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應以何種企業形式進行產品銷售
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 來自:法律橋 時間:2014-9-20 點擊:
問: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生產型企業,在哈爾濱建立了一家分公司,銷售本公司產品,還準備在哈爾濱建立其他的門市部。請問:我們是否一定要以分公司的名義建立?能否以銷售點或門市部的形式注冊呢?
答:
貴公司已經在哈爾濱市設立了分公司,從工商管理角度看,依法享有在該市的經營權,而在同一城市建立銷售網絡,不需要再設立分公司,只需設立銷售點或門市部即可。銷售點和門市部也屬于企業的分支機構。1988年頒布、1996年和200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一)聯營企業;(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因此,貴公司需要在該銷售點或門市部所在地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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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師:上海楊春寶高級律師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Finance Monthly“2017中國TMT律師大獎",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上海國有企業改制法律顧問團成員,具有豐富的投資、并購法律服務經驗。[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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