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成立的公司,其中一個股東退股,另一股東可以從公司中支付轉讓金嗎?

法律橋網友syl615咨詢:我和一個朋友共同出資設立了一有限公司,我出資30%共150萬,他應出350萬,但因湊不齊我又借給他150萬(有借條),現我想退出公司,他也同意,并且通過銀行以他個人的名義從上述資金里拿出300萬還給了我(通過每天取出45萬的方式,具體操作我也不十分清楚),我想問:
1、這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和我有關系嗎?
2、我已經拿回了我的錢,還會有其他的風險嗎?
3、公司章程上有我的名字,我想變更掉該怎么做?

法律橋網友Avex解答:1、沒那么嚴重。2、沒什么風險。3、督促對方變更章程以及其他應變更登記的所有事項。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從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角度說,你所謂從上述資金里拿出300萬應該是指公司注冊資本金里,那么針對這種不存在實體交易關系而移轉公司資金的做法即有可能構成抽逃公司注冊資本,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如果數額巨大的,有可能觸犯刑法的抽逃出資罪。你本身是公司股東,又在實際上接受了這筆資金,很難說和你沒有關系。

且在形式上你仍然是公司的股東,因為工商登記并沒有變更,如果要變更的話應該辦理合法的股權轉讓手續,同時對之前的行為進行補正,從而在法律上徹底退出此公司,并進一步避免將來可能面對的風險。

有關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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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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