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本文深入探討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管理階段的勤勉義務及其法律后果。文章首先回顧了相關司法判例,指出管理人在投后管理中的疏忽可能導致賠償責任。通過案例分析,文章強調了管理人應積極行使知情權,審慎審核投資款項用途,并主動監管被投企業。法院在多個案例中判決管理人因未履行勤勉義務而需賠償投資者損失。
文章進一步討論了管理人的風險控制義務,包括執行預警止損機制和采取積極措施保護投資者利益。法院在相關案件中根據管理人的過錯程度和因果關系判定賠償責任。律師建議管理人應及時行使權利,投資者在管理人怠于行權時可考慮代位訴訟。
結語部分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充分利用專業能力,在投后管理中主動履職,而投資者在必要時應采取行動保護自己的利益。
前言
我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義務系列文章的前三篇中,結合相關司法判例和仲裁裁決分別介紹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適當性管理義務、基金投資階段勤勉義務和基金清算義務的各種情形以及需承擔的賠償責任。本篇將圍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后管理過程中的勤勉義務[1]展開。或許正是因為在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自律規則層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投后管理相關的具體規定較少,故而即使管理人在投后階段存在瑕疵履職的情形,在實踐中亦較難認定其違反了勤勉盡責義務并需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造成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重投資、輕管理”,很多私募管理機構沒有設置投后管理部門甚至沒有投后管理崗位。這種管理模式在經濟繁榮期或許還能勉強行得通,因為不缺“接最后一棒的人”,然而在經濟形勢日益嚴峻的當下,被投企業很多經營不善,基金本就面臨退出困境,如果管理人再不主動、積極地履行投后管理義務,那等待管理人的就只能是投資者的追責了[2]。有鑒于此,本文擬結合相關司法判例,介紹并剖析審判機關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投后管理階段勤勉義務的主流觀點[3],以為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提供有益參考。
一、基金管理人對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義務
(一)相關案例
1. 基金管理人未審慎審核嵌套投資情形下下層基金對投資款的實際用途,未切實履行作為下層基金合伙人的知情權,未對被投企業進行合理投后跟蹤管理,法院結合案涉管理人在募集、投資階段均存在嚴重過錯,判令基金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和利息
在【(2021)滬74民終1626號】上海JP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與程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案涉基金通過投資A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額后再由A基金受讓B公司股權的方式,間接實現對B公司的股權投資。在基金管理階段,一方面,案涉管理人未對A基金使用案涉基金投資款的資金流水盡審慎審核義務,未發現A基金提供的股權轉讓款的轉賬流水數額與A基金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取得B公司股權的對價不符。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對A基金是否將基金款項用于受讓B公司股權未盡審慎審核義務,未能履行主動管理的職責。另一方面,案涉管理人未切實履行案涉基金作為A基金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權,未具體審查A基金的財務報告和資金流水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而是僅在管理報告中簡單、被動地直接引用并作為向投資者介紹基金運行情況的依據。此外,在基金存續期間,案涉管理人輕信A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告知的由其他方代持其受讓的B公司股權等說辭,未向B公司核實相關安排,也未對B公司作任何合理的投后跟蹤管理。事實上,案涉基金資產系被案外人惡意挪用,并未用于取得B公司股權。結合案涉管理人在基金的募集、投資、管理階段的嚴重過錯,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前述行為與投資者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判令其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和利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 基金管理人未對被投企業的財務賬冊進行查閱,未對被投項目做任何合理的投后跟蹤管理,法院認定管理人違反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結合案涉管理人在適當性義務、信息披露義務、風險控制等方面亦存在過錯,法院判令管理人賠償投資者全部本金
在【(2021)滬0115民初112270號】周某與YZTD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案涉基金投資于J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額,再由J基金進行對外投資。根據J基金《合伙協議》的約定,案涉管理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了解J基金的經營狀況和投資項目狀況,查閱J基金財產會計賬簿等。在案涉基金募集資金劃入J基金后,案涉基金的托管人曾向案涉基金管理人發函,提示其在工商查詢時未發現J基金有對外投資,請基金管理人切實履職,做好投資股權的確權工作、跟蹤J基金的運營情況,維護投資者利益。而實際上,案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款項劃轉至J基金后,對于款項的最終用途未進行進一步監管,且未能證明其曾要求J基金提供賬簿供其查閱。此外,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向投資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報告以揭示基金資產運作情況,在基金到期后,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對底層資產進行清算。法院認為,案涉基金管理人未對被投企業的財務賬冊進行過查閱,未對被投項目做任何合理的投后跟蹤管理,違反了應盡的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結合案涉管理人在適當性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風險控制等方面亦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令案涉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本金。
(二)律師分析與建議
綜合上述案例可知,審判機關的主流觀點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后階段,應積極、主動地管理投資項目。這些主動管理職責應包括:首先,如基金存在嵌套投資情形,對于基金款項是否實際用于投資項目,管理人至少應進行形式上的完備審核,確保下層基金已提供的轉賬流水憑證與底層項目投資協議約定的投資數額等相關信息相符;其次,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作為被投企業股東或合伙人的知情權等法定和約定的權利,及時監控和核實與基金和投資者權利相關的重要信息,如被投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再次,基金管理人在跟蹤管理過程中,不應僅僅依賴于被投企業向其披露的信息,還應結合相關的公示信息或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采用其他方式核實被投企業提供的重要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實現密切關注和準確把握投資項目動態的目的。否則,法院可能會綜合考慮基金管理人的過錯程度以及與投資者實際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判令管理人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對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義務
(一)相關案例
1.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約定執行案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預警止損風控機制,且對于與投資者約定固定收益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令管理人對投資者實際損失的本金承擔95%的賠償責任
在【(2021)京0102民初10068號】王某某與GRZQ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一案中,案涉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案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凈值止損線,基金管理人須自觸及止損線的下一個交易日起對案涉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現金資產進行不可逆變現,直至案涉基金財產全部變現為止。但案涉基金管理人在案涉基金凈值跌破止損線時并未及時采取變現措施,違反了基金合同的約定。因此,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應當承擔止損線之下的投資者損失部分。結合案涉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固定收益條款等過錯,最終法院判令其對投資者本金扣減已獲得收益和清算分配款項的剩余部分的損失金額承擔95%的賠償責任。
2.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約定的賬戶監管措施,未密切關注所投資標的動態,嚴重怠于主張回購權利和擔保權利,且在投資、清算階段均未盡到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管理義務,法院判令基金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本息
在【(2021)滬0115民初97875號】顧某某與上海CD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基金糾紛[4]一案中,案涉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受讓E公司持有的某大廈的物業收益權。案涉管理人與E公司簽訂的《物業收益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在標的收益權轉讓后,由E公司代為收取相關物業收益,相關收費賬戶由案涉管理人監管。案涉管理人與E公司簽訂的《回購協議》約定,如發生E公司未經案涉管理人同意將標的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等情形,案涉管理人可以要求E公司回購。此外,前述回購義務的履行還約定有相應的擔保措施。但案涉管理人在投后并未履行前述雙方約定的賬戶監管措施。并且,E公司后又將標的收益權再次轉讓給案外人(該等轉讓信息為公開信息)。而案涉基金管理人在長達三年的時間里嚴重怠于行使回購權利和擔保權利。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有違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義務。結合案涉管理人在投資、清算等階段均未盡到基金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管理義務,法院判令基金管理人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本息。
3. 管理人未在信貸項目多次發生影響償債能力和擔保能力事件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控制相關風險,且在盡職調查、信息披露等方面亦存在過錯,考慮到投資者已獲得的投資收益和退款,法院酌定案涉管理人賠償投資者50%的投資本金
在【(2023)滬74民終557號】LCZQ有限責任公司與鈕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案涉資管計劃通過信托計劃向標的公司發放信托貸款。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管理人在標的公司及貸款擔保人多次發生影響償債能力、擔保能力的事件時未能及時控制相關的風險,亦未立即采取包括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貸款在內的各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違反了管理人應盡的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且案涉投資者還向法院提供了監管機關對案涉管理人出具的監管文件,該文件載明案涉管理人在案涉資管計劃投資運作過程中存在投后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問題。此外,案涉管理人還在投資項目盡職調查、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違約。但考慮到投資者已獲得部分投資收益和退款,且投資者投資損失的直接原因系標的公司及擔保人違約,法院在綜合案涉管理人的過錯程度的基礎上,酌定案涉管理人賠償投資者50%的投資本金。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律師分析與建議
綜合上述案例,我們認為,在基金投后管理過程中,基金管理人不僅應密切跟蹤關注投資項目動態,而且應對跟蹤投資項目過程中發現的各種投資風險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控制。對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由于基金合同中一般會約定預警止損機制,如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的預警止損等條款而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應當向投資者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5]。而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對投資項目的風險控制可能更多體現為積極采取各種合理且及時的措施控制基金面臨的風險和損失。具體而言,如投資項目明確約定了基金的回購權利,參考(2021)滬0115民初97875號案和(2020)滬74民終371號案的裁判觀點,出于審慎考量,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對回購義務主體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以推動基金盡早通過回購退出項目,避免在相關糾紛發生時被認定為未采取有效措施挽回基金損失,從而因瑕疵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向投資者承擔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從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視角來看,參考(2023)滬74民終557號案件,投資者在提起相關訴訟/仲裁時,可以考慮收集和利用中國證監會及地方證監局和中基協對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投后管理的勤勉盡責義務作出的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處分,作為證明管理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投后管理階段勤勉義務的證據,從而增加賠償請求得到法院/仲裁機關支持的概率。
結語
由以上案例可以得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后管理過程中充分履職,主動運用自身的專業能力和投資經驗,通過積極、有效、及時地行使法定以及相關投資協議約定的權利,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管理階段的勤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在投后階段密切關注和跟蹤監控投資項目的重要動態和可能的投資風險,積極行使對被投企業的法定或約定權利;在發現投資風險之后,根據已與投資者約定的風險控制措施,或者基金管理人基于自身專業判斷得出的必要措施,比如積極追索基金財產和催告履約、落實回購等項目退出機制等等,控制投資風險和挽回投資損失。此外,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參考(2016)最高法民終19號和(2016)最高法民轄終94號等案,法院裁判觀點均支持案涉基金的投資者在案涉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人職責時(如未及時主張債權收回項目貸款、未在投資項目可能系因其他主體惡意串通而遭受全損時提起訴訟),為了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而,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投后階段怠于行使對投資項目的合法權利,我們建議投資者除了采取適當方式督促其行使權利之外,還可選擇提起代位訴訟[6],及時挽回損失。
[1] 本文所指私募基金投后管理階段為私募基金完成項目投資至退出項目的期間,出于篇幅的考慮,本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后管理義務的討論將不包括其信息披露義務。
[2]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適當履行投后管理義務亦會被監管機關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滬證監決〔2024〕70號決定顯示,相關管理人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產品進行投后管理,被認定違反了管理人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重慶證監局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一則決定也因相關管理人未在投資標的觸發投資協議約定的相關補償條款時及時采取措施要求補償方進行補償,認定其違反了管理人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并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3] 本文的案例分析主要討論裁判機關在相關案例中認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管理階段未善盡勤勉盡責義務的情形,本文引用的類案中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多種違約違規行為和過錯,考慮到文章篇幅和主題,我們所歸納的案件事實及裁判觀點可能并未對案涉管理人存在的全部違約和過錯情形進行完整、詳細地闡述,而是聚焦投后管理階段進行歸納以供參考,具體請以相關案件的終審判決書載明的事實與理由為準。
[4]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2023)滬74民終92號民事裁定書,顧某某以已與上海CD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達成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撤銷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準許顧某某撤回起訴。
[5] 參考(2021)京0102民初10068號一案。
[6] 對于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68條第2款第(七)項規定有限合伙人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對于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也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的權利。對于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由于暫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投資者能否提起代位權訴訟尚存在一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