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股東大會決議后沒有及時到工商局辦理登記,該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是否可補辦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橋網友路途中咨詢: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地點在上海,符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變更公司章程,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將該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股東大會決議后,未召開董事會,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想請教一下,該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是否可補辦變更登記手續?法律依據是什么?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設立股份公司法律在人員、資本、范圍上均較有限責任公司有較高的要求,既然已經符合條件在此就不再敷述。

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約定的,變更公司性質需要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且股東會召開程序合法,那么此股東會決議即是一個有效的決議,不因是否去工商辦理變更登記而受影響。但股東會決議只是在內部產生效力,還必須在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在外部生效,一般需要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等,按照當地工商局的要求提供。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由于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是在公司作出變更決議之后30天內辦理,因此,若該決議作出的時間已經超過30天,將無法在工商局實現變更,工商局一般要求重新提供一份沒有超過時限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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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0-03-0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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