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某公司向鎮江某公司轉讓了其在中國某合資公司的股權,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方式,其中最后一期款以在規定時限內美國和加拿大的商標注冊機構受理意大利某公司向鎮江某公司轉讓某注冊商標為前提。意大利某公司在規定時限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交了轉讓申請并獲得受理,美國專利和商標局發出確認商標轉讓生效的通知的時間晚于合同約定的時限。據此,鎮江某公司認為意大利某公司違約,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拒絕支付最后一期款。而意大利某公司則認為其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遂委托楊春寶高級律師團隊代理其向CIETAC提起仲裁,要求鎮江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
楊律師團隊受理本案后,為清晰地向仲裁庭說明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商標轉讓申請符合合同約定,不僅全面研究了《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議定書》關于國際注冊商標的注冊與轉讓的規定,還研究了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商標手冊檢查程序》中關于國際注冊商標轉讓的程序性規定,并制作了“時間軸”。在此基礎上,全面分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受理商標轉讓申請應當視同為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受理商標轉讓申請。同時,通過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美國專利和商標局的上述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邏輯分析,駁斥了鎮江某公司的觀點。最終,我們的觀點獲得仲裁庭的全面支持。
最后編輯于:2018-09-23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