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現就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12月17日

最后編輯于:2019-06-12 22:39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