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改解析之強化商標權保護
作者:程強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4-3-22 點擊:
據媒體報道,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國有效注冊商標已達680.8萬件,位居世界第一,成為一個真正的商標大國。盡管如此,我國商標的保護力度卻差強人意,各種“榜名牌”“搭便車”的違法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商標侵權行為不但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市場上山寨品牌層出不窮,讓消費者防不勝防。
眾所周知,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商標保護領域內的突出問題,這也是商標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針對該問題,《商標法》修正案從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法定賠償額以及降低商標權人的舉證義務等多個方面出發,強化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此次《商標法》修正案于2013年 8月30日通過,將在明天的5月1日正式實施。
增加賠償計算方式、提高法定賠償額
在商標侵權訴訟案件中,商標權人通常會要求侵權人對其損失進行賠償。按照修改前的《商標法》,計算賠償額有三種模式:(一)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二)商標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三)在前兩者都無法舉證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修改后的《商標法》將賠償額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增加了賠償計算方式,使得商標權人有更多的選擇機會。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計算賠償額有四種方式,除了前述三種方式之外,商標權人可要求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額,也就是說,如果被侵權商標已許可案外第三方使用,則商標權人可要求參照該許可費的一定倍數對其進行賠償。
2、提高法定賠償額。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往往很難舉證商標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獲利數額,故絕大部分案件都是由法院酌情判決侵權人賠償商標權人一定數額的損失,實務中法院判決數額從幾萬元到三、四十萬元不等。隨著物價的上漲與經濟的發展,這樣的賠償數額顯然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故修改后的《商標法》將法定賠償額從目前的“五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三百萬元以下”。
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現行的商標侵權賠償制度采用的是“填平補齊”原則,即由侵權人對商標權人進行賠償,但該賠償額僅僅是為了彌補商標權人的損失。修改后的《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也就是說,如果商標侵權行為存在惡意,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更高額度的賠償。那么,什么情況應認定為“惡意”,條文中沒有進行說明,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筆者認為,例如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被制止后再次侵權的,或者侵權人明知該商標的知名度而仍然實施侵權行為的,都可以認定為“惡意”的表現形式。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不但是商標法領域內的一個創新,也是我國整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內的一個制度創新。
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
正如前文所述,商標侵權司法實踐中,商標權人是很難拿到侵權人的獲利的相關證據的,因此即使侵權人侵權規模很大,最終賠償額度也不高。為了改變商標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現象,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該條款將賠償數額的舉證責任部分倒置于侵權人,減輕了商標權人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標權人的維權難度。
加重行政處罰力度
在增加商標侵權賠償額度的同時,修正后的《商標法》也提高了商標侵權的行政處罰力度。修改后的《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5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由此可見,通過行政途徑提高商標侵權打擊力度,也是加強商標權保護的一個體現。
除了上述修改之外,商標法修正案還對間接侵權行為以及將他人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的認定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從而從多個角度遏制商標侵權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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