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田燁咨詢:我們公司以前和某港務局簽訂過一份協議,在前幾年國家要求政企分開的情況下,某港務局一分為二,政府職能轉到了港航局,企業職能轉到了A公司。A公司后來有外資入股成為合資公司并更名為B,再后來又被另一家收購又更名成為C(夠亂的)。港務局對我公司的欠債,公司分立后,現在的債務由誰承擔?是否可以要求港務局承擔?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可以,而且還可以要求港務局與C公司共同承擔責任。(因沒有看到當時的協議,且不清楚之后又沒有簽訂補充協議,故作上述回答。此回答作為通常情況的解答,僅供參考)
田燁再咨詢:我再具體的說一些情況:在我們當時與港務局簽訂的協議中,有這么一條“合營雙方保證甲乙雙方及其所屬企業在本地區均不再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合營成立與本公司經營業務相同的代理公司”(本公司是指我們與港務局合營成立的另一家公司)。
現在C公司想自己單獨成立一家公司,經營與合營公司相同的業務。他們以港務局作為政府部門所制定的限制市場競爭條款無效為理由,拒絕履行協議。這種行為是否違約?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首先,C公司作為原港務局的繼承主體應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只就你提供的合同條款看,對方應該存在違約,但這里面牽涉到合同整體的理解與認定問題,一般需要律師全部審核后才能慎重發表意見,而且對其成立的新公司是否實際“經營與合營公司相同的業務”也存在法院通過證據具體認定的問題,存在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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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7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