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3年2月24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基金登記備案辦法”或者“新規”),新規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系對2014年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試行辦法”)的修訂和補充。楊春寶律師團隊擬在結合相關法條依據的基礎上,對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表格形式進行逐條解讀,以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從業人員提供有益參考,本篇為系列解讀之四——信息變更和報送篇。
序號 | 內容 | 主要制定依據[1] | 簡要解讀 |
第四十六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備案的私募基金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相關變更事項應當符合規定的登記、備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改正。 |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七條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并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 本條系原則性條款,規定了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變更的基本要求。 |
第四十七條 | 下列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一)名稱、經營范圍、資本金、注冊地址、辦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股東、合伙人、關聯方; (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登記備案事項服務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業務辦理》 十、申請材料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目錄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變更內容主要包括更新機構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注冊地址等信息。 2.出資人變更 可以新增、刪除機構的出資人。 3.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可以新增、刪除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 4. 高管變更 可以新增、刪除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信息填報負責人、董事長(如有)、總經理(如有)、副總經理(如有)等高級管理人員或修改當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 | 本條與第四十八條將《【登記備案事項服務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業務辦理》中的重大事項拆分為“基本登記信息”和“重大登記信息”。就本條而言,新增“辦公地址”和“關聯方”兩項需履行變更手續的基本登記信息,并將原先規定的重大信息“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調整為基本登記信息。 |
第四十八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就變更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就變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見書,協會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對其進行全面核查。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或者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等情形,不視為實際控制權變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管理規模應當持續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
| 《【登記備案事項服務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業務辦理》的相關規定(見上述第四十七條的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 三、 關于提交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嚴正聲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2018年5月24日發布) 四、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協會將比照新申請機構登記要求和程序辦理,并相應核查存續產品的合規性及信息披露情況。 協會對管理人登記申請機構的反饋意見(略)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基金管理人重大信息變更方面: 1、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變更時限由10個工作日變更為30個工作日; 2、根據原先的規定以及實務中協會的反饋意見,如管理人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才需按初始登記標準出具全面法律意見書。新規雖然不再將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列為重大登記信息,無需就該信息的變更出具重大變更法律意見書,但針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任一信息發生變更的情況,均需出具全面法律意見書; 3、新增實際控制權變更時對近一年管理規模的下限要求,我們理解有助于遏制買賣“殼”行為。 |
第四十九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擬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的,應當充分了解受讓方財務狀況、專業能力和誠信信息等,并向其告知擔任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的相關監管和自律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擬發生變更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序。 |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披辦法”)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管理人登記須知”) 已有管理規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除應按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外,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就所涉重大事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 與此前規定相比,本條新增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轉讓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的了解和告知義務,也就是說,該等主體在轉讓基金管理人的股權、財產份額、實際控制權時,需對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此外,還應如實告知受讓方其受讓管理人的股權、財產份額、實際控制權時必須滿足的條件。 |
第五十條 | 協會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登記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手續,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后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要求進行核查。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登記材料的核查和辦理時限,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2]。 協會通過官方網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的相關事項和辦理結果等信息進行公示。 |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 本條系以暫行辦法中關于協會辦理管理人初始登記的規定為基礎制定,即:協會為管理人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限與辦理管理人初始登記的時限一致,均為20個工作日。 |
第五十一條 | 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3],除另有規定外,協會中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變更,并說明理由。 相關情形消失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提請恢復辦理變更,辦理時限自恢復之日起繼續計算。 | 對于新規第二十四條的解讀詳見楊春寶律師團隊的系列解讀之基金管理人登記篇。 | |
第五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信息變更,退回變更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要求和變更要求; (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經營風險,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風險處置方案變更的除外;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 《關于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 三、堅守行業底線,建立異常經營機構快速處理機制 對于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處于調查期間且調查結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暫停受理新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終止辦理管理人信息變更方面: 1.總括性指出,不符合新規登記和變更要求的情形將被終止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 2.強調出現新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情形的,即終止辦理變更登記,主要涉及未及時補正材料、補充說明,被中止辦理一年后尚未恢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終止辦理,以及提供虛假材料或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辦理登記等情形; 3.將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主體范圍擴大到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基金管理人,我們理解,這主要是為了防止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系統性風險。 |
第五十三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未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4],或者雖履行變更手續但不符合要求的,協會采取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三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一)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本辦法規定;[5]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管理人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的后果方面,限制了自律管理措施的使用,將“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調整為“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且不會僅因未履行相關變更手續而對高管人員及其從業人員采取“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的自律措施。 |
第五十四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但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審慎開展新增業務;期間募集資金的,應當向投資者揭示變更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無法完成變更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合規風險。 | 本條系全新規定,我們理解,系協會在以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目的是規范管理人在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實際變更(我們理解應以企業變更登記為準)之后,至該等變更在協會完成變更登記手續之前的相關業務活動,即對管理人在該過渡期內明確提出兩點要求: 1. 審慎開展新業務; 2. 如需募資,則應向投資者揭示變更情況,以及無法完成變更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合規風險。 | |
第五十五條 | 私募基金下列信息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一)基金合同約定的存續期限、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收益分配原則、基金費用等重要事項; (二)私募基金類型;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四)負責份額登記、估值、信息技術服務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 (五)影響基金運行和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私募基金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6],或者變更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協會終止辦理變更,退回變更材料并說明理由。
|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產品重大變更操作指南》 請注意,基本信息頁面中“基金類型”和“產品編碼”在產品備案通過后,無法通過重大變更修改。 《【登記備案事項服務指南】私募投資基金重大變更業務辦理》 十、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如不涉及上述信息變更,管理人變更私募投資基金的其他備案信息,包括私募投資基金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外包服務機構信息、募集監督機構信息和投資經理或投資決策人等信息,可以通過AMBERS系統“產品重大變更”模塊填報,系統校驗后自動辦理通過。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私募基金備案信息變更方面: 1.將基金合同“重大事項”的范圍限定為“基金合同約定的存續期限、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收益分配原則、基金費用等重要事項”;2.新增需履行變更手續的備案事項“私募基金類型”,值得一提的是,原規定禁止已備案基金變更類型; 3.原規定將影響“投資者利益”和“資產凈值”的事件分別表述,而本條則刪除了“影響資產凈值”的表述,我們理解,之所以進行如此調整,是因為“影響資產凈值”的重大事項必然也包括在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之中; 4.將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限從5個工作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
第五十六條 |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擬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變更程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決策機制達成有效處理方案。 就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照前款規定達成有效決議、協議或者處理方案的,應當向協會提交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就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文書辦理變更手續。 |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第五十四條 需要變更基金合同重要內容的,可由全體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變更;或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變更。 《【登記備案事項服務指南】私募投資基金重大變更業務辦理》 十一、申請材料 (二)申請材料目錄 1. 管理人變更 (1)新簽署的備案承諾函 (2) 新簽署的基金合同 (3)變更決議文件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變更基金管理人方面,新增了當無法按照合同約定達成決議、協議、解決方案時的處理方法——由協會根據生效判裁辦理變更手續,從某種程度而言,為私募基金因“管理人變更問題”陷入僵局提供了解決之道。此外,雖然基金合同指引1號第五十四條并未明確“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的內涵,但我們理解,基金管理人應系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因此基金合同指引1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可被理解為新規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可依據該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程序。 |
第五十七條 | 私募基金合同終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對私募基金進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內向協會報送清算報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清算的,還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承諾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私募基金在開始清算后不得再進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義和方式進行投資。
|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私募投資基金清算申請材料清單》 1、清算開始應上傳基金清算承諾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2、清算完成應上傳基金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包含基金財產分配情況。 3、上傳投顧關系解除文件。 《【登記備案事項服務指南】私募投資基金清算業務辦理》 《承諾函》 本基金清算后不違規宣傳本基金投資運作情況、不以本基金名義進行基金投資活動、不再以本基金為載體另行募集投資者資金。 | 與此前規定相比,本條減輕了管理人的基金清算信息報送義務,即:管理人只需自基金清算完成后向協會報送清算報告,而無需在基金開始清算時報送清算承諾函和清算公告等信息(除非基金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清算)。此外,新規將提交清算報告的時限從5個工作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
第五十八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聯、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形無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職責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退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持有一定份額比例以上的投資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成立專項機構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妥善處置基金財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資產情況; (二)制定、執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處置、分配基金財產;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產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進行糾紛解決;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私募基金通過前款規定的方式退出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送專項機構組成情況、相關會議決議、財產處置方案、基金清算報告和相關訴訟仲裁情況等。 | 本條系新增,對因管理人因各種原因(包括失聯、注銷登記、出現重大風險、怠于履職等)無法履行職責從而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退出的處理機制做出了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能在風險事件發生時有效保護投資人權益。但在商業實踐中,此種機制面臨著諸多困境。例如,投資人無法取得投資者名單,召集會議存在難度,決策機制不明晰以致難以形成合意,無法同管理人進行博弈等。此條規定通過明確規定市場化退出機制,將有助于降低私募基金退出過程中的風險,規范基金運作的全流程。 | |
第五十九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組織、指使或者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實施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的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備份各類信息披露報告,履行投資者查詢賬號的開立、維護和管理職責。 信息披露的具體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所提交的登記備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應當按照規定持續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確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第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或者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為或者為前款行為提供便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定向披露功能常見問題解答》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錄端相關問題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信披備份系統定向披露功能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投資者查詢賬號日常維護及管理工作,包括投資者查詢賬號開立、啟用、修改和關閉等。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信息披露方面: 1. 新增管理人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以及禁止其組織、指使管理人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內容; 2. 在信息報送程序方面,明確管理人應通過協會信披備份平臺備份信披報告,并履行投資者查詢賬號的開立、維護和管理職責。 |
第六十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協會報送相關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明確負責信息報送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職責,依法依規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加強信息報送質量復核,保證信息報送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信息報送方面: 1. 明確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管理人、托管人、服務機構); 2. 規定了信披義務人應達到的信披標準(即“保證信息報送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3. 新增信息披露義務人建立信息報送制度的義務; 4. 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高管人員之一應負責信息報送。 |
第六十一條 |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下列信息: (一)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報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財務、經營信息以及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管理規模超過一定金額以及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報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 (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私募股權基金的相關財務信息以及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基金規模超過一定金額、投資者超過一定人數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要求報送的臨時報告和其他信息。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協會可以視情形延長報送時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危害市場秩序等風險的,協會可以視情況調整其信息報送的范圍、內容、方式和頻率等。
|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1號》 使用說明 3、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年度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 4 個月內完成。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適用于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使用說明 6.信息披露年度報告(含……主要財務指標、基金費用及利潤分配情況……經審計財務報告)應在次年6月底之前成。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管理人的信息報送方面: 1.明確管理人、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由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2.新增報送“管理人相關年度財務、經營信息”; 3.要求管理規模超過一定金額的管理人或集團化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規模超過一定金額或投資者超過一定人數的私募股權基金,其年度財務報告應由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3.新增“視情形延長報送時限”的規定; 4.新增“協會有權調整管理人信息報送的范圍、內容、方式、頻率”的規定,強調了協會的“限劣”原則。 |
第六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涉及重大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可能影響正常經營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 (二)出現重大負面輿情,可能對市場秩序或者投資者利益造成嚴重影響; (三)私募基金觸發巨額贖回且不能滿足贖回要求,或者投資金額占基金凈資產50%以上的項目不能正常退出;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風險,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從業人員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或者因違法犯罪活動被立案調查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協會可以視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提供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投資運作有關的資料、信息,前述主體應當配合。 |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 (二十六)【重大事項報送】私募投資基金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相關事項并向投資者披露: 4.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財產糾紛的; 《關于在Ambers系統上線私募基金產品“重大事項報告”功能模塊》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該頁面中查看各類重大事項的具體釋義及報送要求...對產品發生巨額贖回、投資項目不能正常退出等5類事項進行報送。[7]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指引1號》 附表4重大事項臨時報告 12、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 |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本條在重大事項報送方面: 1.將重大事項報告的時間從5個工作日延長到10個工作日; 2.新增應報送的重大事項,即“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的業務、財務狀況發生足以引發管理人經營風險并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變化,或出現重大信息安全事故”; 3.將原報送事項“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擴展為“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從業人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被立案調查、追究法律責任”;4.新增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向協會提供管理人相關信息資料以配合核查的義務; 5.將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的主體從基金擴展到管理人; 6.給“重大”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和“重大”負面輿情設置標準,即“可能對市場秩序或者投資者利益造成嚴重影響”; 7.基金觸發巨額贖回且不能滿足贖回要求時,方才需要報送。 |
[1] 我們無法窮盡新規的制定依據,僅在此列出主要制定依據。
[2]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 協會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擬登記機構提交的登記信息、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根據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或者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
協會可以采取要求書面解釋說明、當面約談、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征詢意見、公開問詢等方式對登記信息、材料進行核查;對存在復雜、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規則理解和適用等重大疑難問題的,協會可以采取商請有關部門指導、組織專家會商等方式進行研判。
擬登記機構對登記信息、材料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的時間和協會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3] 第二十四條【中止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中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退回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
(一)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門、自律組織的調查、檢查,尚未結案;
(二)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出現可能影響正常經營的重大訴訟、仲裁等法律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重大內部糾紛,尚未消除或者解決;
(三)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負面輿情,尚未消除;
(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中止辦理;
(五)涉嫌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相關情況尚在核實;
(六)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擬登記機構可以提請恢復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辦理時限自恢復之日起繼續計算。
[4] 第四十八條 【重大登記信息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就變更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就變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見書,協會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對其進行全面核查。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或者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等情形,不視為實際控制權變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近一年管理規模應當持續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
[5]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發生變更;
[6] 第二十五條:【終止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退回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六)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
[7] 共有巨額贖回、投資項目不能正常退出、仲裁或訴訟、重大輿情報道、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