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航電子政務管理,加強信息系統整合和資源共享,促進民航行政機關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行業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民航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航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民航電子政務,是指民航各級行政機關使用民航總局或中央財政投資,滿足民航行政機關政務活動和業務活動需要的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指民航行政機關,是指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第四條 民航電子政務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范、共享、安全、實效”為目標,遵循“統一規劃標準、統一建設管理、統一運行維護、統一資金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民航電子政務領導小組是民航電子政務相關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組長由民航總局領導擔任,小組成員由總局機關各司局領導組成,辦事機構設在民航總局辦公廳。


第六條 民航總局辦公廳作為民航電子政務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制定民航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組織協調民航電子政務整合和信息保障工作,監督管理民航電子政務工作。


第七條 民航總局各司局負責本部門業務信息化建設的組織、應用推廣和信息保障工作。


第八條 民航總局信息中心按照民航電子政務規劃和標準、具體承擔民航電子政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工作,并協助民航總局辦公廳開展相關工作。


第九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應成立電子政務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配備人員,負責本轄區民航電子政務的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應用推廣和信息保障工作。


第三章 規范與要求


第十條 民航電子政務按照國家電子政務總體框架及規劃標準等有關要求,制定并實行統一的民航電子政務總體框架和規劃標準。


第十一條 民航電子政務基礎網絡平臺包括民航電子政務內網和民航電子政務外網,實行統一的地址和域名管理。


民航電子政務內網,是指按國家有關規范,以專線方式進行廣域連接的政府辦公網。為民航各級行政機關的內部辦公、信息交換及業務管理等提供網絡支持。


民航電子政務外網,是指與國際互聯網安全連接的政府外網。為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對外聯系、受理業務、服務社會公眾等提供網絡支持。


民航電子政務內網與民航電子政務外網物理隔離,民航電子政務外網與國際互聯網邏輯隔離。


第十二條 民航電子政務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障的規范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實行統一的安全策略。


第十三條 民航電子政務按照國家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按照數據共享的原則,統一建設民航公共性、基礎性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庫。


第十四條 民航電子政務統一規劃、建設、管理民航電子政務平臺,包括基礎網絡平臺、信息安全保障體系、身份認證服務、基礎數據庫和門戶網站等。


第十五條 民航電子政務各類信息系統統一使用民航電子政務平臺。運行在民航電子政務內網環境的信息系統,統一以內網綜合辦公系統為門戶;運行在民航電子政務外網的信息系統,統一以民航政府網站為門戶。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統,需向民航總局辦公廳登記備案,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逐步遷移到民航電子政務平臺上來。


第四章 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民航總局辦公廳負責組織制定民航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標準,報經民航電子政務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根據民航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民航總局辦公廳備案。


第十七條 民航總局各司局和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電子政務發展規劃,按照自身業務需求提出年度新建或改造項目申請。由民航總局辦公廳匯總,商請投資主管部門后,報民航電子政務領導小組核準。


第十八條 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由業務主管部門與民航總局信息中心共同組成項目組,編制項目立項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民航總局辦公廳組織評估通過后,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民航總局辦公廳的評估意見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電子政務項目立項的依據之一,未經民航總局辦公廳評估通過的電子政務項目不予立項。


第十九條 民航總局信息中心按照整合要求,具體承擔對民航電子政務相關建設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條 民航電子政務項目法人單位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按照招標法和工程監理制等國家及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民航總局信息中心組織初驗。合格后,按照民航有關規定,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未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二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民航電子政務總體框架和規范標準,參照本辦法,審核監督本轄區建設的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報民航總局辦公廳備案。


以民航電子政務內網為網絡運行平臺的,其設計方案必須報民航總局辦公廳審查;業務信息系統的建設應事先征求民航總局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加強統籌,避免重復建設。


第二十三條 承擔民航電子政務建設的軟件開發商、設備供應商、系統集成商及培訓服務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或具有同類項目建設成功經驗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十四條 民航電子政務建設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應按有關規定采用國家認證產品,建設方案報民航總局辦公廳審批。


第二十五條 凡批準投資建設的民航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經費及通過驗收并交付使用的民航電子政務系統的運行維護經費列為民航電子政務專項經費,予以保障,由民航總局信息中心統一管理。


民航電子政務資金的管理使用,應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民航電子政務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固定資產管理。自主開發的應用軟件的知識產權屬民航總局所有。


第二十七條 民航電子政務各類信息系統原則上由民航總局信息中心集中運行維護,統一使用民航電子政務中心機房,合理利用已有軟、硬件資源,確保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 應用推廣與信息保障


第二十八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推廣使用民航電子政務,努力推進網上辦公,逐步開展業務管理信息化,并提供在線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應根據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建立信息內容保障制度,及時定義信息公開范圍,嚴格審查制度,確立專門人員負責本部門的信息發布工作。


第三十條 民航電子政務各類信息系統的數據資源屬民航總局所有。各類信息系統應開放接口,共享數據資源。凡不允許公開的信息需報經民航總局同意。


第三十一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應推行軟件正版化。


第六章 培訓、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機制,加強工作人員的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應用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對新錄用的工作人員需集中進行電子政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民航各級行政機關要重視對信息化人才的引進、使用和培養。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民航電子政務績效考核機制,對所建設民航電子政務項目在應用推廣、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等方面進行績效評估,結果作為評價民航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民航電子政務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總局辦公廳給予批評并責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
(一)違反民航電子政務規劃、標準;
(二)不按照本辦法申報、建設、管理項目的;
(三)擅自建設獨立的廣域網絡、安全保障措施、身份認證服務的,破壞民航電子政務基礎平臺完整性和安全性的;
(四)不按照本辦法提供、發布、交換、共享信息資源的;
(五)在民航電子政務各類信息系統中傳播非法信息、病毒、木馬等,危害信息系統安全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運行、維護民航電子政務各類信息系統,造成信息系統和網絡長時間中斷等事故的;


第七章 附錄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最后編輯于:2024-04-29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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