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師姓名被他人注冊為商標的法律救濟
作者:陳洲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4-3-22 點擊:
當模特在T臺上專業走秀,當明星在紅地毯上千嬌百媚,世界的目光聚焦的不僅是這些模特、明星,還有為她們進行精心包裝的時裝設計師。隨著時尚雜志的刊登和娛樂媒體的曝光,設計師被譽為時尚界的靈魂,知名度與自身的商業價值迅速上漲。與此同時,無論是出于為自己的品牌取一個洋氣的名字的目的,還是為了使自己的品牌“傍上”某著名時裝設計師,或是為了日后索要高額轉讓費,國內外著名服裝設計師的姓名頻頻被他人“悄悄地”注冊為商標。
若在中國發生這種情況,設計師的救濟途徑有哪些呢?
一、 從損害姓名權的角度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由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頒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05)第三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審理標準”已對姓名權進行了明文規定,供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的全體審查人員在審查商標及審理商標案件時執行。國內外的設計師的姓名(包括本名、藝名、別名等)、姓名的翻譯,若未經許可被注冊為商標,應當認定為對其姓名權的侵害。
1.提出異議和申請撤銷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具體來說,《商標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救濟途徑:
(1) 商標異議
如系爭商標在初審后的公告期內,可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 如系爭商標已注冊,可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在提出異議或申請撤銷商標時,設計師需要提供宣傳資料等證明自己(自己的姓名)在行業內及社會公眾當中的知曉程度。
2.主張侵害姓名權
對于將姓名注冊在部分特殊商品(如潔廁用品、肥料、獸藥、性用品等)上嚴重損害了設計師的形象的行為,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其侵害姓名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
在準備采取法律行動與系爭商標被撤銷前的真空期,還可以發律師函給爭議商標的惡意搶注者:警告其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設計師與該商標、該公司、該公司制作設計的時裝有任何商業關系或個人關系,否則將會追究其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
從上述分析看來,從損害姓名權角度出發進行救濟的方式有法律明文規定,相對來說易舉證、易判斷,但對于設計師尤其是國外的設計師而言,其耗費時間長,救濟成本較高。
二、從商品來源混淆的角度
談到商標權不可不談的就是商標的重要功能:指向商品和服務的來源,避免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設計師可能會提出的一個問題就是,若侵權人銷售貼有以設計師姓名注冊的商標的時裝,導致消費者誤認為,侵權人銷售的時裝是由該設計師設計,或該侵權人與設計師有商業上的合作、投資入股關系,或個人關系等,從而影響了消費者的選擇。因此,從商品來源混淆的角度談設計師姓名權保護也值得討論。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可向法院起訴其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但“引人誤認”的事實需要原告進行舉證。比如某服裝設計公司不但未經允許注冊了設計師的姓名,還通過抄襲、模仿設計師設計的時裝、或在宣傳中使用設計師的姓名等進行襯托等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引人誤認為是該設計師的時裝的,則設計師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訴。
我們認為,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對設計師而言均面臨著舉證的難度和訴訟周期的考驗。因此,設計師應盡快考慮在其希望拓展的市場進行商標注冊。
附:“ELIZABETH EMANUEL商標權案”:
英國著名服裝設計師Elizabeth Emanuel女士(由于設計戴安娜王妃的結婚禮服而出名)將她的姓名注冊了商標(ELIZABETH EMANUEL),由其公司持有該商標。不久其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其公司的所有財產包括該商標被另一家公司收購。隨后她受雇于該收購方,但與收購方不和,沒過多久她就離職了。Elizabeth Emanuel隨后就起訴說,這次收購是不公平的。因為消費者到以她名字作為商標的時,會以為她的公司被收購后制作的衣服還是由她設計的。所以一旦使用該商標,對消費者具有欺騙性。
普通消費者會持續認為與ELIZABETH EMANUEL這個商標有關聯的衣服,就是代表Elizabeth Emanuel親自參與了創意和設計。歐盟法院所須解決的問題在于:Elizabeth Emanuel從收購方離職后,該商標是否在此事實上對消費者產生欺騙。
歐共體法院(現歐盟法院)拒絕了Elizabeth Emanuel的說法。法院認為,商標的功能不僅僅是商品的質量由商標權人來保證,更重要的是預防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法院最后認為,盡管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因認為Elizabeth Emanuel參與了該時裝的設計而在購買標有ELIZABETH EMANUEL商標的時裝時受到影響,但該時裝的來源及特點品質仍由商標權人進行保證,這一點上并沒有產生欺騙。
這個判決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院支持Elizabeth Emanuel的主張,那么那些著名的時裝公司如George Armani 、Channel等,在設計師去世或離開公司后,公司繼續使用設計師的姓名作為商標名稱,會被認為是有欺騙性的,那這些公司就無權繼續使用這些商標了。
當然,本案的案情也比較特殊,收購方是合法受該讓商標權的,與惡意搶注設計師姓名不同,但并不影響討論商品來源混淆的問題。如果收購方除了銷售ELIZABETH EMANUEL商標的時裝外,并沒有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ELIZABETH EMANUEL商標與Elizabeth Emanuel女士本人有任何個人關聯和商業關聯(除商標名稱與Elizabeth Emanuel女士的姓名一模一樣這個客觀事實外),則沒有發生商品來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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