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庚子年初,新冠疫情肆虐,舉國駭驚。武漢等市封城,神州各地禁足,學校及培訓機構一律停課,部分醫院門診和辦公受限。生活失序,經濟受阻。然上帝關閉一道門,同時打開一扇窗。網課、云醫院、云辦公需求猛增,早入行者風光無限,線下企業亦摩拳擦掌,意欲轉戰線上。
中國既是網絡經濟強國,亦是網絡管制大國,對于網絡運營多實行許可證管理。據楊春寶團隊不完全統計,各類互聯網業務許可證多達三十余種。進軍云經濟,切不可冒然行事,合法運營乃是基業長青之本,申領許可證則是合規之首。本文解析在線教育、在線醫療與在線辦公領域數則案例,以幫助相關業者初步了解相關行業業務資質概況。
一. 在線教育
近幾年,在線教育類網站風起云涌,諸如云朵課堂、掌門一對一、學而思、滬江網校、海風教育、環球網校、中公網校等大家耳熟能詳的在線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崛起。下面我們就以新東方在線和VIPKID兩大機構為例,對運營在線教育所需的主要資質進行介紹:
案例一:新東方在線
毋庸置疑,教育培訓行業是受此次新冠疫情影響最嚴重的行業之一。追溯到2003年“非典”爆發期,北京市教委一聲令下:所有的培訓機構必須全面停課。彼時,新東方雖已成立十年,但此前主要依靠線下教育吃飯,“全面停課+學生退費”頓時讓新東方一度陷入資金緊張的局面。依靠創始人俞敏洪朋友的相助和引入老虎基金戰略投資,新東方最終從疫情中恢復過來。痛定思痛后,新東方在線教育于2005年正式成立,在上線第一年即實現了不錯的營收。新東方至今依舊是教育培訓行業的巨頭,相信與其在非典疫情后迅速發展在線教育業務密切相關。
(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下稱“ICP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1],經營性信息服務提供商必須辦理ICP許可證,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超出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將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直至被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所謂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顯然,類似于新東方在線這樣通過互聯網向其學員提供有償教育和培訓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ICP許可證。
(二)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2],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未取得該證的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換言之,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頻、音頻節目,不論是轉播還是自主制作,也不論提供內容的類別(包括但不限于時政類、生活類、軍事類、科技類等),均需辦理此證。如前所述,在線教育機構系通過在線視頻方式向其學員進行授課,該形式應為互聯網視聽節目,因此需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3],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將受到責令停止經營、予以警告,并處罰款等處罰。而在線教育服務,系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文化產品,因此需獲得此證。
案例二:VIPKID
與新東方在線系由線下機構轉戰線上有所不同,成立于2013年的VIPKID系專注于為4-15歲的青少兒提供1對1英語學習的在線教育品牌,是純在線教育機構。
(一)ICP許可證
可參考新東方在線案例關于該證的介紹。
(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4],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包括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將受到沒收違法經營額及罰款、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承擔責任等處罰。VIPKID在提供在線培訓的同時,還向其學員提供教材和相關教輔資料,因此,對于在線教育平臺而言,其業務領域如涉及發行出版物,則應按規定獲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5],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具體包含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由于VIPKID的用戶為青少年,為了取得更理想的教學效果,其會涉及動畫片制作等相關行為。因而,如在線教育機構涉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或相關經營活動的,則需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二. 在線醫療
案例三:微醫(掛號網)
微醫起步于2010年成立的掛號網,是一家通過微醫通、微醫APP組成的終端,為用戶提供預約掛號、在線咨詢、遠程會診、電子處方、慢病管理、健康消費、全科專科診療等線上線下結合的,全時、全程的醫療健康科技平臺。
(一)ICP許可證
在新東方在線的案例中,我們已簡要介紹了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必須獲取ICP許可證,毫無疑問,通過互聯網有償提供醫療信息服務的機構,均應獲取ICP許可證。其實,ICP許可證只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的一種,即B25信息服務業務許可證。下文中我們將結合微醫案例,進一步擴展介紹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B25信息服務業務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內稱“SP許可證”)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6],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根據業務類型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同時對于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又根據業務地域范圍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定義[7],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其中,向手機用戶提供信息、娛樂、游戲、短信、彩信,WAP、鈴聲下載、商業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務,就需取得B25信息服務業務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即“SP許可證”)。微醫除了擁有官方網站外,還可通過手機短信、彩信等方式為用戶提供服務。因此,對于類似微醫這樣同時通過互聯網和公用通信網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而言,除了取得ICP許可證之外,還應取得SP許可證。
(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業內稱“EDI許可證”)
如上文所述,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定義,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而其中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臺,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微醫提供預約掛號、遠程會診、電子處方等服務,應當取得EDI許可證。
(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
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8],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應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機構,將受到警告、被責令停止經營,以及被移送相關部門等處罰。另據該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我們在微醫官網上能夠查詢到各類藥品信息(包括藥品批文、生產廠家、藥品規格、療效和用法等),因此,如提供在線醫療服務的機構向公眾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則應取得此證。
(五)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9],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對未取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將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及相關食品、物品,并進行罰款等處罰措施。微醫創建了全國首家互聯網醫院——烏鎮互聯網醫院,并與全國幾萬家藥店進行合作,互聯網醫院將這些藥店接入系統后,為其提供精準預約、遠程診療和電子處方等服務,實現“診療+用藥”的閉環,眾所周知,藥店除了出售藥品外,還銷售保健類食品(微醫的許可證上顯示為非冷凍冷藏的包裝和散裝食品),因此,類似于微醫這樣提供保健類食品銷售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機構,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六)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10],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不需許可和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對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會被責令限期改正甚至處以罰款等處罰措施。我們理解,在微醫旗下互聯網醫院的藥房系統中,應不乏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藥房。因而,如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機構,同時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應當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如涉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還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
案例四:平安好醫生
平安好醫生是一家醫療健康生態平臺,其業務包括四大板塊:家庭醫生服務、消費型醫療、健康商城、健康管理和互動。公司通過自主研發的AI輔助診療系統協助自有醫療團隊,為用戶提供涵蓋7*24小時全天候在線咨詢、轉診、掛號、在線購藥及1小時送藥等一站式醫療服務,并以自有醫療團隊為核心會員提供多元化的一站式會員服務類產品。
平安好醫生所擁有的(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二)食品經營許可證、(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以及(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我們已在上文相關案例中進行了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
(五)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
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11],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進行備案,并應將備案憑證的編號放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未進行備案的,會受到責令限期改正甚至是罰款的處罰措施。另據該辦法,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指在醫療器械網絡交易中僅提供網頁空間、虛擬交易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交易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開展交易活動,不直接參與醫療器械銷售的企業。平安好醫生手機APP的健康商城板塊提供醫療器械銷售,因此,此類提供醫療器械第三方交易平臺的互聯網在線醫療機構,應進行備案,并進行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
(六)藥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藥品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12],從事藥品批發或者零售活動的,應經過批準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否則會受到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銷售的藥品并罰款等處罰措施。與微醫將用戶引流到合作藥房,并由后者提供藥品零售的模式有所不同,平安好醫生在提供在線醫療服務的同時自行向其用戶進行藥品零售。因此,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零售”線上平臺,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三. 在線辦公
案例五:釘釘
釘釘是阿里巴巴集團專為中國企業打造的免費溝通和協同的多端平臺,其提供PC端版、Web版和手機版,同時支持手機和電腦間進行文件互傳。
(一)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B22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B23儲存轉發類業務
我們在前文中介紹了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和B25信息服務業務(ICP和SP),而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相關規定[13],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多方通信平臺和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實現國內兩點或多點之間實時交互式或點播式的話音、圖像通信服務。存儲轉發類業務是指利用存儲轉發機制為用戶提供信息發送的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包括語音信箱、電子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等業務。很顯然,釘釘的幾大核心功能模塊,包括組織在線(企業通訊錄和數字化人脈)、企業溝通(視頻電話會議、商務電話會、DING消息)、團隊組建和團隊辦公協同等,均涉及為其用戶提供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或存儲轉發類業務,因此,類似于釘釘這樣的在線辦公應用應取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除了釘釘,華為WeLink、飛書、企業微信等應用均包含在線辦公模塊,因此均需根據其運營模式和內容的不同取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結語
以上只是對具體案例進行解析,因公開信息有限,無法窮盡運營相關業務所需的全部資質。例如,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相關規定,遠程診斷、遠程教學、協同工作等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B22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中的國內互聯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因而,從事遠程診斷、遠程教學、協同工作業務應當申領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B22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此外,在線教育、醫療或辦公僅是大的分類,具體到特定企業,應根據各自不同的運營模式和業務需求獲取相應的資質和許可(如平安好醫生和微醫均為互聯網在線醫療平臺,但二者的運營模式以及業務需求卻有所不同,因此,其所需的相關資質和許可亦有所差異)。對于擬涉足在線教育、醫療、辦公行業的企業,應在充分明確運營模式的基礎上梳理出可能需要的資質或許可,并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進行相關許可證的申辦,以避免無證經營導致的法律風險。
[1]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2]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未按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3]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4] 第三十五條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5]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6] 第四條 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7] B25 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
[8]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五條 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9]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10] 第四條 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醫療器械經營實施分類管理。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不需許可和備案,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填寫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并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第八項除外)
第五十八條 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1] 第四條 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指在醫療器械網絡交易中僅提供網頁空間、虛擬交易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電子訂單等交易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開展交易活動,不直接參與醫療器械銷售的企業。
第十六條 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填寫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表
第十九條 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注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備案憑證的編號。
第四十二條 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
[12] 第五十一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13]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多方通信平臺和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實現國內兩點或多點之間實時交互式或點播式的話音、圖像通信服務。
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包括國內多方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和國內互聯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等。
國內多方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指通過多方通信平臺和公用通信網把我國境內兩點以上的多點電話終端連接起來,實現多點間實時雙向話音通信的會議平臺服務。
國內可視電話會議服務業務是通過多方通信平臺和公用通信網把我國境內兩地或多個地點的可視電話會議終端連接起來,以可視方式召開會議,能夠實時進行話音、圖像和數據的雙向通信會議平臺服務。
國內互聯網會議電視及圖像服務業務是為國內用戶在互聯網上兩點或多點之間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體綜合應用,如遠程診斷、遠程教學、協同工作等。
存儲轉發類業務:
存儲轉發類業務是指利用存儲轉發機制為用戶提供信息發送的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包括語音信箱、電子郵件、傳真存儲轉發等業務。
語音信箱業務是指利用與公用通信網、公用數據傳送網、互聯網相連接的語音信箱系統向用戶提供存儲、提取、調用話音留言及其輔助功能的一種業務。每個語音信箱有一個專用信箱號碼,用戶可以通過電話或計算機等終端設備進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遞、接收、存儲、刪除、轉發、通知等功能。
電子郵件業務是指通過互聯網采用各種電子郵件傳輸協議為用戶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點的電子郵件編輯、發送、傳輸、存儲、轉發、接收的電子信箱業務。它通過智能終端、計算機等與公用通信網結合,利用存儲轉發方式為用戶提供多種類型的信息交換。
傳真存儲轉發業務是指在用戶的傳真機與傳真機、傳真機與計算機之間設立存儲轉發系統,用戶間的傳真經存儲轉發系統的控制,非實時地傳送到對端的業務。
傳真存儲轉發系統主要由傳真工作站和傳真存儲轉發信箱組成,兩者之間通過分組網、數字專線、互聯網連接。傳真存儲轉發業務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時投送、傳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報文存檔及其他輔助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