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59件,審結366件(含舊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特點和趨勢是: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勢頭得到緩解,受理案件總量趨向基本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涉及復雜技術事實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確法律邊界或者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案件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涉案技術的含金量和市場價值越來越高,所涉法律問題日趨廣泛深入,疑難案件比重增加,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較多,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創造性判斷的較多;商標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標行政案件中尤為突出;著作權案件中涉及網絡、軟件、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繼續增多,所涉作品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糾紛和仿冒行為的糾紛增多。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4件典型案件,歸納出37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導向。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劃分方法 在張強與大易工貿公司等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3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劃分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時,一般應把能夠實現一種相對獨立的技術功能的技術單元作為一個技術特征,不宜把實現不同技術功能的多個技術單元劃定為一個技術特征。 2.可否利用說明書修改權利要求用語的明確含義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屬屏蔽復合帶制作方法”專利侵權案【(2012)民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相關表述的含義可以清楚確定,且說明書又未對權利要求的術語含義作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自身內容的理解為準,而不應當以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的記載;但權利要求特定用語的表述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的相應記載明確、直接、毫無疑義地修正權利要求的該特定用語的含義的,應根據修正后的含義進行解釋。 3.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不能限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在盛凌公司與安費諾東亞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申字第13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僅通過測量說明書附圖得到的尺寸參數一般不能用來限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4.使用環境特征的解釋 在株式會社島野與日騁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已經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征屬于必要技術特征,對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環境特征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確定,一般情況下應該理解為要求被保護的主題對象可以用于該使用環境即可,而不是必須用于該使用環境,但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專利審查檔案后可以明確而合理地得知被保護對象必須用于該使用環境的除外。 5.封閉式權利要求的解釋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鈉氯化鎂”專利侵權案【(2012)民提字第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應當解釋為不含有該權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結構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驟;對于組合物封閉式權利要求,一般應當解釋為組合物中僅包括所指出的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雜質,輔料并不屬于雜質。 6.封閉式權利要求侵權判定中等同原則的適用 在前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鈉氯化鎂”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等同原則在封閉式權利要求侵權判定中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人選擇封閉式權利要求表明其明確將其他未被限定的結構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驟排除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不宜再通過適用等同原則將其重新納入保護范圍。 7.部分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中譽公司與九鷹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1)民提字第30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則通常適用于專利權人通過修改或意見陳述而自我放棄技術方案的情形;若獨立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而在其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且專利權人未曾作自我放棄,則不宜僅因此即對該從屬權利要求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并限制等同侵權原則的適用。 8.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的侵權指控不應支持 在柏萬清與難尋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54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應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9.現有技術抗辯的比對方法與審查方式 在澤田公司與格瑞特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審查現有技術抗辯時,比對方法是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在兩者并非相同的情況下,審查時可以專利權利要求為參照,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被指控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并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公開了與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 10.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中產品類別的確定 在弓箭國際與蘭之韻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41號、第5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類別,應以具有獨立存在形態、可以單獨銷售的產品的用途為依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 11.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意義上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的確定 在東明公司與秦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意義上,應以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決定日為準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時間點。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2.解釋權利要求時應使保護范圍與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相適應 在“無水銀堿性鈕形電池”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利用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使其保護范圍與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相適應。 13.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判斷中對現有技術領域的確定與考慮 在“握力計”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時,一般應當著重比對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但在現有技術已經給出明確技術啟示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相近或者相關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相近技術領域一般指與實用新型專利產品功能以及具體用途相近的領域,相關技術領域一般指實用新型專利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所應用的功能領域。 14.新晶型化合物的創造性判斷 在“溴化替托品單水合物晶體”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知行字第8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審查指南》所稱“結構接近的化合物”,僅特指該化合物必須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環,不涉及化合物微觀晶體結構本身的比較;在新晶型化合物創造性判斷中,并非所有的微觀晶體結構變化均必然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必須結合其是否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進行考慮。 15.創造性判斷中商業成功的考量時機與認定方法 在“女性計劃生育手術B型超聲監測儀”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只有利用 “三步法”難以判斷技術方案的創造性或者得出無創造性的評價時,才將商業上的成功作為創造性判斷的輔助因素;對于商業上的成功的考量應當持相對嚴格的標準,只有技術方案相比現有技術作出改進的技術特征是商業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認定其具有創造性。 16.確定對比文件公開的產品結構圖形的內容時可結合其結構特點及公知常識 在“一種帶法蘭的鑄型尼龍管道”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比文件中僅公開產品的結構圖形但沒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結合其結構特點和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確定其含義。 17.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公開的認定標準 在“快進慢出型彈性阻尼體緩沖器”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對比文件公開,不僅要求該對比文件中包含有相應的技術特征,還要求該相應的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所起的作用實質相同。 18.判斷權利要求書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對權利要求書撰寫錯誤的處理 在“精密旋轉補償器”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1)行提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權利要求中的撰寫錯誤并不必然導致其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如果權利要求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和附圖的相應記載能夠確定其唯一的正確理解的,應根據修正后的理解確定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在此基礎上再對該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進行判斷。 19.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及其意義 在“邏輯編程開關(SR14)”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功能性設計特征是指那些在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由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唯一決定而并不考慮美學因素的設計特征;功能性設計特征的判斷標準并不在于該設計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特征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從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設計特征對于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具有顯著影響。 20.創造性判斷中采納申請日后補交的實驗數據的條件 在“用于治療糖尿病的藥物組合物”發明專利權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4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創造性判斷中,當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申請日后補充對比試驗數據以證明專利技術方案產生了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時,接受該實驗數據的前提是其用以證明的技術效果在原申請文件中有明確記載。 21.判決專利復審委員會重作決定應考量的情形 在“裁剪機磨刀機構中斜齒輪組的保油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2)行提字第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是否判決被訴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要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22.被錯誤注銷后重新恢復的注冊商標應視為一直存續 在海洋公司與青島鑫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錯誤注銷后重新恢復的注冊商標應視為一直存續,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商標構成侵權,但因相信該商標被注銷而進行使用的善意第三人除外。 23.商標侵權判定中對授權經銷商合理使用商標的認定 在五糧液公司與天源通海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88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授權經銷商為指明其授權身份、宣傳推廣商標權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標,未破壞商標的識別功能的,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24.成員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合理規范使用集團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 在邁安德公司與牧羊集團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2012)民提字第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集團公司的成員企業為彰顯其集團公司成員企業身份而在經營活動中合理規范使用集團標識,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5.以商品部分外觀申請立體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在愛馬仕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以商品部分外觀的三維形狀申請商標注冊時,由于這種三維形狀通常不能夠脫離商品本身而單獨使用,相關公眾更容易將其視為商品的組成部分而非商標,除非該商品外觀本身具有區別于同類商品外觀的顯著特征,或者申請人能夠證明已經通過使用行為而使相關公眾足以將該商品外觀與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聯系起來,否則其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26.將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冊為商標可否認定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在貴州美酒河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李長壽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2012)知行字第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將在相關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知名人物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在該行業相關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將該商品的品質特點與該行業相關知名商品生產工藝相聯系,從而誤導消費者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7.計算機中文字庫的作品屬性 在“北大方正蘭亭字庫”著作權侵權案【(2010)民三終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為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的結合的計算機中文字庫,應作為計算機程序而不是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8.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后產生的單個漢字的著作權保護 在前述“北大方正蘭亭字庫”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了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后產生的單個漢字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后產生的單個漢字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時,可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但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漢字來表達思想和傳遞信息。 29.“通知-刪除”程序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與責任承擔 在百度公司MP3搜索引擎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2009)民三終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著作權人已多次發送符合條件的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已有一定了解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應僅因為著作權人之后發送的通知不符合相應條件就對其視而不見,而應積極與著作權人聯系協商以確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怠于采取合理措施的,應對直接侵權行為繼續所導致的損失的擴大承擔相應責任。 四、競爭案件審判 30.已經實際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功能的特定產品型號應受保護 在萬順公司、深圳寶凱公司與河北寶凱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39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已經實際上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功能的特定產品型號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31.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及其技藝或作品的特定稱謂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在“泥人張”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0)民提字第1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具有很高知名度、承載著極大商業價值的特定人群的稱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該特定人群所傳承的特定技藝或者作品的特定稱謂用作商品名稱時,可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知名商品(包括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到法律保護。 32.對通用稱謂進行審查判斷時的考慮因素 在前述“泥人張”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用稱謂不具有識別特定商品來源即商品提供者的功能,在判斷“行業(或商品)+姓氏” 的稱謂是否屬于通用稱謂時,應當考慮該稱謂是否屬于僅有的稱謂方法、該稱謂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來源是否特定、該稱謂是否使用了文學上的比較手法等因素。 33.合同附隨義務不能構成商業秘密的保密措施 在恒利公司清算組與國貿公司、宇陽公司侵害商業經營秘密糾紛案【(2012)民監字第2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派生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保守秘密的合同附隨義務,無法體現商業秘密權利人對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觀愿望,不能構成作為積極行為的保密措施。 34.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號之間的共存 在福建白沙公司與南安白沙公司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2)民申字第1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村名屬于公共資源,同處該村區域的經營者均將村名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具有一定區別,在后注冊的經營者不具有主觀惡意,且未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不宜認定在后注冊的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 五、關于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35.消費者使用的被訴侵權商品的扣押地不屬于據以確定管轄的“查封扣押地” 在金通公司與金杯股份公司、金杯集團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2)民提字第10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所指的“侵權商品的查封扣押地”,不包括消費者使用被訴侵權商品的扣押地。 36.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的管轄 在本田株式會社與雙環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2)民三終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應當移送管轄合并審理;移送過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轄,應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后順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審理;如涉及級別管轄,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級別低的法院將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級別高的法院審理。 37.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條件 在微生物公司與福藥公司、遼寧省知識產權局等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案【(2011)知行字第9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關請求人已經就針對同一專利的相同或者相關聯的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當事人是否完全相同,只要可能存在處理結果沖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即不能受理相關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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