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Xibao咨詢:請問已經停產四年的集體企業可以申請破產嗎?可以的話都需要什么手續?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需要支出的費用是多少?破產前已經提起訴訟但未執行回來的債權會如何處理?企業負責人因為個人債務問題被起訴,其債權人有權要求用企業的房產償還其債務嗎?另外還想問一個問題,已經起訴一年的而且公告也已經發了,但是債務總是執行不回來,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
上海李天天律師解答: 要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只這一個辦法。別的問題你前提條件不清,不好隨便回答你,很抱歉呀。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根據我國有關破產法律的規定,國有企業適用破產法(試行),而非國有企業(包括集體企業)的破產則使用民事訴訟法的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因此,從程序上,集體企業做出了申請破產清算的決議后,可以企業的名義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破產的申請,法院接到申請后會決定受否受理,若受理后認為符合破產條件的,則裁定企業破產并成立清算組,發布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前來申報債權,具體流程由清算組負責處理。
有關費用的問題,由于破產案件跟一般的訴訟案不一樣,法院在決定受理破產案件的時候,會根據案件所涉及的情況決定收取費用的數額,該筆費用包括以下支出:中介機構的聘請費用、審計費、留守人員的工資、清算組的日常開支。就廣州法院所受理的破產案件而言,收費從幾萬到十萬都有。
有關訴訟問題,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案件只能用該個人的財產來償還,如果該企業已經進入了破產程序,那么該個人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只能等到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后,該企業負責人在該企業中所分配所得的財產用以償還其個人債務。而不能直接執行其在企業中的財產。
至于該企業為原告的訴訟案件,若執行不回來,則當該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由清算組負責繼續追償,若最終還是執行不回來,則根據法院的執行終止裁定書,對該筆債權予以核銷。若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也可以將該筆債權里列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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