定
       (1)通過網絡等平臺銷售服務和商品的經營者的信息披露
       針對網絡購物、電話購物等新型購物方式中存在的“售后難”、“追究責任難”等問題,《新消法》也作出了回應。《新消法》首先要求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2)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
       除要求通過網絡等購物平臺的銷售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披露相關信息外,《新消法》同時還設定了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條款,從而給予此種非當面消費的消費者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和后悔期,從而減少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糾紛和爭議。
       《新消法》明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特別義務
       《新消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條規定有利于督促相關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加強對相關經營者的管理和監督,并在發生爭議時,協助消費者解決相關問題。        除此之外,《新消法》還就特定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相關商品或服務涉及的瑕疵產品的舉證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相關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作者聯系方式:jasonxia@hllawyers.com



上海自貿區投資五大實務提醒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于2013年9 月29日掛牌成立。據官方數據統計,截至1013年11月22日,在不足2個月時間內,上海自貿區內共辦結新設企業1434家,其中外資新設企業38家,外資注冊資本超過5.6億美元,平均每家注冊資本近1500萬美元;內資新設企業1396家,內資注冊資本超過347億元,平均每家注冊資本近2500萬元。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國際投資者還是國內投資者,對于中國首個自貿區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與投資熱情。
       那么,如果您近期也希望前往自貿區進行發展業務、注冊公司,您應當關注什么樣的內容?本所律師結合自貿區政策以及實務經驗,提出如下五點實務意見:
       一、自貿區只登記公司認繳注冊資本,是不是意味著公司注冊資本越大越好?
       自貿區內設立公司時,其注冊資本制度與自貿區外有明顯的不同:即區內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自貿區內的工商部門將只登記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不登記公司實收資本,也不強制性要求公司作出驗資報告。盡管如此,公司股東(發起人)仍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作出承諾,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既然自貿區只登記公司認繳注冊資本,是不是意味著公司注冊資本越大越好?
       自貿區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不代表公司股東(發起人)無需實際繳付出資。公司股東(發起人)仍應當按照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股東(發起人)存在出資不實、未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的情況,債務人仍可能追究股東(發起人)相關法律責任。
       二、在自貿區內注冊公司,對注冊地址有無特殊要求?
       自貿區內注冊公司時,對注冊地址的要求與區外仍然保持一致。凡注冊在自貿區內的公司,注冊地址必須是自貿區內的合法商業用房、廠房、倉庫等。
       按照2012年修訂的《規范企業注冊地管理規定》標準要求,對商貿企業提供注冊地應不小于20平方米的獨立空間,且辦公房室號準確無重復;對企業倉儲注冊地應不小于30平方米,且倉儲部位分隔合理。產權證明上同一地址(室號、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記為一家企業經營場所。
       因此,前往自貿區內進行注冊公司,必須與自貿區內有物業的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其辦公、生產或倉儲場地用于公司注冊。我們在此提醒您,在簽約之前,務必前往自貿區工商主管部門查詢,該注冊地址是否可以用于公司注冊,是否有第三方企業已經使用了該注冊地址。
       三、在自貿區注冊一家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樣?
       自貿區內注冊內資企業與注冊外資企業的流程存在一定的差異,我們以下將分別進行介紹。
       內資企業注冊流程:
       第一步,名稱核準。
       第二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
       第三步,各部門審核。
       第四步,統一發證窗口領證。
       外資公司的注冊流程:
       第一步,名稱核準。
       第二步,負面清單比對。
       第三步,互聯網“一表申報”。
       第四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
       第五步,各部門審核(備案)。
       第六步,統一發證窗口領證。
       根據目前的實務操作情況,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從事“負面清單”外業務的外資企業,若所有材料齊全,從材料遞交到取得各類證照,僅需要四天時間變更完成公司注冊手續。至于具體材料的要求,可參照自貿區門戶網站要求予以辦理。
       四、自貿區注冊公司需辦理預約
       由于國內外投資者對于自貿區內注冊公司的熱情度較高,目前前往自貿區辦理企業核名和報送新設企業資料的人員承飽和狀態,自貿區相關辦事機構已無法正常接待,故從2013年11月7日起開始,辦理上述“企業核名和報送新設企業資料”兩項業務的,需要到現場進行預約。
       然而,截止2013年12月5日,工商新設企業報送資料預約時間已經排至2013年12月27日,故我們提醒投資者,應當合理安排前往自貿區辦理公司注冊的時間。
       五、區外企業是否可以搬遷到自貿區內繼續經營?
       若投資者在自貿區外已經成立了公司,其同樣可以將該公司從自貿區外遷移到自貿區內進行經營,其遷移入區后,同樣與新設企業一樣,可以享受自貿區內所實施的一些新的政策。
       根據我們的經驗,公司如果遷移至自貿區,則需要辦理企業跨區遷址手續。如果擬遷址的公司為內資公司,則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第一步,向原注冊地的工商主管部門辦理遷址申請。
       第二步,到自貿區工商管理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第三步,向原注冊地的稅務主管部門辦理稅務清繳與注銷手續。
       第四部,自貿區稅務、組織機構代碼等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如果擬遷址的公司為外資公司,首先應當向原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辦理前述內資公司遷址程序。
       由于遷址涉及稅務清繳等事宜并不容易,因此,從實務操作看,建議在自貿區新設企業從事經營業務。

(作者聯系方式:kevincheng@h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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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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