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你好!
請問,在公司設立時,股東將其投資一部份作為資本金投入,一部份作為債權投入,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一企業整體改制(吸收外來股東),原股東將該企業作價1000萬,但其中只約定500萬為投入的資本金,另500萬作為對新設公司的債權投入。另請問,如果是以不可分割的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投入,還能不能將其價值作如上的分設投入呢?
答:
只要其他股東均同意可以以一部分作為出資,一部分作為債權投入。但如果是不可分割的資產則很難操作,因為資產投入須過戶方可,當然也可將此資產過戶公司,另外約定將超出出資部分作為債權。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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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