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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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國證監會于2012年頒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允許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子公司以來,各基金管理公司紛紛成立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業務發展迅速;經過近4年的發展,《暫行規定》很顯然已無法滿足對于飛速發展的子公司的監管要求。在此背景下,證監會擬對《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并更名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于近期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從《管理規定》的修訂說明不難看出,監管層的修訂思路是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防范和內部控制為核心,同時對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專業化補充和協同這一定位加以明確。本文擬對《管理規定》的重點修訂內容進行分析點評,以期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運營以及合規與風控制度建設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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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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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寬業務范圍和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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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定》第二條增加了子公司的業務范圍,即子公司除可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業務外,還可從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而在組織形式上,子公司應為公司法人,即子公司不僅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還可以是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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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我們理解,監管層鼓勵子公司從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從本質上說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實現子公司的專業化經營,不再從事母公司的證券基金管理業務,二是為了鼓勵子公司自主創新,即,只要是證監會認可的業務,均可經營,無須繁瑣的許可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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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同業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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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定》第四條和第十二條均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各子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其中,第四條為原則性規定;而第十二條則具體到子公司的設立,即子公司的設立文件中應包含子公司發展方向、經營范圍符合公司整體發展戰略,以及不存在同業競爭的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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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雖然,《暫行規定》的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同業競爭,但最終施行的版本中卻刪除了這一條。然而,事實證明,不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進行禁止是無法避免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因而,此次的《管理規定》不僅確立了禁止同業競爭的原則,并且還規定了子公司的設立文件中應包含不進行同業競爭的相關材料,即,子公司應對不與基金管理公司及歸屬于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子公司進行同業競爭做出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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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業務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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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管理規定》第二條拓展了子公司的業務范圍,于是,《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便相應規定了子公司經營相關業務時應依法申請相關的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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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私募股權基金管理為子公司新增的可經營的業務,而根據相關規定,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應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為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同時,在募集基金產品時,還應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產品備案手續。因此,《管理規定》相應地對子公司的相關業務資質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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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母公司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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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規定》僅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應控股子公司,卻未對其持有子公司股權的比例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可選擇相對或絕對控股[1]子公司。而此次的《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則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絕對控股子公司,即其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51%。同時,《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和十九條還分別規定了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子公司的管控職責,以及在利益沖突和信息泄露方面的防范義務。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還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包括高管人員、投資管理人員和其他業務人員)在子公司兼職、領取薪酬和參股等事宜進行了禁止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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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自《暫行規定》于2012年底開始施行以來,誕生了一大批子公司。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3月底,79家基金子公司管理資產規模達到9.8萬億,同比及環比增速分別為115%、15%。雖然經歷了爆發式發展,但子公司仍然以通道業務為主,尤其是少數子公司嚴重偏離本業,大量開展通道業務,推出眾多相互嵌套的產品,完全無視自身風控能力,盲目拓展高風險業務并擴大業務規模,甚至出現了“子公司比母公司還大”的奇特現象。而《管理規定》的出臺有望徹底改變這一狀況,即,基金管理公司應絕對控股其子公司,并對子公司履行控股股東的管控職責。而對母子公司人員兼職、領薪和持股的禁止或限制則體現出監管層對防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重視,即,子公司應定位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專業化補充和協同,并且在各方面避免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規定》將《暫行規定》中涉及基金管理公司對其子公司的管控內容獨立成章,我們理解,監管層此舉旨在加強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對子公司的管理與控制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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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子公司的內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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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進一步細化基金管理公司對其子公司的管控職責外,《管理規定》還對子公司本身的內部控制和治理進行了重點補充。例如,《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規定,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規模應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并且,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制度應對關聯交易的認定標準、定價方法和審批程序等進行規定,從而確保關聯交易的公平性?!豆芾硪幎ā返诙藯l則規定子公司應參照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規定,建立與固有資金運用相關的內控制度,并具體規定了禁止情形;而第二十九條則對子公司控股或控制其他企業做出了禁止性規定(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子公司設立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平臺的特殊目的機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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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根據《暫行規定》僅對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以及關聯交易制度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并且僅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關聯交易制度;而《管理規定》則對子公司的風險管理進行了明確定位,同時規定子公司應建立關聯交易制度,并對關聯交易制度的制訂要點提出了具體要求。而對固有資金的管理和對下設機構的禁止則是此次《管理規定》新增的內容;其中,關于子公司固有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大體上參照了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2],體現出監管層希望子公司能夠建立起獨立制度來規范固有資金的投資行為;而我們理解,禁止子公司下設機構則主要是針對部分子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開展多元化自營業務,尤其是利用下設機構開展諸如互聯網金融之類的類金融類業務,此規定旨在杜絕上述行為,防范潛在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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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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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有為數不少的子公司自設立至今均以經營通道業務為主,而且已經具有了相當大的業務規模,要轉型并非一蹴而就;不僅如此,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還存在同業競爭、共用從業人員等情形。因而,此次的《管理規定》對部分新規設置了過渡期安排,即,凡是涉及母子公司之間同業競爭、母公司絕對控股、母子公司人員管理、子公司固有資本管理以及禁止子公司下設機構的新規,都將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以便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夠有充分的時間進行相應調整,以符合《管理規定》的各項要求。我們相信,《管理規定》的正式出臺將徹底終結此前對子公司的松散管理,加強對其風險控制的同時,能夠使之真正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補充,從而使整個基金管理行業發展得更加有序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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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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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為國際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知識產權,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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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從事企業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備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同時也積累了非常豐富的企業運營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孫律師執業領域為:投資并購、私募基金和資本市場。電郵:sun.zhen@dentons.cn
[1] 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于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相對控股)。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2]《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固有資金運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運用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以及用于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所需的資金支出行為。