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9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ICP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負責北京地區ICP業務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國家對經營性ICP實行許可證制度;對非經營性ICP實行備案制度。
經營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網上廣告、代制作網頁、出租服務器內存空間、主機托管、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等方式獲得收入的ICP。非經營性ICP主要是指政府上網工程的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新聞機構的電子版報刊和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公益性網部、本單位對產品或業務作自我宣傳的網站等。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上述規定,根據北京市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開展的具體情況,現將申辦此項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負責申辦單位的前期受理和審核工作。申辦單位應按規定,將申報材料報市場監管處審核。相關的咨詢可咨詢相關中介單位。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按照國家、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對經營性ICP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我局頒發增值電信業務(互聯網信息服務類)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經營范圍手續。
三、屬于非經營性ICP的單位,在辦理備案時,須填報《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將填寫完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一式二份交我局市場監管處,進行備案登記。備案后的登記表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備案單位持有并作為已經備案的證明向ISP或電信企業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我局不再另發審核批準文件。
四、ICP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
五、涉及到《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履行備案手續前,應依法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并出具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六、根據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信電(2000)208號“關于貫徹實施《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ICP的服務內容中含有電子公告服務欄目的,應嚴格執行ICP管理辦法第九條和BBS管理規定的各項條款。各級政府部門的網站,原則上不開辦BBS服務欄目。
七、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任何ISP或其他電信企業不得為其提供上網方便。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頒發前已經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于即日起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ISP設置網站的,同此辦理)。補辦截止日期為2000年12月31日。
九、我局將分批向社會公布已發放ICP經營許可證和備案情況。
十、申辦經營性ICP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和報送的材料見附件一;非經營性ICP應填報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二。
附件:1、申辦經營性ICP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五、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六、涉及到ICP管理辦法中規定須要前置審批的信息服務內容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2、ICP備案登記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